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職業道德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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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職業道德守則
會協〔2009〕57號
制定機關: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2009年10月14日
有效期:2010年7月1日至今
本作品收錄於《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的職業行為,提高職業道德水準,維護職業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非執業會員在從事專業服務時,應當遵守本守則,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維護公眾利益。

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非執業會員,在向客戶提供審計、審閱和其他鑑證服務以及相關服務時,應當遵守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

第三條 非執業會員應當堅持誠信、客觀和公正原則,保持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履行保密義務,維護職業聲譽。

第二章 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編輯]

第一節 誠信[編輯]

第四條 非執業會員應當在所有的職業活動中,保持正直,誠實守信。

第五條 非執業會員如果認為財務報告、申報資料及其他信息存在下列問題,應當避免與這些有問題的信息發生牽連:

(一)含有嚴重虛假或誤導性的陳述;

(二)含有缺乏充分根據的陳述或信息;

(三)存在遺漏或含糊其辭的信息。

非執業會員如果注意到已與有問題的信息發生牽連,應當釆取措施消除牽連。

第二節 客觀和公正[編輯]

第六條 非執業會員應當公正處事、實事求是,不得由於偏見、利益衝突或他人的不當影響而損害自己的職業判斷。

第七條 如果存在導致職業判斷出現偏差,或對職業判斷產生不當影響的情形,非執業會員不得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第三節 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編輯]

第八條 非執業會員應當通過教育、培訓和工作實踐獲取和保持專業勝任能力。

第九條 非執業會員應當持續了解並掌握當前法律、技術和實務的發展變化,將專業知識和技能始終保持在應有的水平,確保為工作單位提供具有專業水準的服務。

第十條 在應用專業知識和技能時,非執業會員應當合理運用職業判斷。

第十一條 非執業會員應當保持應有的關注,遵守法律法規、會計準則和相關制度以及本守則的規定,勤勉盡責,認真、全面、及時地完成工作任務。

第四節 保密[編輯]

第十二條 非執業會員應當對職業活動中獲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工作單位授權或法律法規允許,向工作單位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獲知的涉密信息;

(二)利用所獲知的涉密信息為自己或第三方謀取利益。

第十三條 非執業會員在社會交往中應當履行保密義務,警惕無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特別是警惕無意中向近親屬泄密的可能性。

第十四條 非執業會員應當對擬受僱的工作單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十五條 在終止與工作單位的關係後,非執業會員應當對以前職業活動中獲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變更工作單位,非執業會員可以利用以前的經驗,但不得利用或披露以前職業活動中獲知的涉密信息。

第十六條 在下列情況下,非執業會員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規允許披露,並取得工作單位的授權;

(二)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為法律訴訟、仲裁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以及向監管機構報告所發現的違法行為;

(三)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在法律訴訟、仲裁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接受監管機構的調查,答覆其詢問;

(五)執行會計準則和相關制度以及本守則的規定。

第十七條 在決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時,非執業會員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工作單位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為法律法規所禁止;

(二)如果工作單位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會損害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三)是否已了解和證實所有相關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對象;

(五)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後果。

第五節 良好職業行為[編輯]

第十八條 非執業會員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避免發生任何損害職業聲譽的行為。

第十九條 非執業會員在向公眾傳遞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時,應當客觀、真實、得體,不得損害職業形象。

第三章 職業道德概念框架[編輯]

第一節 一般規定[編輯]

第二十條 職業道德概念框架是指解決職業道德問題的思路和方法,用以指導非執業會員:

(一)識別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不利影響;

(二)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

(三)必要時釆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十一條 在運用職業道德概念框架時,非執業會員應當運用職業判斷。

第二十二條 如果發現存在可能違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情形,非執業會員應當評價其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不利影響。在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時,非執業會員應當從性質和數量兩個方面予以考慮。

第二十三條 如果認為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不利影響超出可接受的水平,非執業會員應當確定是否能夠釆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節 對遵循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編輯]

第二十四條 非執業會員不得在明知的情況下從事任何損害或可能損害誠信原則、客觀和公正原則以及良好職業聲譽的業務、職業或活動。

第二十五條 非執業會員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遵循可能受到多種因素的不利影響。

可能對遵循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包括自身利益、自我評價、過度推介、密切關係和外在壓力。

第二十六條 自身利益導致不利影響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在工作單位擁有經濟利益,或者接受工作單位的貸款或擔保;

(二)參與工作單位的激勵性薪酬方案;

(三)因私不當使用工作單位的資產;

(四)過分擔心失去現有工作職位;

