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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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41號
——書面聲明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4號)公布 根據2010年11月1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0〕21號)修訂 根據2016年12月23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6〕24號)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向管理層獲取書面聲明,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附錄中列示的其他審計準則,對註冊會計師在特定情況下就相關事項獲取書面聲明提出具體要求,但並不構成對本準則普遍適用性的限制。

第三條 審計證據是註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和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信息。書面聲明是註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需要獲取的必要信息,也是審計證據。

第四條 儘管書面聲明提供必要的審計證據,但其本身並不為所涉及的任何事項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而且,管理層已提供可靠書面聲明的事實,並不影響註冊會計師就管理層責任履行情況或具體認定獲取的其他審計證據的性質和範圍。

第二章 定義[編輯]

第五條 書面聲明,是指管理層向註冊會計師提供的書面陳述,用以確認某些事項或支持其他審計證據。

書面聲明不包括財務報表及其認定,以及支持性賬簿和相關記錄。

第六條 在本準則中單獨提及管理層時,應當理解為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管理層負責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財務報表並使其實現公允反映。

第三章 目標[編輯]

第七條 註冊會計師的目標是:

(一)向管理層獲取其認為自身已履行編制財務報表和向註冊會計師提供完整信息的責任的書面聲明;

(二)如果註冊會計師認為有必要或其他審計準則有要求,通過書面聲明支持與財務報表或具體認定相關的其他審計證據;

(三)恰當應對管理層提供的書面聲明或管理層不提供註冊會計師要求的書面聲明的情況。

第四章 要求[編輯]

第一節 提供書面聲明的管理層[編輯]

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要求對財務報表承擔相應責任並了解相關事項的管理層提供書面聲明。

第二節 針對管理層責任的書面聲明[編輯]

第九條 針對財務報表的編制,註冊會計師應當要求管理層提供書面聲明,確認其根據審計業務約定條款,履行了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財務報表並使其實現公允反映(如適用)的責任。

第十條 針對提供的信息和交易的完整性,註冊會計師應當要求管理層就下列事項提供書面聲明:

(一)按照審計業務約定條款,已向註冊會計師提供所有相關信息,並允許註冊會計師不受限制地接觸所有相關信息以及被審計單位內部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

(二)所有交易均已記錄並反映在財務報表中。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要求管理層按照審計業務約定條款中對管理層責任的描述方式,在本準則第九條和第十條要求的書面聲明中對管理層責任進行描述。

第三節 其他書面聲明[編輯]

第十二條 除本準則和其他審計準則要求的書面聲明外,如果註冊會計師認為有必要獲取一項或多項其他書面聲明,以支持與財務報表或者一項或多項具體認定相關的其他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要求管理層提供這些書面聲明。

第四節 書面聲明的日期和涵蓋的期間[編輯]

第十三條 書面聲明的日期應當儘量接近對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審計報告日後。書面聲明應當涵蓋審計報告針對的所有財務報表和期間。

第五節 書面聲明的形式[編輯]

第十四條 書面聲明應當以聲明書的形式致送註冊會計師。如果法律法規要求管理層就其責任作出書面公開陳述,並且註冊會計師認為這些陳述提供了本準則第九條和第十條要求的部分或全部聲明,則這些陳述所涵蓋的相關事項不必包括在聲明書中。

第六節 對書面聲明可靠性的疑慮以及管理層不提供要求的書面聲明[編輯]

第十五條 如果對管理層的勝任能力、誠信、道德價值觀或勤勉盡責存在疑慮,或者對管理層在這些方面的承諾或貫徹執行存在疑慮,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這些疑慮對書面或口頭聲明和審計證據總體的可靠性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十六條 如果書面聲明與其他審計證據不一致,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審計程序以設法解決這些問題。如果問題仍未解決,註冊會計師應當重新考慮對管理層的勝任能力、誠信、道德價值觀或勤勉盡責的評估,或者重新考慮對管理層在這些方面的承諾或貫徹執行的評估,並確定書面聲明與其他審計證據的不一致對書面或口頭聲明和審計證據總體的可靠性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十七條 如果認為書面聲明不可靠,註冊會計師應當採取適當措施,包括本準則第十九條所提及的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確定其對審計意見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十八條 如果管理層不提供要求的一項或多項書面聲明,註冊會計師應當:

(一)與管理層討論該事項;

(二)重新評價管理層的誠信,並評價該事項對書面或口頭聲明和審計證據總體的可靠性可能產生的影響;

(三)採取適當措施,包括本準則第十九條提及的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確定該事項對審計意見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十九條 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註冊會計師應當對財務報表發表無法表示意見:

(一)註冊會計師對管理層的誠信產生重大疑慮,以至於認為其按照本準則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要求作出的書面聲明不可靠;

(二)管理層不提供本準則第九條和第十條要求的書面聲明。


附錄:其他審計準則對書面聲明的具體要求[編輯]

下列審計準則要求註冊會計師在特定情況下就相關事項獲取書面聲明,但其規定並不影響本準則的普遍適用性。

1.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四十三條

2.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2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第十六條

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51號——評價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錯報第十五條

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十二條

5.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二十七條

6.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3號——關聯方第二十七條

7.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五)項;

8.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後事項第十二條

9.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11號——比較信息:對應數據和比較財務報表第十二條

10.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註冊會計師對其他信息的責任第十四條第(三)項。

參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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