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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人權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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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
作者: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1991年11月於北京市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1年/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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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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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有充分的人權,是長期以來人類追求的理想。從第一次提出「人權」這個偉大的名詞後,多少世紀以來,各國人民為爭取人權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但是,就世界範圍來說,現代社會還遠沒有能使人們達到享有充分的人權這一崇高的目標。這也就是為什麼無數仁人志士仍矢志不渝地要為此而努力奮鬥的原因。

  舊中國長期處於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壓迫之下,廣大人民群眾沒有人權可言。深受其苦的中國人民,一百多年來,一直把推翻「三座大山 」的壓迫,爭得人權作為自己的目標,為此前赴後繼,不惜流血犧牲,進行了長期的艱苦卓絕的鬥爭。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的人權狀況得到了根本的改變。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十分珍惜這一來之不易的勝利成果,為維護人權和不斷改善人權狀況不遺餘力,並取得了顯著成績。世界上真正了解中國情況和不存偏見的人士,對此都給予充分肯定和公正評價。

  當前,人權已成為國際社會普遍關心的重大問題之一。聯合國通過的有關人權的宣言和一些公約,受到許多國家的擁護和尊重。中國政府對《世界人權宣言》也給予了高度的評價,認為它「作為第一個人權問題的國際文件,為國際人權領域的實踐奠定了基礎」。但是,人權狀況的發展受到各國歷史、社會、經濟、文化等條件的制約,是一個歷史的發展過程。由於各國的歷史背景、社會制度、文化傳統、經濟發展的狀況有巨大差異,因而對人權的認識往往並不一致,對人權的實施也各有不同。對於聯合國通過的一些公約,各國基於本國的情況,態度也不盡一致。人權問題雖然有其國際性的一面,但主要是一個國家主權範圍內的問題。因此,觀察一個國家的人權狀況,不能割斷該國的歷史,不能脫離該國的國情;衡量一個國家的人權狀況,不能按一個模式或某個國家和區域的情況來套。這是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態度。

  中國人民從自己的歷史和國情出發,根據長時期實踐的經驗,對人權問題形成了自己的觀點,並制定了相應的法律和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中國的人權具有三個顯著的特點:一是廣泛性。享受人權的主體不是少數人,也不是某些階級和階層的一部分人,而是全體中國公民。中國公民所享受的人權範圍是廣泛的,不僅包括生存權、人身權和政治權利,而且包括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的權利。國家不僅十分注重保障個人人權,而且注重維護集體人權。二是公平性。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制度,消滅了剝削制度和剝削階級,各項公民權利不受金錢和財產狀況以及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的限制,為全社會的公民平等地享有。三是真實性。國家為人權的實現從制度上、法律上、物質上給予保障。憲法和法律中規定的各種公民權利,同人們在現實生活中所享受的權利是一致的。中國的人權立法和政策,受到全國各民族各階層人民和各黨派、各團體以及社會各界的擁護和支持。

  中國是發展中國家,在維護和發展人權的實踐中,也曾發生過種種挫折。現在,雖然在維護和促進人權上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還存在許多有待完善的地方。繼續促進人權的發展,努力達到中國社會主義所要求的實現充分人權的崇高目標,仍然是中國人民和政府的一項長期的歷史任務。

  現將中國有關人權的基本立場和實踐扼要地作一介紹,以有助於國際社會正確地了解中國的人權狀況。

一、 生存權是中國人民長期爭取的首要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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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一個國家和民族來說,人權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權。沒有生存權,其他一切人權均無從談起。這是最簡單的道理。《世界人權宣言》確認,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在舊中國,由於帝國主義的侵略,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壓迫,人民的生命毫無保障,因戰亂饑寒而死者不計其數。爭取生存權利歷史地成為中國人民必須首先要解決的人權問題。

  國家不能獨立,人民的生命就沒有保障。危害中國人民生存的,首先是帝國主義的侵略。因此,爭取生存權首先要爭取國家獨立權。自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中國一步一步地由一個封建大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從1840年到1949年的110年間,英、法、日、美、俄等帝國主義列強先後對中國發動過大小數百次侵略戰爭,給中國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

  • 帝國主義者在歷次侵略戰爭中,大規模地屠殺中國人民。1900年八國聯軍燒殺搶掠,將5萬多人的塘沽鎮變成空無一人的廢墟,使擁有100萬人的天津在燒殺之後僅存10萬人,進入北京後,殺人不計其數,僅莊王府一處就殺死1700多人。在1937年開始的日本帝國主義的全面侵華戰爭中,2100餘萬人被打死打傷,1000餘萬人被殘害致死。其中,在1937年12月13日後的6個星期內,日本侵略軍在南京就殺害了30萬人。
  • 帝國主義者大肆販賣和虐殺華工,使舊中國無數生靈慘遭塗炭。據不完全統計,從十九世紀中葉到二十世紀二十年代,被販賣到世界各地的華工多達 1200萬人。這些被綁架、被欺騙去的華工囚禁在「豬仔館」,被烙上販賣目的地的字號。1852—1858年間,僅汕頭一地「豬仔館」中的4萬華工,就有 8000多人被折磨致死。列強在中國各地開辦的工程和礦山中,肆意虐殺華工的記錄駭人聽聞。日本帝國主義侵華期間,僅東北地區就有不下200萬勞工被折磨致死。華工被迫害致死後,被扔進山溝或亂石坑。現已發現的這種「萬人坑」就有80多處,埋有勞工屍骨70多萬具。
  • 帝國主義在中國實行殖民統治,使中國人民備受凌辱,毫無人格尊嚴可言。那時,外國侵略者享有不受中國法律管轄的「治外法權」。1946年 12月24日,北平發生美國士兵皮爾遜強姦北京大學女生沈崇的暴行,激起全國人民的極大憤慨,但是,罪犯卻由美國單方面處理,被宣布無罪釋放。列強在中國設立的「租界」,擁有行政、立法、司法、警察和財政大權,成為完全獨立於中國的行政和法律制度之外的「國中之國」。1885年,外國侵略者甚至在上海法租界公園門口公然豎起「華人與狗不得入內」的牌子,肆無忌憚地侮辱中國人的人格。
  • 帝國主義強迫中國簽訂了1100多個不平等條約,對中國的財富進行了大規模的瘋狂掠奪。據統計,近百年來,外國侵略者通過這些不平等條約掠去戰爭賠款和其他款項達白銀1000億兩。其中《南京條約》、《馬關條約》、《辛丑條約》等8個不平等條約就勒索賠款19.53億兩白銀,相當於清政府 1901年收入的16倍。而日本僅通過《馬關條約》勒索的賠款2.3億兩白銀,就相當於當時日本國家財政四年半的收入。侵略者在戰爭中的破壞和搶劫造成的損失,更是難以估算。日本全面侵華戰爭期間(1937—1945年),中國有930餘座城市被占領,直接經濟損失達620億美元,間接經濟損失過5000 億美元。國家主權喪失,社會財富遭洗劫,使中國人民失去了最起碼的生存條件。

  面對國家主權的淪喪和人民生命的浩劫,中國人民為救亡圖存,爭取國家獨立,同外國侵略者進行了一個多世紀不屈撓的鬥爭。在這期間,中國爆發了太平天國運動、義和團運動以及推翻了封建清王朝的辛亥革命。這些革命運動雖然沉重地打擊了帝國主義在中國的勢力,但終究沒有能使中國擺脫半殖民地的地位。直到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人民推翻了國民黨的反動統治,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後,這種狀況才發生根本的變化。中國共產黨自1921年誕生後,就在政治綱領中明確地提出,「推翻國際帝國主義的壓迫,達到中華民族的完全獨立」,「打倒軍閥,統一中國為真正民主共和國」,並領導人民進行了艱苦卓絕的鬥爭,取得了民族民主革命的勝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在中國大陸上剷除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勢力,結束了中國一百多年來任人宰割、受盡欺凌的屈辱歷史和長期戰亂、一盤散沙的動盪局面,實現了人民夢寐以求的國家獨立和統一。占人類總數近四分之一的中華民族再也不是侵略者可以任意屠殺侮辱的民族,中國人民以國家主人的姿態站立起來,第一次真正享有了應有的人格尊嚴,贏得了全世界的尊敬。中國人民的生命安全從此獲得了根本保障。

  國家的獨立雖然使中國人民的生命不再遭受外國侵略者的蹂躪,但是,還必須在此基礎上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才能真正解決生存權問題。

  吃飽穿暖,這是長期陷於饑寒交迫困境的中國人民的最低要求。舊中國的歷代政府不僅沒有能解決這一問題,反而加重了人民的災難。在舊中國,只占農村人口10%的地主和富農占有70%的土地,而占農村人口70%的貧僱農卻只占有10%的土地;占人口極少數的官僚買辦資產階級壟斷着80%的工業資本,操縱着全國的經濟命脈。中國人民遭受着地租、賦稅、高利貸和工商資本的層層盤剝,其所受的剝削和貧困的程度是世界上罕見的。據統計,1932年,僅苛捐雜稅的名目就多達1656種,捐額約占農民收穫量的60%至90%。加上反動政府在政治上腐敗無能,喪權辱國,充當帝國主義的統治工具,大小軍閥割據,長期戰亂不已,使人民災難深重,生存維艱。據估算,舊中國有80%的人長期處於飢餓、半飢餓狀態,幾乎每年都有幾萬到幾十萬人因飢餓而死。一遇自然災害,更是餓殍遍野。1931年,華東地區水災,造成370多萬人死亡。1943年,僅河南省餓死者就達300萬人,另有1500萬人靠啃草根、吃樹皮度日,瀕臨死亡邊緣。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黨反動政府發動內戰,榨取民脂民膏,造成經濟全面崩潰。1946年,各地餓死1000萬人。1947年,全國饑民竟達1億多人,占當時全國人口的22%。

  1949年新中國建立以來,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始終把解決人民的溫飽問題作為自己的頭等大事和最緊迫的任務。人民政府領導全國人民用了三年時間,集中精力醫治戰爭創傷,使國民經濟迅速恢復到歷史的最高水平。在此基礎上,中國又不失時機地實現了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從根本上消滅了剝削制度,實行了社會主義制度,使中國人民在歷史上第一次成為生產資料的主人和社會財富的享有者。這就極大地激發了人民群眾建設新中國和新生活的積極性,解放了社會生產力,使社會經濟以中國歷史上空前的速度發展。1979年以後,中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行改革開放,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進一步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從而基本解決了11億人口的吃飯、穿衣問題。中國耕地只占世界耕地的7%,人均占有量只有1.3畝,比美國的人均12.16畝和世界平均數4.52 畝低得多,卻養活了占世界人口22%的人。西方某些政治家曾經斷言:中國沒有一個政府能夠解決人民的吃飯問題。但是,社會主義中國依靠自己的力量解決了這一歷史難題。40多年來,雖然中國平均每年淨增1400多萬人口,但是主要生活消費品人均年消費量卻有很大提高。根據抽樣調查,中國居民每人每天從食品中攝取的熱量,1952年為2270千卡,1978年為2311千卡左右,1990年達到2630千卡左右,已接近世界平均水平。