(五)面臨來自工作單位以外的商業壓力。

第二十七條 自我評價導致不利影響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負責內部控制的設計,並對其進行評價;

(二)負責會計處理,並執行內部審計活動;

(三)負責制定重大決策的可行性方案,並對相關交易和事項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過度推介導致不利影響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以虛假或誤導性的方式宣傳工作單位的形象或立場;

(二)以虛假或誤導性的方式推介工作單位的股份、產品或服務。第二十九條密切關係導致不利影響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負責工作單位的財務報告,而在同一單位工作的近親屬可以作出影響財務報告的決策;

(二)與工作單位能夠影響經營決策的人員存在長期業務交往;

(三)接受可能影響客觀、公正性的禮品和款待。

第三十條 外在壓力導致不利影響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當工作單位與非執業會員在會計政策的選擇和應用等方面存在分歧時,非執業會員或其近親屬受到解聘或更換職位的威脅;

(二)上級主管試圖影響非執業會員的決策過程。

第三節 應對不利影響的防範措施[編輯]

第三十一條 應對不利影響的防範措施包括下列兩類:

(一)法律法規和職業規範規定的防範措施;

(二)在具體工作中釆取的防範措施。

第三十二條 法律法規和職業規範規定的防範措施主要包括:

(一)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會員資格必需的教育、培訓和經驗要求;

(二)持續的職業發展要求;

(三)公司治理方面的規定;

(四)會計準則和相關制度以及職業道德規範的要求;

(五)監管機構的監控和懲戒程序;

(六)由依法授權的第三方對非執業會員編制的財務報告、申報資料或其他信息進行外部覆核。

第三十三條 在具體工作中釆取的防範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監督體系;

(二)制定道德和行為規範;

(三)制定恰當的人員招聘政策和程序;

(四)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

(五)實施恰當的懲戒程序;

(六)領導層倡導和培育以遵守道德規範為導向的內部文化;

(七)監督員工的工作質量;

(八)向員工及時傳達工作單位的政策、程序及其變化情況,並提供適當培訓;

(九)鼓勵員工就職業道德問題與領導層溝通;

(十)向其他專業人士諮詢。

第三十四條 非執業會員如果發現工作單位有違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行為,並預計仍會發生,應當考慮徵詢法律意見。

如果在釆取所有適當的防範措施後仍然不能將不利影響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非執業會員應當考慮向工作單位提出辭職。

第四章 潛在衝突[編輯]

第三十五條 如果履行工作職責與遵循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產生衝突,非執業會員應當確定如何解決這種衝突。

第三十六條 非執業會員可能由於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上級主管、經理、董事等方面的壓力,從而對遵循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產生不利影響。

這種壓力可能導致非執業會員出現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法規;

(二)違反會計準則和相關制度以及職業道德規範的要求;

(三)參與實施不合法的盈佘管理;

(四)欺騙或故意誤導他人,特別是欺騙或故意誤導會計師事務所或監管機構;

(五)發布嚴重歪曲事實的財務報告或其他報告,或者與此類報告發生牽連。

第三十七條 非執業會員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並在必要時釆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範措施主要包括:

(一)向工作單位內部、獨立的職業諮詢專家或相關職業團體尋求建議;

(二)運用工作單位內部正式的衝突解決程序;

(三)徵詢法律意見。

第五章 信息的編制和報告[編輯]

第三十八條 非執業會員在編制和報告預測和預算、財務報表、管理層討論與分析、管理層聲明書等信息時,應當公正、誠實,遵守會計準則和相關制度以及職業道德規範的要求,使得使用者能夠正確理解信息。

第三十九條 在編制或批准通用目的財務報表時,非執業會員應當確信財務報表已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編制。

第四十條 非執業會員應當按照下列要求,以適當的方式編制和報告由其負責的信息:

(一)清楚地描述交易、資產和負債的性質;

(二)及時並恰當地分類和記錄信息;

(三)在所有重大方面準確、完整地反映事實。

第四十一條 如果非執業會員因外在壓力或自身利益而與誤導性信息發生牽連,或通過他人的行為與誤導性信息發生牽連,將對客觀和公正、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等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產生不利影響。

第四十二條 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取決於壓力來源、信息誤導程度等因素。非執業會員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並在必要時釆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範措施包括向治理層、管理層或相關職業團體諮詢等。

第四十三條 非執業會員對於認為存在誤導的信息,如果無法將不利影響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應當避免與之發生牽連或繼續保持牽連。

非執業會員可能無意中與誤導性信息發生牽連,一旦知悉這一事實,應當立即釆取措施終止牽連。

在確定是否有必要向有關部門報告該事項時,非執業會員應當考慮徵詢法律意見。必要時,非執業會員可以考慮向工作單位提出辭職。

第六章 專業知識和技能[編輯]

