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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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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会协〔2009〕57号
制定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9年10月14日
有效期:2010年7月1日至今
本作品收錄於《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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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的职业行为,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维护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非执业会员在从事专业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公众利益。

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非执业会员,在向客户提供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服务以及相关服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第三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坚持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履行保密义务,维护职业声誉。

第二章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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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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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守信。

第五条 非执业会员如果认为财务报告、申报资料及其他信息存在下列问题,应当避免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二)含有缺乏充分根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非执业会员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应当釆取措施消除牵连。

第二节 客观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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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公正处事、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七条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或对职业判断产生不当影响的情形,非执业会员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三节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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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工作实践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技术和实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工作单位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条 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非执业会员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遵守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以及本守则的规定,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节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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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工作单位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工作单位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泄密的可能性。

第十四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对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十五条 在终止与工作单位的关系后,非执业会员应当对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变更工作单位,非执业会员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非执业会员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工作单位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监管机构的调查,答复其询问;

(五)执行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以及本守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非执业会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工作单位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二)如果工作单位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五节 良好职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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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十九条 非执业会员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第三章 职业道德概念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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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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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是指解决职业道德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用以指导非执业会员:

(一)识别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

(二)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三)必要时釆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 在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时,非执业会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第二十二条 如果发现存在可能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情形,非执业会员应当评价其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在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时,非执业会员应当从性质和数量两个方面予以考虑。

第二十三条 如果认为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的水平,非执业会员应当确定是否能够釆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节 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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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非执业会员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从事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以及良好职业声誉的业务、职业或活动。

第二十五条 非执业会员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不利影响。

可能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自身利益、自我评价、过度推介、密切关系和外在压力。

第二十六条 自身利益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在工作单位拥有经济利益,或者接受工作单位的贷款或担保;

(二)参与工作单位的激励性薪酬方案;

(三)因私不当使用工作单位的资产;

(四)过分担心失去现有工作职位;

(五)面临来自工作单位以外的商业压力。

第二十七条 自我评价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负责内部控制的设计,并对其进行评价;

(二)负责会计处理,并执行内部审计活动;

(三)负责制定重大决策的可行性方案,并对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过度推介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以虚假或误导性的方式宣传工作单位的形象或立场;

(二)以虚假或误导性的方式推介工作单位的股份、产品或服务。第二十九条密切关系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负责工作单位的财务报告,而在同一单位工作的近亲属可以作出影响财务报告的决策;

(二)与工作单位能够影响经营决策的人员存在长期业务交往;

(三)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性的礼品和款待。

第三十条 外在压力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当工作单位与非执业会员在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应用等方面存在分歧时,非执业会员或其近亲属受到解聘或更换职位的威胁;

(二)上级主管试图影响非执业会员的决策过程。

第三节 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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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包括下列两类:

(一)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规定的防范措施;

(二)在具体工作中釆取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规定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资格必需的教育、培训和经验要求;

(二)持续的职业发展要求;

(三)公司治理方面的规定;

(四)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以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五)监管机构的监控和惩戒程序;

(六)由依法授权的第三方对非执业会员编制的财务报告、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进行外部复核。

第三十三条 在具体工作中釆取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监督体系;

(二)制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三)制定恰当的人员招聘政策和程序;

(四)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

(五)实施恰当的惩戒程序;

(六)领导层倡导和培育以遵守道德规范为导向的内部文化;

(七)监督员工的工作质量;

(八)向员工及时传达工作单位的政策、程序及其变化情况,并提供适当培训;

(九)鼓励员工就职业道德问题与领导层沟通;

(十)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

第三十四条 非执业会员如果发现工作单位有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行为,并预计仍会发生,应当考虑征询法律意见。

如果在釆取所有适当的防范措施后仍然不能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非执业会员应当考虑向工作单位提出辞职。

第四章 潜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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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如果履行工作职责与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冲突,非执业会员应当确定如何解决这种冲突。

第三十六条 非执业会员可能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上级主管、经理、董事等方面的压力,从而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这种压力可能导致非执业会员出现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

(二)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以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三)参与实施不合法的盈佘管理;

(四)欺骗或故意误导他人,特别是欺骗或故意误导会计师事务所或监管机构;

(五)发布严重歪曲事实的财务报告或其他报告,或者与此类报告发生牵连。

第三十七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釆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向工作单位内部、独立的职业咨询专家或相关职业团体寻求建议;

(二)运用工作单位内部正式的冲突解决程序;

(三)征询法律意见。

第五章 信息的编制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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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非执业会员在编制和报告预测和预算、财务报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管理层声明书等信息时,应当公正、诚实,遵守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以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使得使用者能够正确理解信息。