  中國人民的壽命和健康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據統計,中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已從解放前的35歲提高到1988年的70歲,超過世界中等收入國家水平。人口死亡率從解放前高達33‰下降到1990年的6.67‰,成為世界上死亡率最低的國家之一。1987年,中國的嬰兒死亡率為31‰,已接近高收入國家水平。中國人口的體質特別是青少年的身體發育狀況,也比舊中國有很大提高。1979年同1937—1941年相比,15歲的男孩身高增加1.8厘米,平均體重增加2.1公斤;15歲的女孩身高增加1.3厘米,體重增加1公斤。從1979年至今,中國人民的體質又有了明顯的提高,徹底甩掉了舊中國「東亞病夫」的帽子。

  人民的溫飽問題基本解決了,人民的生存權問題也就基本解決了。這是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在爭取和維護人權方面取得的歷史性的成就。

  在中國,維護人民的生存權利,改善人民的生存條件,至今仍然是一個首要問題。雖然中國已取得了獨立,但中國仍然是發展中國家,國力有限,維護中國的獨立與主權,保證中國不再受到帝國主義的欺凌,仍然是中國人民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雖然中國已經基本解決了溫飽問題,但是,經濟發展水平還比較低,人民的生活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較大的差距,人口的壓力和人均資源的相對貧乏還將制約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一旦發生動亂或其他災難,人民的生存權還會受到威脅。所以,保持國家穩定,沿着已取得成功的路線,集中精力發展生產力,堅持改革開放,努力把國民經濟搞上去,增強國力,使全國人民的生活在溫飽的基礎上進一步達到小康水平,從而使人民的生存權不致受到威脅,這是中國人民最根本的願望和要求,也是中國政府一項長期而緊迫的任務。

二、 中國人民獲得了廣泛的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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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民在爭取生存權的同時,為爭取民主權利進行了可歌可泣的鬥爭。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舊中國,廣大人民毫無民主權利可言。偉大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先行者孫中山領導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清王朝,建立了中華民國。他曾希望在中國實行西方的民主制度,但是革命果實被封建軍閥袁世凱竊取。以後,議會成為軍閥爭權奪利的工具,發生了被稱作「豬仔議會」的賄選總統的醜聞。孫中山終究未能實現他的理想,在「革命尚未成功」的憂憤中病逝。許多中國人也曾對美國支持的蔣介石政府抱有幻想。但是,蔣介石只是又一個軍閥,他實行法西斯統治,對爭取民主的民眾進行血腥屠殺,使千百萬人倒在血泊之中。他不顧中國共產黨、各界愛國民主人士和廣大人民的反對,對日本帝國主義的侵略實行不抵抗政策,加緊內戰。在抗日戰爭勝利後,他又違反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和全國人民要求和平民主建設的迫切願望,發動大規模內戰。廣大人民忍無可忍,奮起鬥爭,終於推翻了蔣介石的反動統治。

  中國共產黨從成立之日起,就高舉爭民主、爭人權的旗幟。它推動和協助孫中山改組國民黨,實行國共合作,發動反對軍閥統治的北伐戰爭。在蔣介石背叛民主革命後,中國共產黨聯合各界愛國民主人士,領導全國人民開展反內戰、反飢餓、反獨裁、反迫害的鬥爭;在解放區建立了民主政府,制定了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法律,堅決實行了自己的民主綱領。解放區的民主制度吸引了全國千千萬萬愛國民主志士,成為全國人民的希望所在。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人民推翻了國民黨反動派在中國的獨裁統治,建立了一個民主的、自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新中國成立後,全國人民獲得了真正的民主權利。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當家作主,這是中國民主政治的實質。憲法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就確定了工人、農民和其他勞動者在國家中的主人翁地位,使舊中國處在社會最低層的勞動人民獲得法定的民主權利。憲法規定男女平等,使占中國人口一半的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獲得與男子平等的權利;規定中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使中國各少數民族享有同漢族同等的民主權利。

  為了保障人民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國家經濟和社會事務的權利,中國根據自己的國情,採取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民主選舉產生。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中國根據土地遼闊、人口眾多、交通不便、經濟文化發展水平還比較低等條件,確定了適合自己國情的選舉制度,即對縣級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直接選舉,對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間接選舉。這種選舉制度,有利於人民真正能選舉出自己了解的、信得過的代表。這些年來,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對選舉辦法又作了改進,如改變等額選舉辦法,實行差額選舉等。中國人民普遍行使了自己的選舉權利。據1990年全國縣、鄉直接選舉統計,享有這種權利的人占18歲以上公民人數的99.97%。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參選率一般都在90% 以上。中國選舉制度最顯著的特點是,選舉不受金錢的操縱,代表當選與否,不是靠吹噓、許願,而是看其對國家對社會實際貢獻的大小、為人民服務的態度和與人民群眾的聯繫如何。從選舉的結果可以看出,當選代表具有廣泛性,代表着各階層各行各業的廣大人民。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共有代表2970名,其中工農 684名,占23%;知識分子697名,占23.4%;國家公務人員733名,占24.7%;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愛國人士540名,占18.2%;人民解放軍267名,占9%;歸僑49人,占1.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擁有立法權。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它選舉產生或者罷免;政府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由它決定或者罷免。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在決定大政方針時充分發表意見,決定後即共同貫徹執行。這既能集中人民的意志,又能使人民通過它管理國家、經濟和社會事務。人民代表來自人民中間,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他們密切聯繫群眾,廣泛了解實際情況,有利於充分反映人民的意願,制定切合實際的法律和監督國家機關的工作。

  中國共產黨是社會主義中國的執政黨,它是全中國人民利益的集中代表。它的領導地位,是中國人民在爭取獨立和解放的長期艱苦鬥爭中所作出的歷史性選擇。黨的領導主要是思想政治的領導。黨集中人民的意志,形成自己的主張和政策,然後通過國家的法定程序,經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成為國家的法律和決定。在國家領導體制中,黨不代替政府的職能。黨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任何權力。任何黨員,同每個公民一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實行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體現人民民主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它保障各社會階層、各人民團體和各界愛國人士,都能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表達自己的意見和發揮作用。中國除了共產黨外,還有8個民主黨派。它們是: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和台灣民主自治同盟。這些民主黨派同中國共產黨的合作,在建國以前的民主革命中即已形成。中國共產黨在合作中的領導作用,也是在長期共同鬥爭中形成而為各黨派所公認的。無論是在推翻「三座大山」的鬥爭中,還是在建設新中國時期,這些民主黨派根本的政治主張同中國共產黨是一致的。各民主黨派享有政治自由、組織獨立的權利。各黨派都獲得很大發展。中國的各民主黨派不是在野黨、反對黨,而是參政黨。有關國家的重大問題,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都要反覆向各民主黨派徵求意見,協商解決辦法。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之間,實行「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各民主黨派充分發揮了其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團結群眾的作用。有許多民主黨派人士擔任了國家權力機關、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的領導職務。七屆人大一次會議選出的19位副委員長中,民主黨派成員占7位。目前擔任縣以上人民政府領導職務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已有近1200人。

  政治協商會議是由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和擁護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民主人士的代表組成的。新中國第一屆中央人民政府就是由第一屆全國政治協商會議選舉產生的。以後成立了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即成為愛國統一戰線組織,對國家大政方針和社會生活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並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監督作用。各級政協會議通常與全國和各級人大同時召開。政治協商制度對發揚民主起了重要作用。

  中國十分重視基層民主建設,以保障公民能直接行使公民政治權利。城市的基層民主組織是居民委員會,在農村是村民委員會。這些委員會是群眾自己建立的自治組織,一方面辦理群眾自身和公益、福利事業,一方面協助基層政權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思想教育,維護社會治安。中國的企業普遍建立了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參加企業的決策和管理以及監督企業領導幹部的組織。近幾年,幾乎所有大中型國營企業的廠長、經理都在職工代表大會的參與和監督下接受了考核和評審。

  中國憲法規定了廣泛的公民政治權利。除了上述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之外,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在中國,沒有新聞檢查制度。據統計,在全國各類報刊中,屬於共產黨機關和國家機關的報刊,只約占報刊總數的五分之一,其餘都屬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學術機構和群眾組織。公民依法享有著作權和發表權以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科技成果權等知識產權。公民用什麼觀點撰寫什麼著作,選擇什麼出版社出版,都是公民個人的自由。據統計,1990年全國出版圖書80224種,印數達56.4億冊,其中絕大多數是個人署名發表的著作。在結社自由方面,據1990年統計,全國有各類社團近2000個,包括各種協會、學會、研究會、基金會、聯合會、聯誼會等,這些社團都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自主地開展活動。

  憲法還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體;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對於隱匿、毀棄和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人,一經發現,要作出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將受到法律制裁。

  憲法規定中國實行人民民主專政制度。這就是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和對人民的敵人實行專政的結合。為了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中國十分注意健全法制,頒布和實施了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1979年至1990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已制定99個法律、21個有關修改補充法律的決定和52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決定,國務院制定了700多件行政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會市等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也制定了許多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其中有關人權立法的,約有1000多件。

  強調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是中國法制的一項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權利的主體,也是義務的主體。人人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建國40多年的實踐證明,中國實行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是適合中國國情的,人民是滿意的。當然,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法制的建設也不是完全一帆風順的,在歷史上甚至出現過「文化大革命」那樣嚴重破壞民主與法制的現象。但是,中國共產黨在人民的支持下,糾正了這些錯誤,使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不斷地向前發展。當前,中國在堅持改革開放的總方針下,高度重視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努力健全和嚴格實行社會主義法制,繼續改革和完善國家的政治體制,以保證人民能夠充分地享有公民權和更好地行使管理國家的政治權利。

三、 公民享有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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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主張的人權,不只是生存權和公民政治權利,而且包括經濟、文化和社會等方面的權利。中國政府重視維護和實現國家、民族和個人的經濟、文化、社會和政治的發展權。

  社會主義中國消滅了人剝削人的制度,從而在歷史上第一次使全體勞動者獲得在經濟上平等發展的權利。中國堅持以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同時允許和鼓勵其他經濟成分適當發展,作為社會主義經濟的補充。既不脫離中國現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不搞單一的公有制,又不動搖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不搞私有化。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公有制。通過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使社會的主要生產資料為勞動人民共同占有。勞動人民享有對生產資料管理、支配和使用的權利。據統計,1990年中國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為4449億元,其中全民所有制單位投資為2919億元,集體所有制單位投資為529億元,分別占全社會投資總額的65.6%、11.9%。這就是說,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大部分(77.5%)為國家和勞動群眾集體共同占有。