第四十四條 非執業會員應當遵循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原則,只有在經過專門培訓並且獲得足夠的經驗後,才能承擔相應的重要工作。

非執業會員不得誇大其專業知識水平或工作經驗,故意誤導工作單位,以及在需要時放棄尋求專家的建議和幫助。

第四十五條 在非執業會員履行職責時,下列情形可能對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原則產生不利影響:

(一)缺乏足夠的時間;

(二)獲取的信息不完整、不充分或範圍受限;

(三)缺乏應有的經驗、培訓或教育;

(四)缺乏足夠的資源。

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取決於非執業會員在工作時與他人合作的範圍、工作資歷以及對其工作督導和覆核的程度等因素。

非執業會員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並在必要時釆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範措施主要包括:

(一)接受更多的建議和培訓;

(二)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關職責;

(三)獲得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的幫助;

(四)在適當時向上級主管、獨立諮詢專家或相關職業團體諮詢。第四十六條如果不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非執業會員應當確定是否拒絕執行相關工作。如果非執業會員認為拒絕執行相關工作是恰當的,應當向工作單位清楚地說明原因。

第七章 經濟利益[編輯]

第四十七條 當非執業會員或其近親屬在工作單位擁有下列經濟利益時,可能因自身利益對遵循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產生不利影響:(一)在工作單位擁有直接或間接的經濟利益,經濟利益的價值可能直接受到非執業會員決策的影響;

(二)有資格獲得與利潤掛鉤的獎金,獎金的價值可能直接受到非執業會員決策的影響;

(三)直接或間接持有工作單位的股票期權,其價值可能直接受到非執業會員決策的影響;

(四)直接或間接持有工作單位的現在可行權或即將可行權的股票期權;

(五)在達到某些目標後,可能有資格獲得工作單位的股票期權或與業績掛鉤的獎金。

第四十八條 非執業會員應當評價因經濟利益產生的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並在必要時釆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範措施主要包括:

(一)工作單位制定政策和程序,規定由獨立於管理層的委員會決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形式及其水平;

(二)根據工作單位的內部政策,非執業會員向治理層披露所有相關利益,以及相關股票的交易計劃;

(三)非執業會員向上級主管、治理層或相關職業團體諮詢;

(四)工作單位開展內部審計或接受外部審計;

(五)工作單位開展職業道德和與內幕交易問題相關的法律法規培訓。

第四十九條 非執業會員不得操縱信息或利用涉密信息謀取個人利益。

第八章 禮品和款待[編輯]

第一節 接受禮品和款待[編輯]

第五十條 如果非執業會員或其近親屬接受相關方禮品和款待,可能對遵循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產生不利影響。

第五十一條 如果非執業會員或其近親屬接受相關方禮品或款待,非執業會員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

如果相關方提供禮品和款待是為了影響非執業會員的行為或決策,促使其作出違法或不誠實的行為,或獲取其掌握的涉密信息,則因自身利益對非執業會員遵循客觀和公正以及保密原則產生不利影響。

在接受禮品和款待後,如果對方威脅將事實公開,以損害非執業會員或其近親屬的聲譽,則因外在壓力對非執業會員遵循客觀和公正以及保密原則產生不利影響。

第五十二條 不利影響存在與否及其嚴重程度取決於禮品和款待的性質、價值和提供者的意圖。

非執業會員應當評價接受禮品和款待產生的所有不利影響,並確定是否釆取下列行動:

(一)當相關方提供禮品和款待時,立即告知治理層或較高級別的管理人員;

(二)在徵詢法律意見後,確定是否將相關方提供禮品和款待的事實告知對方單位或監管部門;

(三)當近親屬收到相關方提供的禮品和款待時,告知近親屬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以及需釆取的防範措施;

(四)當近親屬被競爭對手或潛在的供應商聘用時,告知治理層或較高級別的管理人員。

第二節 提供禮品和款待[編輯]

第五十三條 非執業會員可能面臨壓力向相關方提供禮品和款待,以影響相關方的判斷或決策過程,或獲取相關方掌握的涉密信息。

第五十四條 非執業會員不得向相關方提供禮品和款待,以對相關方的職業判斷產生不當影響。

第五十五條 如果工作單位為了促使相關方作出違法或不誠實的行為,或獲取其掌握的涉密信息,要求非執業會員向相關方提供禮品和款待,非執業會員應當遵守本守則第四章的規定。

第九章 附則[編輯]

第五十六條 本守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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