第三十九条 在编制或批准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时,非执业会员应当确信财务报表已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编制。

第四十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以适当的方式编制和报告由其负责的信息:

(一)清楚地描述交易、资产和负债的性质;

(二)及时并恰当地分类和记录信息;

(三)在所有重大方面准确、完整地反映事实。

第四十一条 如果非执业会员因外在压力或自身利益而与误导性信息发生牵连,或通过他人的行为与误导性信息发生牵连,将对客观和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等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十二条 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取决于压力来源、信息误导程度等因素。非执业会员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釆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包括向治理层、管理层或相关职业团体咨询等。

第四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对于认为存在误导的信息,如果无法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应当避免与之发生牵连或继续保持牵连。

非执业会员可能无意中与误导性信息发生牵连,一旦知悉这一事实,应当立即釆取措施终止牵连。

在确定是否有必要向有关部门报告该事项时,非执业会员应当考虑征询法律意见。必要时,非执业会员可以考虑向工作单位提出辞职。

第六章 专业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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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遵循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只有在经过专门培训并且获得足够的经验后,才能承担相应的重要工作。

非执业会员不得夸大其专业知识水平或工作经验,故意误导工作单位,以及在需要时放弃寻求专家的建议和帮助。

第四十五条 在非执业会员履行职责时,下列情形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一)缺乏足够的时间;

(二)获取的信息不完整、不充分或范围受限;

(三)缺乏应有的经验、培训或教育;

(四)缺乏足够的资源。

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取决于非执业会员在工作时与他人合作的范围、工作资历以及对其工作督导和复核的程度等因素。

非执业会员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釆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接受更多的建议和培训;

(二)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关职责;

(三)获得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的帮助;

(四)在适当时向上级主管、独立咨询专家或相关职业团体咨询。第四十六条如果不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非执业会员应当确定是否拒绝执行相关工作。如果非执业会员认为拒绝执行相关工作是恰当的,应当向工作单位清楚地说明原因。

第七章 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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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当非执业会员或其近亲属在工作单位拥有下列经济利益时,可能因自身利益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一)在工作单位拥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的价值可能直接受到非执业会员决策的影响;

(二)有资格获得与利润挂钩的奖金,奖金的价值可能直接受到非执业会员决策的影响;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工作单位的股票期权,其价值可能直接受到非执业会员决策的影响;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工作单位的现在可行权或即将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五)在达到某些目标后,可能有资格获得工作单位的股票期权或与业绩挂钩的奖金。

第四十八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评价因经济利益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釆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工作单位制定政策和程序,规定由独立于管理层的委员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形式及其水平;

(二)根据工作单位的内部政策,非执业会员向治理层披露所有相关利益,以及相关股票的交易计划;

(三)非执业会员向上级主管、治理层或相关职业团体咨询;

(四)工作单位开展内部审计或接受外部审计;

(五)工作单位开展职业道德和与内幕交易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

第四十九条 非执业会员不得操纵信息或利用涉密信息谋取个人利益。

第八章 礼品和款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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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接受礼品和款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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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如果非执业会员或其近亲属接受相关方礼品和款待,可能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十一条 如果非执业会员或其近亲属接受相关方礼品或款待,非执业会员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如果相关方提供礼品和款待是为了影响非执业会员的行为或决策,促使其作出违法或不诚实的行为,或获取其掌握的涉密信息,则因自身利益对非执业会员遵循客观和公正以及保密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在接受礼品和款待后,如果对方威胁将事实公开,以损害非执业会员或其近亲属的声誉,则因外在压力对非执业会员遵循客观和公正以及保密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十二条 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取决于礼品和款待的性质、价值和提供者的意图。

非执业会员应当评价接受礼品和款待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并确定是否釆取下列行动:

(一)当相关方提供礼品和款待时,立即告知治理层或较高级别的管理人员;

(二)在征询法律意见后,确定是否将相关方提供礼品和款待的事实告知对方单位或监管部门;

(三)当近亲属收到相关方提供的礼品和款待时,告知近亲属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需釆取的防范措施;

(四)当近亲属被竞争对手或潜在的供应商聘用时,告知治理层或较高级别的管理人员。

第二节 提供礼品和款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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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可能面临压力向相关方提供礼品和款待,以影响相关方的判断或决策过程,或获取相关方掌握的涉密信息。

第五十四条 非执业会员不得向相关方提供礼品和款待,以对相关方的职业判断产生不当影响。

第五十五条 如果工作单位为了促使相关方作出违法或不诚实的行为,或获取其掌握的涉密信息,要求非执业会员向相关方提供礼品和款待,非执业会员应当遵守本守则第四章的规定。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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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本守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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