  中國實行以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為主的分配製度,同時允許和支持一部分人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先富起來,先富幫後富,達到共同富裕。這既調動了廣大勞動者的積極性,又防止了兩極分化。中國是世界上分配差距最小的國家之一。據1990年統計,中國生活費收入最高的20%的城鎮居民所得份額,僅相當於收入最低的20%的居民所得份額的2.5倍。這使中國在經濟還不甚發達的情況下讓11億人民的生活得到了保障,並避免了因兩極分化而使社會陷入對抗。

  經濟上的平等,極大地調動了勞動者的積極性,使中國經濟獲得迅速發展。

  建國40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10多年以來,中國經濟的發展速度在世界上居於前列。從1953至1990年,國民生產總值年均增長6.9%;從 1979至1990年,國民生產總值年均增長8.8%。許多主要產品產量,如穀物、棉花、豬牛羊肉、布、原煤、水泥、電視機等,已躍居世界第一位;鋼、原油、發電量、化纖等產品的產量,也已躍居世界前列。

  隨着國民經濟的發展中國人民的整體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據統計,1990年國民收入為14429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相當於1952年 (589億元)的11.9倍。國民收入的大部分用於消費。1990年的消費額為9444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相當於1952年(477億元)的8.4 倍。消費額中,居民消費額為8100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相當於1952年增長98.9%,中國居民1990年的人均消費額為714元,按可比價格計算,仍比1952年提高了2.7倍。目前,廣大人民群眾在解決溫飽之後,開始向小康生活邁進。據統計,1990年,農民家庭每百戶擁有自行車118.3 輛,電視機44.4台;城鎮居民每百戶擁有自行車188.6輛,電視機111.4台,電冰箱42.3台,洗衣機78.4台。中國居民的人均住房面積,城鎮居民由1978年的3.6平方米上升到1990年的7.1平方米;農村居民由1978年的8.1平方米上升到1990年的17.8平方米。新中國的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速度,不僅是舊中國所根本不可比擬的,而且在國際社會中也是居於前列的。

  勞動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在舊中國,人民沒有自主勞動的權利,勞動權操縱在占有生產資料的地主、資本家的手中,勞動人民時刻面臨失業的威脅。1949年全國解放初期,城鎮失業者達474.2萬人,相當於當時職工的60%。建國以後,憲法規定了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政府採取各種措施解決了就業問題,廣大勞動人民以主人翁的姿態參加社會主義建設。1979—1990年12年期間,全國城鎮新增就業人員9400萬人。隨着生產力的發展,農村剩餘勞動力的問題突出起來。中國政府採取「離土不離鄉」的方針,大力發展鄉鎮企業,發展各種工副業專業戶的辦法,基本上解決了農村剩餘勞動力的出路問題。 1985年以來,城鎮待業人員待業率一直保持在2.5%左右,同世界各國相比是很低的。

  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合法財產。不論是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還是個人的合法財產,都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國家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和繼承權。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公民個人依法取得的對國有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和水面的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的,無論是什麼人,都將受到法律追究。中國現有私營企業9萬餘家。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同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一樣,受到法律保護,禁止侵犯、非法查封和沒收。對於外商在中國的投資、合資經營和獨資經營,中國政府依法予以保護。

  受教育的權利,是人的全面自由發展的重要前提。在舊中國,絕大多數勞動人民享受不到受教育的權利,全國人口中80%以上是文盲,學齡兒童入學率僅20%左右。新中國成立後,政府採取各種措施,大力發展教育事業,切實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利。到1989年,全國城鄉已建立各級學校104.5萬所,其中普通高等學校1075所。1990年城市學齡兒童入學率達到99.77%,農村達到97.29%。大、中、小學的在校學生數分別為1949年的17.6 倍、40.3倍和5倍。1949—1990年累計,普通高等學校培養研究生、本科和專科畢業生共760.82萬人,等於舊中國1912年至1948年間畢業生總數的近40倍。

  中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出國留學的人員大量增加。自1978年到現在,中國向外派遣各類留學人員達15萬多人,分布在86個國家和地區。這期間學成回國的留學人員近5萬人。目前在國外的還有10萬多人。1989年發生政治風波後,中國出國留學的人數與往年相比,非但沒有減少,且有一定程度的增加。1990年國家公派3000名留學人員的計劃已經完成;1990年單位公派留學人員總數約6000人;自費出國留學生近2萬人(不包括赴澳大利亞、日本等國的語文就讀生)。近兩年來,僅據北京、上海、廣州等地有關部門統計,回國的留學人員有3000多人,他們都愉快地走上了自己的工作崗位。還有 5700多名留學人員先後回國探親、休假或短期工作,他們都順利地返回了留學所在國。按照國際慣例,中國公派留學人員有回國服務的義務。中國政府一直重視留學回國人員,為他們回國工作創造條件,並設立了負責接待、安置留學回國人員的專門機構。在中國科學院和各大學建立了70多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短期工作站,為回國留學人員創造良好的科研和生活環境。中國政府有關部門還設立了多種基金,為回國留學人員提供科學研究經費,資助回國留學人員的科研和教學工作。

  中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化藝術創作的自由。中國政府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以推動和繁榮科學研究和文化藝術的發展。新中國成立以來,科技隊伍不斷壯大。1990年,全民所有制單位的自然科學技術人員達1080.8萬人,比1952年的 42.5萬人增長24.4倍。1986年2月成立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共接受科研項目的申請34847項,申請資金金額23.1億元。科技戰線取得了很多突出的成果。例如,生物科學方面的合成牛胰島素、酵母丙氨酸轉移核糖核酸的人工合成,農業科學方面的雜交水稻,高能物理方面的正負電子對撞機,以及原子彈、氫彈和每秒1億次運算的巨型計算機等的研製,「長征3號」運載火箭的發射,衛星通訊和超導研究等,這些方面都已躍居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

  在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建立。中國先後頒布和實施了商標法和專利法,1991年6月1日又開始實施著作權法。據1990年統計,中國有效註冊商標已達27萬多件,向中國申請專利的國家和地區達66個。僅美國企業在中國申請的專利,到1990年底已達12528件。

  衛生事業是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權的必要條件。在舊中國,衛生機構和衛生技術人員數量少、水平低,絕大部分集中在城市。新中國建立後,逐步建成了一個包括各級各類衛生機構、各種衛生人員組成的、遍布城鄉的醫療衛生網。1990年,全國衛生機構已有20.9萬個,比1949年增長55.9倍;醫院床位 262.4萬張,增加31.8倍;專業衛生技術人員389.8萬人,增加6.7倍。中國人口大部分在鄉村。現在全國有鄉衛生院47749個,有86.2% 的村建立了醫療站和衛生所。全國鄉村有醫院病床150.2萬張,醫務人員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123.2萬人。在中國,平均每一醫生負擔人口數為649人,而中等收入國家每一醫生的平均負擔數是2390人。隨着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各種傳染病、地方病的發病率大幅度下降,麻風、霍亂、鼠疫、天花等烈性傳染病基本被消滅;血吸蟲病、大骨節病、克山病等地方病的流行得到了控制。醫療衛生和防疫工作的發展極大地提高了中國人民的健康水平。世界衛生組織駐中國代表基恩博士說:「中國保健制度取得了驚人的成就。如果只看預期壽命、嬰兒死亡率、死亡原因這些統計數字……幾乎不可能看出這是發展中國家。」

  尊老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這一傳統在新中國得到發揚光大。年老者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截止1990年底,全國領取離休退休工資和退職金的人數已達2301萬人,與在職職工之比約為1∶6。1990年支付的離休、退休、退職金,人均為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使老年人晚年生活有了可靠的保證。老年人受到社會各界的幫助和愛護。在城鎮,居民委員會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幫助孤寡老人,維護老人的各項權益。對無依靠的老人,國家開辦社會福利院,集體企業開辦敬老院,免費提供食宿和其他服務。對農村無依靠的老年人,由社會和集體對他們實行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中國法律保護老年人合法權利,嚴禁打罵、侮辱、誹謗、虐待、遺棄老年人。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中國十分重視婦女、兒童和青少年的權利保障。

  憲法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各級人民代表和領導工作人員中,婦女都占有相當的比例。1988年選出的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婦女為634人,占代表總數的21.3%。在人民法院系統,現有女法官5600人。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婦女公職人員已從1951年的36.6萬人增加到現在的870萬人,占公職人員總數的 28.8%。中國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勞動婦女享有特殊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的權利。中國女職工人數,已由1949年的60萬人增加到現在的5300多萬人。婦女受教育的權利受到尊重,1990年在校女生7881萬人,其中高校近70萬人,中等學校為2156萬人,小學為5656萬人,分別占在校學生總數的 33.7%、42.2%、46.2%。

  國家特別重視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主的行為。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拐賣婦女的罪犯。

  國家制定了保護兒童的法律和法規。嚴格禁止虐待和拐賣兒童,禁止使用童工。為保障兒童的生命健康,國家發布了有關加強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提高保育水平的決定和防治小兒麻痹、天花、白喉、結核等疾病的專門規定。中國兒童的保健率和學齡兒童入學率,同世界發展中國家相比,是較高的。中國兒童的預防接種率接近世界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

  中國現在仍然是發展中國家。經濟文化發展還比較落後,人民的經濟、文化、社會的權利還有待進一步發展。中國的《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1991—2000年)中,已就人民經濟、文化、社會權利進一步改善問題提出了具體的目標和措施。

四、 中國司法中的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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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司法工作的宗旨和任務是,依照法律保護全體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權益,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中國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依照法律懲罰少數犯罪分子。這體現了中國重視在司法活動中保護人權。

  中國公安、司法機關主要遵循以下的原則進行活動,即:

  1.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對於任何公民的合法權益都依法予以保護,對任何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依法追究。

  2.中國公安、司法機關辦理一切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3.檢察院、法院獨立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只服從法律,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在辦理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只能在職責分工範圍內行使自己的職權,彼此不能互相代替。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法院和監獄、勞改場所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這些司法原則是由中國的法律所明確規定的。它為在國家的司法活動中維護人權,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公安、司法工作的各個環節以及司法程序上,中國法律為切實維護和保障人權,作了明確的嚴格的規定。

1.關於拘留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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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憲法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為了保證逮捕這種強制措施的正確運用,使無辜者不受侵害,憲法和法律把審查批准逮捕人犯的職權賦予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具有拘留權。被拘留者對拘留不服,可以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提出申訴。公安機關拘留的人犯,需要逮捕的,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批准;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中國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公民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案件,及時地進行查處。

  中國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的辦案期限,作了具體的規定。同時,對於重大複雜的案件的辦案期限,根據實際情況,又有特殊的規定。1984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又規定了對重大複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一審、二審期限,以及補充偵查期限等的延長和計算。

2、關於搜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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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憲法規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為了搜查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公安機關可以對被告人以及可能隱匿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或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但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檢察機關嚴格監督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中的執法情況。

  嚴禁刑訊逼供,是中國公安、司法機關的辦案原則和紀律,一旦發生違反這一原則和紀律的案件,發生一起,就依法查處一起。1990年,中國檢察機關立案查處刑訊逼供案件472件,這既有效地保護了公民的人身權利,也使廣大執法人員從中接受了教訓。

3、關於起訴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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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偵查終結的案件是否起訴或免予起訴,由檢察機關按照法定程序,通過全面仔細的審查作出決定,以確保懲罰犯罪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合法性,同時,防止無辜公民被錯誤起訴,保護公民的權利不被侵犯。1990年,全國各檢察機關對偵查部門移送起訴、免予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決定不起訴的有3507 人。

  人民法院實行公開審判制度。除涉及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件,按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外,都依法公開審理,開庭前要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允許旁聽。在庭審過程中,凡屬據以立案的事實和證據,都必須當庭調查、核實。除休庭評議外,包括公訴人發表公訴詞、法庭調查、質證、辯論和被告人最後陳述等法庭活動,都要公開進行。所有案件(包括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都必須公開宣告判決。

  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堅持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搜集證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而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託律師或者近親屬或者其他公民為其辯護。對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有權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並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人民法院在作出開庭審理的決定後,起訴書副本最遲應在開庭七日以前送達被告人,使其了解被指控的罪行和原因,有充分的時間準備辯護和與辯護人聯繫。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嚴格遵照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切實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被告人有上訴權和申訴權。中國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一審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申訴。上訴不加重刑罰。

  中國刑法對青少年的犯罪和刑事責任,有專門的規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訴訟過程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受到嚴格監督。1990年,中國檢察機關對這方面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3200件次,使公民訴訟和審判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

  中國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樣,保留死刑這一刑罰,但對這一最嚴厲的刑罰的適用,做了極為嚴格的限制性規定。中國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同時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中國刑事訴訟法對死刑案件規定了特殊的覆核程序,即判處死刑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兩審終審後,還必須報最高人民法院或經其授權的高級人民法院,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罪、處刑以及審判程序等進行全面的審查覆核,核准後,才發生法律效力。經覆核後,下級人民法院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應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有核准權的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由有核准權的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中國法律還規定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制度,即: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如果確有悔改,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從審判實踐看,絕大多數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二年期滿後均被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制度是中國刑法在死刑適用上的一個獨創,是中國嚴格控制死刑適用的行之有效的制度。

4、中國沒有「政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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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國,僅有思想而沒有觸犯刑律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任何人不會僅僅因為持有不同的政治觀點而被處以刑罰。中國不存在所謂政治犯。中國刑法中規定的「反革命罪」,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即那些不但具有推翻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而且實施了刑法第九十一條至一百零二條所列舉的犯罪行為。例如,實施了陰謀顛覆政府或者分裂國家的行為,或者實施了持械聚眾叛亂的行為,或者實施了間諜行為等。這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在任何一個國家,都是要受到懲罰的。1980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審判,也是嚴格執行這個原則,只依法審判他們所犯的罪行,不審理政治路線方面的問題。

5、監獄工作和罪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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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中國共有監獄和勞改場所680個,現有在押罪犯110萬人,監禁率為總人口數的0.99‰。這與西方有的發達國家司法部1990年統計的其監禁率為4.13‰相比,是相當低的。

  中國監獄、勞改場所嚴格依法接受經法院判決交付執行的罪犯。如果發現有關法律文書不完備或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監獄、勞改場所有權依法拒絕收押。收押罪犯應在收押三日內通知罪犯家屬,使其家屬及時了解罪犯的去向。按照中國法律規定,絕大部分罪犯都被允許在他們所居住的地區服刑,以便於罪犯家屬探視和原單位幫助教育。說在中國有的人未經審判就被送往勞改營,搞某種形式的國內流放,這完全是對中國監獄、勞改場所收押犯罪制度的歪曲,是毫無根據的編造。

  在中國,罪犯服刑期間的應有權利,依法受到保護。

  依據中國法律規定,罪犯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外,享有選舉權。罪犯享有申訴權、辯護權、人格不受侮辱和人身安全、合法財產不受侵犯權、控告權、檢舉權,以及其他未被法律限制的公民權利。

  罪犯在服刑期間,有權以通信或會見的方式,定期同家人或其他親屬聯繫。罪犯家中發生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其他重大事情,確需本人回去處理的,可以批准其短期回家。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閱讀報刊書籍,可以看電視、聽廣播,參加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娛體育活動。監獄、勞改場所有供罪犯閱讀的圖書館。正在服刑的罪犯與普通公民一樣,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允許信教的罪犯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並在生活上照顧少數民族罪犯的生活習慣。

  罪犯享有必要的物質生活待遇。罪犯的生活費、醫療費由國家供給,糧油、副食品按當地居民標準供應。每個監獄勞改場所都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醫生;在專門的醫療機構內,配備專為罪犯服務的醫療設備和病床;每千名罪犯平均擁有14.8張病床,病重的送監外醫院治療或依法批准保外就醫。罪犯的醫療需要是得到保障的。

  人民檢察院對保護罪犯的合法權益進行法律監督,向監管場所派出專職的檢察人員,檢查勞動設施、生活設施、生活條件,以及監管活動是否合法,聽取被監管人員的意見,受理他們的控告申訴,發現違法問題及時作出處理。

  中國的監獄、勞改場所對罪犯不是單純地懲罰,而是通過組織他們參加勞動,學習法律、文化、技術,把他們教育改造成為遵紀守法的新人。罪犯參加文化、技術學習,經當地教育、勞動部門考核合格的,可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技術等級證書。社會承認這些證書的有效性。據統計,截止1990年底,監獄、勞改場所的罪犯已有72萬餘人次獲得由脫盲到大專的各類文化結業、畢業證書;已有51萬餘人參加各類技術培訓班,39.8萬餘人獲得技術等級證書。這對罪犯刑滿釋放回歸社會後的安置就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中國法律規定,對確有悔改和立功表現的罪犯,經人民法院裁定分別給予減刑、假釋。1990年,全國在押犯中有18%的罪犯獲得減刑、假釋。

  中國監獄、勞改場所實行人道主義和科學文明的管理。這使中國罪犯重新犯罪率多年來一直保持在僅有6%至8%的水平。許多罪犯回歸社會後已成為企業的骨幹、工程師,有的還當上了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而在西方有的發達國家,1989年司法統計,其罪犯重新監禁率為41.4%。這說明,中國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是卓有成效的。中國監獄、勞改場所把絕大多數罪犯(包括封建清王朝末代皇帝和歷史上的戰爭罪犯)改造成為守法的公民和對國家建設有用的人才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在國際上受到了普遍的稱讚。

6、關於罪犯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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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法律規定,凡是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這也是世界許多國家通行的做法。中國對罪犯實行勞動改造政策,是為了使服刑者養成勞動習慣,培養其在社會生活中的責任感和遵紀守法的精神,矯正以往的惡習;使服刑者過有規律的勞動生活,保持健康,避免在單純的監禁中,長年無所事事,導致心情壓抑、意志消沉;使罪犯儘可能地掌握一種或幾種生產技能及知識,為刑滿釋放後的就業謀生創造條件,對罪犯實行的勞動改造政策,不是單純為了懲罰,而是一種有利於罪犯改造和身心健康的人道主義的政策。

  中國法律規定,參加勞動的罪犯每天勞動不超過8小時,節、假日休息,其糧油、副食品按同類國營企業同工種標準供應,並享受同等的勞動保護和保健待遇,超額完成任務的發獎金,獲得中等以上技術等級的按月發給技術津貼,結合勞動進行相應的職業技術培訓。

  罪犯勞動的產品,主要是滿足監獄系統內部自身的需要,只有很少一部分通過正常的渠道進入國內市場,一律不允許對外出口。中國出口商品的經營是由外貿部門統一管理的。中國的外貿管理機構從來沒有批准過勞改部門有外貿經營權。

7、關於勞動教養及被勞動教養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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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的勞動教養工作,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1957年批准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等法規執行的。勞動教養不是刑事處罰,而是行政處罰。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設立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由人民檢察院對勞動教養工作實施監督。按照規定,被教養者只是那些年滿16周歲,在大中城市危害社會治安而屢教不改的,或有輕微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符合有關勞動教養法規規定的條件的人。對勞動教養的決定,有嚴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律監督制度,避免錯誤地決定收容勞動教養。

  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依照勞動教養法規對應勞動教養人員作出一年至三年不等期限的勞動教養決定後,被勞動教養的人及其家屬有權利獲知被決定勞動教養的根據及其期限。對被勞動教養不服的,可向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申訴;也可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教養管理所如發現被收容者不夠勞動教養條件或罪應判刑的,可以報請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覆核處理。

  被勞動教養的人,除必須遵守勞動教養法規所規定的限制某些權利的管教措施外,仍然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廣泛的公民權利。例如,不被剝奪政治權利,可依法行使選舉權;有通信自由、節假日休息的權利;在勞動教養期間允許會見家屬,並允許在會見期間夫婦同居,也可以准假或放假回家探望。在勞動教養期間表現好的,可依法減少勞動教養期限或提前解除勞動教養。目前,在勞動教養人員中,每年約有50%的人被減少勞動教養期限和提前解除勞動教養。

  勞動教養機關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着眼於挽救。勞動教養管理所均設立教育機構,配備教員,對被勞動教養人進行系統的思想、文化和技術教育。被勞動教養人每天勞動不超過6小時。

  中國自實行勞動教養以來,平均每年新收容5萬多被勞動教養人員。經過勞動教養,絕大多數人棄舊圖新,其中不少人已成為國家建設的有用之材。據近幾年調查統計,解除勞動教養後重新違法犯罪的,僅占7%左右。實行勞動教養,使那些家庭、單位、學校管不了,處於犯罪邊緣的人,避免繼續違法和陷入犯罪的泥潭,並進而使他們成為有益於社會的新人,起到了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作用,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和被勞動教養人親屬的稱讚。

  由於中國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在維護和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所以,中國長期以來一直是世界上刑事案件發案率和犯罪率最低的國家之一。1990年,中國的發案率和犯罪率,分別為2‰和0.6‰。這與西方有的發達國家發案率和犯罪率分別為60‰和20‰相比,要低得多。

五、 勞動權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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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的勞動權利是獲得生存權的必要條件。沒有勞動權,生存權利也就沒有保障。依據中國的憲法和法律,公民享有勞動的權利,休息的權利,參加職業培訓的權利,得到勞動報酬的權利,享受勞動保護的權利和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

  就業是享有勞動權的直接體現。在人口眾多、經濟薄弱的中國,就業是突出的社會難題。在舊中國,由於國民黨政府貪污腐敗,發動內戰,國民經濟走向總崩潰。民族工商業大量倒閉。到1948年初,天津工廠倒閉70%至80%;廣東400餘家工廠只剩不足100家;上海大量工廠倒閉,剩下的3000餘家工廠的開工率僅及平時的20%。工商業大量倒閉的直接後果,就是工人和職員的大量失業。到1949年全國解放時,中國失業人口達到474.2萬人,相當於當時職工數的60%,給新中國留下了沉重的社會負擔。

  新中國成立後,人民政府高度重視並切實採取多種措施保障勞動者就業。在不到四年的時間內,就將舊中國遺留下來的失業人員基本安置就業。其後,隨着全國人口以每年1400多萬的數量增加,就業始終是中國經濟生活中的頭等大事。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城鎮中需要就業的所有人員,基本上都由政府負責安置,並主要進入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業。1979年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經濟,並對國家統包就業制度作了改革,實行勞動部門介紹就業、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方針,廣辟就業門路;創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開展勞動就業服務;擴大職業培訓規模,提高勞動者的素質,為勞動者提供儘可能多的就業機會。對於農村因生產發展和勞動生產率提高而出現的剩餘勞動力,政府採取大力發展鄉鎮企業、發展各種工副業專業戶的辦法,「離土不離鄉 」,就地解決就業問題,同時也有計劃地吸收一部分人到城市安置。近兩年,為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深化企業改革,在治理整頓中關停並轉了一部分企業。政府十分重視這些企業職工的安置,通過短期和中期的培訓,使他們迅速適應新的工作。1990年,中國城鄉社會勞動者人數達5.67億人,是1949年社會勞動者總人數的3.1倍;城鎮在業人數達14730萬人,相當於1949年的9.6倍;城鎮待業率僅為2.5%左右。

  在舊中國,占人口半數的婦女不僅受階級壓迫,而且由於經濟不能獨立,在家庭中處於無權地位。部分婦女即使在社會上能得到工作也備受歧視。新中國婦女享有與男子同等的勞動權利。政府大力發展社會福利和幼兒托保事業,鼓勵婦女走出家門,參加勞動和工作,不僅在政治上而且在經濟上獲得獨立。對婦女就業,國家法律和政策予以特殊保護。中國憲法明確規定男女同工同酬。一旦發現用人單位有歧視婦女的現象,政府勞動部門即予以糾正。勞動部門還作出了婦女在產假期報酬不變的規定。因此,婦女就業人數不斷增加,就業領域日益擴展。目前,城鎮婦女就業率超過96%,與男子就業率相差不到二個百分點。

  大學生畢業後就業在中國有充分的保障。在舊中國,絕大多數大學生畢業等於失業。新中國建立後,政府對大學畢業生採取由國家統一分配的政策,保證每一個大學畢業生都有就業的機會。近10年來,政府對大學畢業生的分配製度作了改革,把大學畢業生自由選擇職業和國家保證大學畢業生就業結合起來。國家根據各地建設的需要,在自願的前提下,對每一個大學畢業生都作出合適的安排。因此,中國的大學畢業生不存在失業問題。

  在社會主義中國,政府保證每個勞動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並隨着經濟發展逐步加以改善和提高。中國職工的貨幣工資雖然不高,但享有未計入工資的大量補貼,包括住房、子女入托入學、主副食品等財政補貼,以及醫療、工傷、退休養老金等社會保險待遇和大量福利待遇。據統計,中國城鎮居民支付的住房、交通、醫療等費用約占其生活費收入的3%至5%。1979年實行改革後,對原來的報酬辦法進行了修改,在經濟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基礎上,有計劃按比例地提高了職工工資水平,因此,職工工資水平有較快的增長,全國居民的消費水平也明顯提高。據1990年統計,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水平從1952年的149元提高到1442元,扣除物價上漲的因素,增加2.8倍。

  中國十分注意勞動保護。全國已制定29類共1682項有關的法規和規章。有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勞動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全國已頒布了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國家技術標準452項。中國建立了勞動安全衛生監察體系,實行國家監察制度,包括勞動安全、勞動衛生、女工保護、工作時間與休假制度等。現在,中國已設立勞動監察機構2700多個,監察人員達3萬餘名。監察機構的職責是,對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條件進行監察,促使企業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中國對勞動保護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採取國家監察、行業管理、群眾監督相結合的辦法。政府規定,每年從企業更新改造資金中提取 10%至20%用於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國家將勞動保護工作作為考核企業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企業發生傷亡事故,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中國在城鎮企事業單位實行公費醫療,在農村大部分地區實行合作醫療,使全國城鄉勞動者在醫療保健上得到基本保障。對於因公致傷致殘的,其生活費用由國家和集體承擔。為了提高勞動保護水平,全國已建立許多職工安全衛生檢測檢驗中心和勞動保護教育室;數十所高等院校已設置了安全工程系或專業;勞動部門和工業部門已建立了數十所專業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從科研、設計、生產、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加強勞動保護工作,改善勞動者的勞動條件。通過以上工作,「七五」(1986—1990年)期間全國全民和較大的集體企業職工因工死亡人數比「六五」(1981—1985年)期間下降9.53%,重傷人數下降 37.95%。

  中國政府特別重視對女職工的保護。國務院1988年7月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從各方面對此作了詳細的規定。例如,禁止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生理機能的工作;規定了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具體保護要求;規定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等等。近年來,許多地方還建立了生育基金制度,用於哺乳期婦女休假期間的生活補貼。

  中國工人是企業的主人。工人的利益同企業的興衰緊密相關,企業管理者與工人沒有根本的利害衝突。這一現實決定了中國保障勞動者權利的制度,與僱傭勞動制度下的模式不同。根據中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工人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勞動人事、工資福利、社會保險、集體福利等方面規章制度的制定和監督。在保障工人勞動權利方面,中國的工會發揮着特別重要的作用。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各級工會做了五件大事:

  一是在企業里積極推行和不斷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二是建立各級各類職工學校,完善了職工教育體系;

  三是發動和組織了職工群眾開展勞動競賽,促進國家計劃的超額完成;

  四是維護職工的物質、精神利益,保障職工的生活福利;

  五是建立和健全了處理勞動爭議的委員會。

  1987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勞動爭議暫行規定》,它是國營企業調整勞動關係,處理因履行勞動合同和因開除、除名、辭退違紀職工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的行政法規。具體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有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絕大部分勞動爭議是由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和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的,只有很少部分是通過仲裁或人民法院解決的。據不完全統計,1990年全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和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共受理勞動爭議案18573件,處理勞動爭議案件16813件,其中調解解決15881件,成功率為94%;而仲裁裁決結案只有 932起,只占總結案數的6%。對仲裁不服向法院起訴218起,只占總結案數的1.2%。

  中國政府非常重視勞動法制建設。根據憲法,國務院和國家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頒布了關於勞動工資、勞動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和考核、勞動和休息時間、工會和企業民主管理等法規和規章。目前,正在加緊進行勞動法的起草工作。

六、 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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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國,有佛教、道教、伊斯蘭、天主教、基督教等多種宗教。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在中國的傳播比較廣泛。佛教、道教沒有嚴格的入教儀式,信教人數難以統計。回、維吾爾、哈薩克、塔塔爾、塔吉克、烏孜別克、柯爾克孜、東鄉、撒拉、保安等少數民族信奉伊斯蘭教,總人口達1700多萬人。全國信奉天主教和基督教的人數分別為350萬人和450萬人。

  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和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刑法民法選舉法兵役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都對保護宗教信仰自由和信教公民的平等權利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對於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國家工作人員,將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追究其法律責任。

  政府設有宗教工作部門,負責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貫徹執行。在「文化大革命」(1966—1976年)期間,政府的宗教政策受到破壞。「文化大革命」後,尤其是實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在恢復、完善和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

  在政府的支持和幫助下,「文化大革命」中遭到破壞的宗教設施得到了普遍恢復和修繕。截止1989年底,經各級政府正式批准恢復開放的寺觀廟堂達 4萬餘處。國家對一切宗教活動場所的房屋及占用土地免稅,對於需要維修而又缺乏資金的寺觀廟堂給予補助。據不完全統計,1980年以來,從中央財政撥給寺觀廟堂的維修補助費(包括專項補助費)就達1.4億元以上。其中僅維修西藏的布達拉宮,政府就撥款3500萬元。各級地方政府也拿出相當一部分資金,用於寺觀廟堂的維修。

  中國現有中國佛教協會、中國道教協會、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教務委員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委員會和中國基督教協會等8個全國性宗教團體;還有164個省級宗教團體,2000餘個縣級宗教團體。各宗教團體和信教公民在憲法和法律的保護下,獨立地組織宗教活動和履行宗教教務。全國現有中國佛學院、中國伊斯蘭教經學院、中國基督教南京金陵協和神學院、中國天主教神哲學院和中國道教學院等47所宗教院校。1980年後,從宗教院校畢業的年輕職業宗教人員共有2000餘人,各宗教院校還向世界上12個國家和地區派出宗教留學生100餘人。全國現有各種宗教刊物10餘種。現在全國職業宗教人員約20萬人,其中當選為各級人民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近9000人,他們同其他各界代表和委員一樣,參與國家大事的討論,在政治上享有平等的民主權利。

  在中國,由於貫徹執行正確的宗教政策,各宗教之間,各宗教團體之間,信教群眾與不信教群眾之間,互相尊重,和睦相處。

  中國公民既享受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也承擔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和活動。對於利用宗教搞違法犯罪活動的,中國政府都依法予以處理,不論他是宗教徒,或者不信宗教者。對違法犯罪的宗教徒,同其他違法犯罪的公民一樣,都依法進行處理。被依法處理的信教的人中,有進行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有煽動群眾抗拒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也有挑動群眾互相毆鬥、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還有假借宗教名義詐騙錢財、危害他人身心健康、誘姦婦女的,等等,沒有一個是因信教而被捕的。

  中國宗教實行獨立自主的方針,反對任何外來勢力支配和干涉中國宗教的內部事務,以維護中國公民真正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中國的天主教和基督教完全被國外的宗教勢力所控制,幾十個「修會」和「差會」在中國土地上劃分勢力範圍,建立許多個「國中之國」。當時,全國143個天主教教區,只有20餘個主教是中國籍,而且還處於無權的地位,這是舊中國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性質的一種表現。對這種狀況,中國天主教和基督教界極為不滿。一些有識之士早在本世紀二十年代,就提出了中國教會自傳、自養、自立的要求,但在舊中國未能實現。新中國建立後,中國宗教界擺脫了外國教會的控制,實現了自治、自養、自傳,成為中國人民自己的宗教事業。

  中國政府積極支持國內宗教團體和宗教界人士在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和完全平等、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同外國宗教團體及宗教界人士之間的友好往來,並把宗教界的國際聯繫看成是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民間交往的一部分。近年來,中國各宗教已與世界7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發展了友好關係,多次派代表團出席國際宗教會議和宗教學術會議。中國宗教團體和組織,參加了世界佛教徒聯誼會、伊斯蘭事務最高理事會、世界宗教和平會議、亞洲宗教和平會議、世界基督教聯合會等世界性宗教組織。自1955年以來,除「文化大革命」期間之外,中國穆斯林去麥加朝覲的活動從未停止過。中國政府對此活動多方面給予方便和幫助。據統計,從1955年到1990年赴麥加朝覲的中國穆斯林有1.1萬多人,是建國前中國穆斯林赴麥加朝覲總人數的幾十倍。近年來,每年朝覲的人數都在千人以上。1987年中國穆斯林參加朝覲的約有1500餘人,1988年為1100餘人,1989年為2400餘人,1990年為1480餘人,1991 年為1517人。

七、 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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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有56個民族。漢族占全國人口的92%,其他55個民族占8%。實現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是中國對待民族關係的基本原則。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憲法還明確規定,在維護民族團結的鬥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

  在舊中國,長期存在着嚴重的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許多少數民族不被承認,境遇悲慘,有的只能躲進深山,過着與世隔絕的生活。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除了民族歧視、民族壓迫制度,少數民族的狀況得到了根本改變。五十年代,中國政府組織了大規模的民族識別調查,經過科學地辨認,認定公布了55個少數民族。多數少數民族在歷史上第一次成為中國民族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員。

  新中國建立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設立自治機關,由當地民族自己管理本民族的內部事務。目前,全國共有159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區5個,自治州30個,自治縣(旗)124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行使各種自治權利,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有權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請批准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自治機關有自主地管理本地方財政、經濟、文化、教育事業的自治權利。在民族雜居散居地區,還建立了1500多個民族鄉,使雜居散居的少數民族能更好地享受平等的權利。

  在新中國,少數民族的政治權利得到保障。

  解放前,少數民族人民同廣大漢族人民一樣,深受反動統治階級的壓迫。這種壓迫在有的地方更為野蠻、殘酷。例如,在舊西藏,95%以上的藏族人民是世代人身依附於官家、貴族和寺廟的農奴。舊西藏通行了幾百年的《十三法典》、《十六法典》把人分成三等九級,明文規定屬於「下等下級人」的鐵匠、屠夫、婦女,其「命價」為「草繩一根」,並用包括「挖眼、刖足、割舌、砍手、推崖、溺死」等殘酷的刑法來維持這種三等九級的封建農奴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廣大勞動群眾當然毫無人權可言。

  新中國建立之後,少數民族地區先後實行了民主改革,廢除了舊制度。在西藏,百萬農奴掙脫了鎖鏈,不再被作為農奴主個人財產加以買賣、轉讓、交換、抵債,不再遭受挖眼、刖足、割舌、砍手等野蠻刑罰,人不再被分為三等九級。民主改革使世代受壓迫的少數民族人民獲得了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爭得了基本人權,第一次成為主宰自己命運的主人。

  今天,少數民族人民同漢族人民一樣,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全部公民權利;同時還依據法律,享有少數民族特有的權利。

  少數民族參與行使國家最高權力的權利受到特殊保障。憲法規定,在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歷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少數民族代表占代表總數的百分比,都為少數民族占全國總人口的比例一倍左右。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有少數民族代表455人,占15%。只有幾千人的珞巴族、赫哲族、門巴族,在全國人大也都有其代表。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中國選舉法規定:「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數民族都應有代表參加當地的人民代表大會」,同時還對各少數民族代表的選舉作了特殊照顧性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聚居境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不足境內總人口數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少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中國各民族的人民都可以擔任國家機構和政府部門的各種職務。在這方面,同樣不存在對少數民族的任何歧視。不少少數民族的人士擔任了或曾經擔任過國家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全國政協副主席等國家高級領導職務。《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區政府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全都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擔任;這些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和所屬工作部門的幹部中,也要儘量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據統計,1989年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機構里,人大常委會正、副主任職務中,少數民族官員占總數的17.27%,正副省(市)長、自治正副主席職務中,少數民族官員占總數的12.66%;省轄市、地區、自治州一級機構里,人大常委會正副主任職務中,少數民族官員占總數的14.2%,正副市長、專員、州長職務中,少數民族官員占11.9%;縣(縣級市)一級機構里,人大常委會正副主任職務中,少數民族官員占17.3%,正副縣(市)長職務中,少數民族官員占15.16%。這些比例全都高於少數民族總人口占全國總人口8%的比例。

  國家積極培養少數民族幹部。近年來,少數民族幹部以每年遞增上萬人的速度在增長。在西藏,全區已有藏族幹部3.7萬人,占幹部總數的66.6%;在自治區一級和縣級幹部中,藏族幹部分別占72%和61.2%。在內蒙古,蒙古族幹部占自治區幹部總數的近50%。

  民族地區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的權利受到特殊照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極為落後,有的還處於原始氏族公社狀態,生產方式是刀耕火種;少數民族的生活極端貧困,疾病流行,平均預期壽命只有30歲,人口日減。新中國成立後,人民政府積極幫助各族人民發展經濟文化事業,改革落後的生產方式,使各民族的社會發展跨越了幾個歷史階段。現在,絕大多數少數民族人民的溫飽問題得到了解決,少數民族總人口從1953年的 3500萬增至1990年的9120萬,各少數民族人口增長速度高於漢族。少數民族公民的平均預期壽命已提高為60歲以上,增加了30歲。

  為了幫助少數民族的經濟發展,國家在少數民族地區進行了大規模的經濟建設。過去一些根本沒有工業的民族地區,興建了許多現代化的大工業,如克拉瑪依油田(新疆)、包頭鋼鐵公司(內蒙古)、龍羊峽水電站(青海)、大壩電廠(貴州)、羊八井熱電站(西藏)、貴州鋁廠(貴州)、霍林河煤田(內蒙古)、北疆鐵路(新疆)、川藏公路(四川—西藏)、青藏公路(青海—西藏)等。在西藏,解放前沒有一條真正的公路。當年英國人送給達賴喇嘛的汽車,只能拆散了用牛運到拉薩。現在西藏已建成以拉薩為中心的公路交通網,通車里程達2.18萬公里,並開設了多條國際國內航空線。國家對民族區域自治地方長期給予人力、物力、財力上的大力扶持。目前,國家每年對少數民族地區8個省、自治區的財政定額補貼近80億元,其中給予西藏的達12億元以上。國家還設立了若干專項資金扶持少數民族地區,如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民族地區補助費、邊疆基本建設專項投資、邊境建設事業補助費等,每年共6億多元。國家對少數民族貧困地區實行減免稅收的優惠政策,還採取減輕負擔、優惠投資、智力投資、扶貧包幹等特殊措施,並專門設立了少數民族地區溫飽基金。政府還組織全國經濟發達省市支援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建設。由於國家的幫助和當地人民的努力,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建設有了較大發展。1949年,少數民族地區工農業總產值為36.6億元,其中農業為31.2億元,工業為5.4億元;1990年,少數民族地區的工農業總產值達2272.8億元,與1949年相比,按1980年不變價格計算,增長了22.6倍,其中農業為977.76億元,增長了7.1倍,工業為1295.06億元,增長了134.5倍。

  在勞動政策方面,中國政府也制定了照顧少數民族的政策。政府規定,國家在少數民族地區的企業要優先招收當地少數民族公民進入企業工作,各民族地方政府應有計劃地從農、牧區招收少數民族農牧民進入國營企業做工等。

  中國政府大力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醫療衛生事業,改變這些地區長期以來缺醫少藥的狀況。1990年,少數民族地區的衛生機構已有31973個,醫院病床35.983萬張,衛生技術人員48.86萬多人。在發展現代醫藥事業的同時,傳統的民族醫藥如藏醫、維醫、蒙醫、傣醫等,也得到了較大的發展。政府還向少數民族地區派出了大量的醫療隊。在西藏,僅1973年至1987年上半年,國家就組織10多個省市派出進藏醫療隊,總人數2600多人。

  中國政府重視維護和發展各少數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大力發展少數民族的教育文化事業。截止1990年,在過去幾乎沒有高等院校的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已建成大專院校75所。全國各地興辦了12所民族學院,專門招收少數民族學生。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一些著名的高等學校專門舉辦了民族班。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招收新生的時候,對少數民族考生適當放寬錄取分數線。政府在少數民族地區大力舉辦寄宿制中小學,以便於牧區和邊遠地區的青少年入學。對牧區、山區和貧困地區寄宿中小學的學生,普遍實行助學金制度。國家還從內地向邊遠的少數民族地區派出大量教師,支持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事業。從1974年到 1988年,僅支援西藏的教師就達2969人。1989年,全國高等學校少數民族在校學生是1950年的102.4倍;全國普通中學少數民族在校學生是 1951年的70.3倍;全國小學校少數民族在校學生是1951年的11.2倍。

  中國的法律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自治機關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在中國司法活動中,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與漢語文是平等的,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理,起訴書、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政府幫助少數民族發展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文化教育事業,還幫助尚無文字的10個少數民族創製了文字。在中央和多民族地區,建立了少數民族文字的出版機構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新聞機構,出版少數民族文字的報刊圖書。據統計,1989年全國用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的圖書、雜誌、報紙分別為1952年的5.8倍、7.6倍和3.1倍。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每天用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朝鮮等民族語言向少數民族地區廣播。各少數民族地區按民族分布情況,辦有一種或幾種少數民族語言的廣播電視節目。

  中國政府充分尊重少數民族的傳統文化藝術和風俗習慣。政府大力扶持各種少數民族藝術,鼓勵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少數民族文藝體育活動。政府為少數民族的傳統節日規定了假日,專門撥給一定數量的金銀和其他原料,組織生產少數民族所特殊需要的綢緞、靴帽、珠寶、玉器和金銀飾品等生活用品。

  少數民族地區與內地、沿海地區發展上的差距,是歷史上長期形成的。40多年來,中國政府為縮小這種差距,推動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發展,改變民族地區的落後面貌,從多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積極成果。

八、 計劃生育與人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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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政府根據憲法的規定推行計劃生育,以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人口素質,維護人民享受更好的生活的權利。

  中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發展中國家。人口多,耕地少,人均資源相對不足,經濟文化比較落後,這是中國的基本國情。人口增長過快,同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資源的利用和環境的保護存在着明顯的矛盾,是嚴重製約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影響人民生活水平和全民族素質提高的一個沉重負擔。1990年末,中國大陸人口已達11.4億。由於人口基數大,儘管實行計劃生育,目前每年淨增人口仍在1700萬左右,相當於一個中等國家的人口。中國人均耕地已降到1.3 畝,不足0.1公頃,只及世界人均水平的四分之一。人均淡水資源也只及世界的四分之一。中國糧食的產量居世界第一位,但人均占有量只及美國的22%。每年新增加的國民收入,四分之一以上要被新增加的人口消耗掉,這就不能不減少資金的積累,影響經濟建設的發展速度。人口的過快增長,還給人民的就業、教育、住房、交通、醫療等方面造成很大困難。面對這樣一個嚴峻的事實,為了保障人民有最起碼的生存條件,為了使全體公民不僅能夠得到溫飽,而且生活水平能夠逐步提高,中國不能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樣,等待經濟的高度發展來引發人口出生率的自然下降,那樣只會造成人口無限制增加,經濟狀況更加惡化。因此,中國只能一方面努力發展經濟,千方百計地發展生產;另一方面實行計劃生育,嚴格控制人口增長,使人口增長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這是在中國特定情況下,任何一個對人民負責、對子孫後代負責的政府所能作出的唯一的正確選擇。

  中國實行計劃生育取得了舉世公認的巨大成就。中國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長率、婦女總和生育率都大幅度下降。1990年與1970年相比,出生率由33.43‰下降到21.06‰;自然增長率由25.83‰下降到14.39‰,婦女總和生育率由5.81下降到2.31。目前中國這幾項指標都低於其他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人口過快增長同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矛盾,對於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全民族素質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對於世界人口的穩定也作出了重要貢獻。

  中國政府從中國的國情出發,制訂了人口增長目標和計劃,規定了計劃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照顧到農村中某些群眾的實際困難,允許間隔幾年後生第二個孩子。為了少數民族的繁榮昌盛,根據這些民族自己的意願也可以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要求和做法與漢族的辦法不同,由所在的自治區和省政府根據各民族的人口、經濟、資源、文化、習俗等具體情況自行決定。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既考慮到國家對控制人口增長的需要,又考慮到人民群眾的實際困難和承受能力,是符合中國經濟和社會的實際,符合全國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實踐證明,現行的政策經過深入的宣傳教育,得到了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根據第四次人口普查,全國1989年出生的孩子中,三個以上的多孩生育率已從1970年的62.21%下降到19.32%。

  中國在推行計劃生育政策時,堅持國家指導和群眾自願相結合的原則。計劃生育涉及到所有的家庭,在中國這樣一個有11億多人口的大國,沒有人民群眾的理解、支持和自覺參與,要實行計劃生育是根本不可能的。計劃生育又是一場移風易俗的社會變革,決不是僅靠行政命令就可以做到的。特別是中國80%的人口在農村,幾千年遺留下來的傳統觀念影響較深,不少地方經濟狀況還比較落後,加上社會福利保障體系還不夠健全,群眾在生產和生活上確實存在一些實際問題。正因為這樣,長期以來中國政府始終把宣傳教育工作放在首位,通過堅持不懈地向群眾進行宣傳教育,使全國人民真正懂得實行計劃生育是關係到國家富強、民族繁榮、家庭幸福的根本大計,從而自覺地實行計劃生育。

  為了使廣大人民自覺參與,中國政府要求國家幹部帶頭實行計劃生育,做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模範。近年來,政府還依靠中國計劃生育協會的60多萬個基層協會,3200萬會員,在群眾中積極開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活動,把思想教育工作與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結合起來。

  計劃生育在堅持以宣傳教育為主的同時,政府也採取一些必要的經濟和行政的措施作為輔助手段。無論是經濟的還是行政的限制措施,都是在法律的範圍內進行的,其最終目的仍然是為了教育。

  中國實行計劃生育,一貫堅持以避孕為主,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健康。政府大力普及避孕節育的科學知識,向需要避孕節育的育齡夫婦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經濟的避孕藥具和節育技術。現在全國育齡夫婦採取各種避孕措施的人數約占75%左右。政府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強制墮胎,人工流產也只是作為避孕失敗的補救措施,在自願和安全可靠的條件下進行。中國在人口出生率已明顯下降的情況下,每年的出生和人工流產的比例相當於目前世界各國的中等水平,這是中國大力貫徹以避孕為主的方針的結果。現在中國正在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進一步降低這一比例。

  控制人口增長數量和提高人口素質,是中國人口政策的兩個方面。計劃生育工作不僅是指導育齡夫婦少生孩子,而且還為他們提供婦幼保健和優生優育的諮詢與服務,包括婚前檢查、遺傳諮詢、產前診斷、圍產期保健等,指導他們生育聰明健康的孩子。

  溺棄女嬰是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惡習,現在這種現象在中國已大大減少,但在個別偏僻的地方還未根絕。中國法律明確規定,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中國採取了切實措施並依法嚴格查處這類違法犯罪案件。

  中國實行計劃生育,完全符合1984年聯合國《墨西哥城人口與發展宣言》的要求,即:「凡認定其人口增長妨礙國家發展計劃的國家,都應當採取適當的人口政策和方案」;也符合聯合國《人口行動計劃》的原則,即:「人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是一個國家的主權。」有些人指責中國計劃生育是「違反人權」、「 不人道」,這是不了解或者不考慮中國的實際情況;有的則是蓄意歪曲,妄圖藉此對中國施加壓力,干涉中國的內政。在中國,處理人口問題只能有兩種選擇:一是實行計劃生育,使得出生的人都能健康成長,生活日益改善;二是盲目生育,使得人口無限膨脹,絕大多數人難以維持溫飽,以至短命夭折。哪一種辦法更講人權、更人道?答案是很明白的。

九、 殘疾人的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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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1987年抽樣調查推算,中國大陸目前約有5164萬殘疾人,占人口總數的5%。中國政府高度重視殘疾人的權利問題,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和保護,以減輕或消除其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他們的權利的實現。

  中國憲法規定,國家保障殘疾人同健康人一樣享有公民權利。1990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平等」、 「參與」、「共享」為宗旨,一方面規定殘疾人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並保護其不受侵害;另一方面規定採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發展殘疾人事業,促進殘疾人在事實上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婚姻法繼承法選舉法兵役法義務教育法重要法律,都有保障殘疾人權益的專門規定。

  中國政府制定了保障殘疾人權益的相應政策、條例和規定。例如,《中國殘疾人事業五年工作綱要》、《關於發展殘疾人教育的若干意見》、《全國殘疾人三項康復工作實施方案》、《關於殘疾人個體開業給予免徵稅照顧的通知》、《關於對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免徵稅問題的通知》等。部分省、直轄市、自治區權力機關制定了保障殘疾人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許多地方政府制定了給予殘疾人優惠、扶助和照顧的具體規定。

  為保障殘疾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中國選舉法明確規定,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對於精神殘疾和智力殘疾而不能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者,須經醫院等有關部門的鑑定和選舉委員會確認。

  中國法律保護殘疾人的財產權和其他民事權益。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法律規定了合格監護人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還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殘疾人財產繼承權,作出了詳細而具體的保護性規定。

  為了保障殘疾人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權利,中國法律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喪失勞動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有要求負有撫養、贍養義務的家庭成員撫養或贍養的權利。殘疾人的法定撫養人必須對殘疾人履行撫養義務。

  為了保障殘疾人的權利,中國政府和社會組織在殘疾人的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福利、環境等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

  中國法律明確規定,禁止歧視、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虐待和遺棄殘疾人;對於利用殘疾人的殘疾,侵犯其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構成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對觸犯刑律的殘疾人,充分考慮到他們在智力上、精神上或生理上對自己行為所能負責的程度,規定免予刑事責任或者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法律還對殘疾人特別是精神或智力殘疾者在參與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的訴訟權利給予特別保護,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1988年3月,經中國政府批准,成立了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它代表各類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努力為殘疾人服務。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按照全國行政區劃建立了各級地方組織。全國除台灣省外,所有的省、市、縣均建立了地方殘疾人聯合會,約有三分之一的鄉鎮、街道和殘疾人較集中的工廠,建立了基層殘疾人協會。各級地方殘疾人聯合會協助地方政府管理和發展殘疾人事業,為保障殘疾人的權利,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例如,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近幾年來協助政府辦了五件實事:制定和實施《北京市殘疾人保護條例》;動員社會舉辦弱智兒童培訓班、聾兒聽力語言訓練班、精神殘疾工療站等近百個,建立了多層次的社區康復網絡;協助政府發展特殊教育,已辦盲人學校1所、聾啞人學校4所、弱智兒童學校6所;組織城鎮殘疾人勞動就業,就業率達 90%;對全市五類殘疾人進行了普查登記,建立檔案,並對殘疾兒童的致殘原因作了調查,提出了預防措施。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迅速,成就巨大,全國統一的殘疾人組織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為了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和享受各種權利的能力,1988年國務院批准了《全國殘疾人三項康復工作實施方案》。政府和社會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開展白內障復明、小兒麻痹後遺症矯治和聾兒聽力語言訓練三項康復工作。三年來,完成白內障復明手術50萬例,有效率達 99.76%。完成小兒麻痹矯治手術16萬人次,有效率達98.7%,使大批青少年患者改善了肢體功能,升了學,就了業。對一萬名7歲以下聾啞兒童進行語言訓練,顯效率80%,一部分聾啞兒童康復後進入普通學校讀書,有的聾啞兒童在全國少年兒童詩歌朗誦比賽中獲一等獎。殘疾人聯合會和各級衛生部門每年派出多批醫療隊,深入新疆、西藏等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在困難條件下對白內障、小兒麻痹患者就地實施康復醫療,取得巨大成績。全國城鄉正在建立社區康復網絡。目前,城鎮已建立基層社區康復站(點)2300多個,殘疾兒童寄託所、訓練班750多個,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工療站1300多個。瀋陽市瀋河區的 16個街道辦事處,建立了殘疾兒童學前班、寄託所、弱智兒童訓練班、殘疾人康復站、福利廠、婚姻介紹所、殘疾老人服務站、社會保險基金等服務系列。

  中國政府為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利,大力發展殘疾人教育。國家建立了以在普通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和隨班就讀為主體、以特殊教育學校為骨幹的殘疾人義務教育新格局。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70個地區、市制定和實施了地方的殘疾人教育發展規劃。近三年來,各類特殊教育學校每年增長 20%,普通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每年增長一倍,在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習的盲、聾、弱智學生每年增長30%。接受高等教育的殘疾人越來越多。近兩年來,僅參加高等自學考試取得大專文憑的殘疾人就達4700名。

  中國政府重視殘疾人職業教育。建立了28所殘疾人職業教育中心。特殊教育學校普遍開設了職業技術課。國家在洛陽、西安、南京、太原等市開辦了盲人按摩醫療專科學校,各省市也分別舉辦培訓班,培養了大量盲人按摩醫療人才。上海市聾啞青年技術學校設有木工、金工、美術專業,畢業學生遍布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許多人被評為助理工程師、工程師。

  國家採取優惠政策發展殘疾人教育。中國財政部門設立特殊教育專項補貼經費。除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免收學費、設立助學金外,還設立了殘疾人自學成才獎金,鼓勵和扶持殘疾青年自學成才。

  中國政府支持興辦大量的福利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對福利企業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稅收、銷售等方面給予全面扶持。在國家優惠政策扶持下,福利企業迅速發展,由1979年的1022家增至1990年的4.2萬家。殘疾人在這些企業就業人數,八十年代平均每年增加6.7萬人,現達75萬人。除福利企業安置以外,國家機關和其他企事業單位也吸收部分殘疾人就業,並鼓勵殘疾人個體開業。目前,中國城鎮16—59歲的殘疾人有518萬人,已就業約260萬餘人,就業率為50.19%;農村16—59歲的殘疾人為1701萬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等勞動的約1030萬人,在業率為60.55%。

  各級政府文化部門積極組織、扶持殘疾人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殘疾人的精神生活,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的文化權利。目前,全國有殘疾人活動場所1770個,靈活多樣地開展殘疾人書畫、攝影、集郵、田徑、球類、棋類、文藝演出、知識競賽等活動。1983年成立的中國傷殘人體育協會,加入了7個世界殘疾人體育組織。在多次傷殘人國際比賽中,中國殘疾運動員贏得近400枚獎牌,創數十次世界紀錄。

  政府通過扶助、救濟、補助、供養、保險和特別照顧等多種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對於約140萬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在農村實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或建立福利院集體供養;在城鎮實行定期救濟或在福利院集體供養。全國城鄉現有各種福利院 4萬個,其中收養殘疾人約8萬人。各級政府在殘疾人的勞動、教育、醫療、生活、文化娛樂等方面,普遍採取優惠和減免稅、費等措施。殘疾人專用的必須進口的物品和設備,減免進口關稅。盲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

  政府和殘疾人聯合會十分注意採取各種方法消除對殘疾人的歧視與偏見,形成尊重和幫助殘疾人的社會環境。各地開展了「社會為殘疾人、殘疾人為社會 」的殘疾人活動日、助殘日、人道主義宣傳周活動,有上千萬人參加。全國1000多萬少年兒童參加的「紅領巾助殘活動」已歷時五年。各地深入開展「建殘疾人之家、做殘疾人之友」活動。國家規定每年5月19日為法定的「全國助殘日」。

  目前,方便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無障礙設施正在中國各地逐步建立和增多。北京、深圳、上海、瀋陽、廣州等城市的一些街道、商店、旅館、劇場、圖書館及機場等公共場所,都已改建和設置方便殘疾人通行的坡道、扶手等。

  中國積極參與國際社會保障殘疾人權益的活動。1982年聯合國大會確定1983—1992年為「聯合國殘疾人十年」後,中國政府接受了大會通過的《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成立了由22個政府部門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組成的「聯合國殘疾人十年中國組織委員會」,領導、協調這一工作。1987 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中國政府接受國際勞工大會1983年通過的《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由於中國政府為保障殘疾人的人權所做出的巨大努力和成就,中國政府和殘疾人組織受到聯合國和國際社會廣泛稱讚。1988年聯合國秘書長向中國的殘疾人組織頒發了「和平使者獎」和「特別獎」。

十、 積極參與國際人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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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承認和尊重聯合國憲章保護和促進人權的宗旨與原則,讚賞和支持聯合國普遍促進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努力,並積極參與聯合國人權領域的活動。中國主張相互尊重國家主權,優先維護廣大發展中國家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從而為全世界廣大人民享受各項人權創造必要條件。中國反對藉口人權問題干涉別國內政,並為消除各種不正常現象、加強國際人權合作進行了不懈的努力。

  1955年4月,中國政府總理周恩來在印度尼西亞萬隆召開的亞非會議上簽署了《亞非會議最後公報(萬隆宣言)》。公報宣布亞非會議完全支持聯合國憲章中所提出的人權的基本原則,並將「尊重基本人權、尊重《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作為和平共處十項原則的第一條。同年5月,周恩來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擴大會議上指出,《萬隆宣言》的「十項原則中也規定了尊重基本人權、尊重《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這些都是中國人民的一貫主張,也是中國一貫遵守的原則。」1986年,在聯合國第四十一屆大會上,中國外交部長在一般性辯論發言中,談到聯合國通過《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周年時指出,「兩個公約對實現《聯合國憲章》關於尊重人權的宗旨和原則有着積極的意義。我國政府一貫支持憲章的這一宗旨和原則。」1988年9月,中國外長在聯合國第四十三屆大會上發言指出,《世界人權宣言》是「第一個系統地提出尊重和保護基本人權具體內容的國際文書。儘管它存在着歷史的局限性,但它對戰後的國際人權活動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起了積極作用。」

  中國積極參與聯合國人權領域的活動。1971年中國在恢復了聯合國的合法席位之後,一直派團出席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和聯合國大會歷屆會議,並在上述會議上積極參加有關人權議題的審議,闡述自己對人權問題的看法,為不斷豐富人權的內涵作出了自己的貢獻。中國於1979年、1980年和1981 年分別派代表團作為觀察員出席了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第三十五、三十六和三十七屆會議。1981年,中國在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一屆常會上當選為人權委員會成員國,並一直連任該委員會成員。自1984年開始,中國向人權委員會推薦的人權事務專家連續當選為防止歧視和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中國委員在該機構發揮了重要作用,先後擔任了該機構下屬的土著居民問題工作組和來文工作組的成員。

  中國積極參與了聯合國系統內國際人權法律文書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中國多次派代表參與國際人權法律文書的起草工作組,其中包括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屬權利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個人、團體和社會機構在促進和保護世所公認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宣言》和《保護民族、種族、語言、宗教上屬於少數人的權利宣言》等工作組。在這些工作組會議上,中國提出的意見和修正案受到了各方面的重視。自1981年起,中國參加了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起草《發展權宣言》的政府專家組的歷屆會議,並積極提出意見,直至《發展權宣言》於 1986年在第四十一屆聯大獲得通過。中國還積極支持人權委員會關於實現發展權問題的全球磋商,支持將發展權問題作為一個單獨的議題在人權委員會加以審議。中國一直是人權委員會關於發展權問題決議的共同提案國。

  中國政府自1980年起先後簽署、批准並加入了《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等7個國際人權公約。對於已加入的人權公約,中國政府一貫按規定提交執行有關公約情況的報告,嚴肅認真地履行自己所承擔的義務。

  中國一貫主持正義,在捍衛第三世界國家的民族自決權和制止大規模侵犯人權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在公正合理地解決柬埔寨問題、阿富汗問題、巴勒斯坦和阿拉伯被占領土問題、南非和納米比亞問題、巴拿馬問題等一系列重大國際人權問題上,中國多年來堅持不懈的努力是眾所周知的。

  中國重視發展權問題。中國認為,隨着歷史的發展,人權的概念及其內涵也在不斷發展。《發展權宣言》規定,人權既是一項個人權利,同時又是一項集體的權利,這突破了傳統的人權概念,是新興的民族獨立國家及國際社會多年鬥爭取得的結果,具有重要意義。現在世界上貧富之間的差距愈來愈大,許多發展中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緩慢,發展中國家人口的三分之一仍然生活在貧困線以下。對廣大發展中國家人民來說,最緊迫的人權問題仍然是生存權利和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權利。因此發展權應優先受到重視。中國呼籲國際社會重視和關注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問題,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努力消除世界經濟秩序中不公正和不合理現象,切實改善國際經濟環境,緩解和逐步消除制約發展中國家發展的不利因素,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消除種族主義、殖民主義、霸權主義、外國侵略、占領和干涉等影響發展權的因素,為發展權的實現創造有利的國際環境。

  長期以來,在聯合國人權領域的活動中,中國堅決反對任何國家利用人權問題推行自己的價值觀念、意識形態、政治標準和發展模式,藉口人權問題干涉別國特別是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內政,使許多發展中國家的主權和尊嚴受到損害。對此,中國同廣大發展中國家一道,進行了堅決鬥爭,主持公道,仗義執言。中國一貫認為,人權問題本質上是屬於一國內部管轄的問題,尊重國家主權和不干涉內政是公認的國際法準則,適用於國際關係的一切領域,自然也適用於人權問題。《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七款規定:「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內管轄之事項。」聯合國通過的《關於各國內政不容干涉及其獨立與主權之保護宣言》、《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之原則之宣言》和《不容干涉和干預別國內政宣言》都明確規定:「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均無權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間接干涉任何其他國家之內政和外交事務」,「各國有義務避免利用和歪曲人權問題,以此作為對其他國家或國家集團內部或彼此之間製造猜疑和混亂的手段」。這些國際約法的規定,反映了絕大多數國家維護國際法基本準則和國際間正常關係的意志,是國際人權活動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那種認為不干涉內政原則不適用於人權問題的主張,實際上是要求主權國家在人權問題上放棄國家主權,這是違反國際法的。利用人權問題去達到強迫別國接受其意識形態的政治目的,這已經不是什麼人權問題,而是干涉別國內政的強權政治的表現。國際人權活動中的這種不正常現象,應予以清除和糾正。

  中國主張在相互理解、求同存異的基礎上加強人權領域內的國際合作。但任何國家實現和維護人權的道路,都不能脫離該國的歷史和經濟、政治、文化的具體國情,並需由主權國家通過國內立法對人權制度予以確認和保護。正如第四十五屆聯大決議所指出的,「每一個國家都有權自行選擇和發展本國的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制度」。第四十六屆人權會決議也指出,沒有任何一種發展模式可以對所有文化和所有人民普遍適用。拿自己的模式作標準,去評判其他國家,把自己的模式強加於人,既不恰當,也根本行不通。因此,人權國際保護的主旨和活動,應促進國際人權領域的正常合作和各國之間的和諧、互相理解和相互尊重;應該照顧到各種政治、經濟、社會制度和不同歷史、宗教、文化背景的國家對人權的觀點,本着求同存異、互相尊重、增進了解、加強合作的精神來進行。

  中國一貫認為,對於危及世界和平與安全的行為,諸如由殖民主義、種族主義和外國侵略、占領造成的粗暴侵犯人權的行為,以及種族隔離、種族歧視、滅絕種族、販賣奴隸、國際恐怖組織侵犯人權的嚴重事件,國際社會都應進行干預和制止,實行人權的國際保護。這是人權領域內加強國際合作的重要內容,也是當前人權國際保護活動所面臨的艱巨任務。

  現在,世界新舊格局正處於轉換之中,世界更加動盪不定。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仍在繼續,危及世界的和平與發展。利用人權干涉別國內政和推行強權外交,阻礙了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實現。面對這樣的國際形勢,中國願意同國際社會一道,為建立一個公正、合理的國際關係新秩序,實現聯合國維護和促進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宗旨,繼續作出不懈的努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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