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貫徹婚姻法的指示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關於貫徹婚姻法的指示 政務院總理周恩來 1953年2月1日 發布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發布於1953年2月2日《人民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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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公布以來,全國各地執行婚姻法已有不少的成績。但各地發展是不平衡的。許多地區的領導機關認真向群眾宣傳了婚姻法,正確地處理了婚姻糾紛,群眾覺悟就大大提高,基本上摧毀了封建主義婚姻制度,樹立了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出現了許多互敬互愛、勤勞生產的模範夫婦和民主團結的模範家庭,在各種政治活動和經濟建設事業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至今還有大部地區,由於領導機關和幹部對婚姻法缺乏正確全面的了解,因而也不能嚴肅地、正確地宣傳婚姻法與處理婚姻糾紛,甚至有些幹部對執行婚姻法採取抗拒的態度,支持舊的封建惡習,干涉婚姻自由。以致在這些地區包辦買賣婚姻還很流行,婦女繼續受壓迫、受虐待、甚至因婚姻不自由而自殺或被殺的現象依然不斷發生。死者多系青壯年,而且大部分是婦女。這不僅侵犯了婦女的平等權利和婚姻自由,而且影響了人民內部的團結,影響了國家的生產建設和社會秩序。這種嚴重的情形是絕對不能容忍的。現在,農村中的土地改革及城市中廠礦中的民主改革業已在全國基本完成,我們已有可能而且必須在勝利的反封建的群眾運動的基礎之上,在全國範圍內(少數民族地區和尚未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區除外),開展一個大規模的宣傳婚姻法和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群眾運動,根本摧毀包辦強迫、男尊女卑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樹立男女權利平等、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從而建立民主和睦、團結生產的新式家庭,以增強國家經濟建設與文化建設的力量。為此,特作如下的指示:
一、婚姻制度的改革,雖是一種反封建的民主改革,但它不同於農村中的土地改革和其他社會改革。因為婚姻制度的改革是人民內部的思想鬥爭,是以先進的思想反對落後的思想——封建思想,從人們思想中清除舊社會遺留下來的關於婚姻問題方面的封建意識,這就需要有長期的、細緻的、耐心的工作,而不能採取粗暴急躁的態度與階級鬥爭的方法,想在一次運動中就完全解決問題。因此,一方面需要展開一個大張旗鼓的群眾性的宣傳婚姻法及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運動,使廣大人民群眾和幹部與封建思想劃清界限,把幾千年的封建婚姻制度根本摧毀,正確地實行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但另一方面在運動中又必須堅持教育的方針。對於大量的既成的包辦買賣婚姻及因婚姻不自由而造成的家庭不和睦現象,基本上應採取批評教育、提高覺悟、改善與鞏固夫婦關係的辦法;對極少數嚴重違反婚姻法,夫婦關係十分惡劣,確實無法繼續維持的,應該准許離婚,但必須經過認真的調解說服工作,以取得廣大群眾的同情;對於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和違反婚姻法行為但未造成嚴重惡果的幹部或群眾,經過深刻的揭發、批判和教育,只要他決心改正錯誤,不必再予以處分;對於極少數虐待、殺害婦女以及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嚴重惡果致民憤很大的嚴重犯罪分子,則須按法律予以應得的懲處。為了集中力量摧垮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絕不要把問題擴大到一般的男女關係和家庭關係方面去,以免把運動搞亂。
二、既然婚姻制度的改革是人民內部的思想鬥爭,那末,貫徹婚姻法的首要工作就必須是在廣大幹部和群眾中進行宣傳教育,樹立對婚姻法的正確認識,在思想上劃清封建主義婚姻制度與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的界限。由於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封建思想給予人們的影響,並不能隨着封建的政治制度和封建的經濟基礎的消滅而同時消滅,所以在群眾和幹部中,現時都還存在着程度不同的重男輕女的封建殘餘思想,及由此而產生的對婚姻法的各種不正確的認識。他們錯誤地認為「婚姻法是婦女法,是女人壓迫男人的」,「婚姻法是離婚法」等。許多幹部在這種錯誤思想支配下,對於爭取婚姻自由的婦女漠不關心;對於因婚姻不自由而自殺被殺的現象熟視無睹。甚至有些司法機關和區、鄉(村)幹部干涉婚姻自由,支持落後思想與封建惡習,對爭取婚姻自由者亂加罪名。因此,要貫徹婚姻法,必須在廣大群眾中,首先在幹部中廣泛深入地宣傳婚姻法,使他們正確地認識新民主主義的婚姻制度是要在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基礎之上,建立民主和睦、團結幸福的家庭,它能夠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有利於國家的生產建設,有利於後代子孫的身心健康。在宣傳教育中,必須從上到下、從幹部到群眾進行一系列的思想批判,針對一些違反婚姻法的具體事實和關於婚姻問題方面的封建殘餘思想的種種表現加以具體分析,以求在思想上認清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階級實質及其對社會對人民的危害性,從思想上打下貫徹婚姻法的強固基礎。
三、全國各地,除少數民族地區及尚未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區外,無論城市或鄉村,均應以一九五三年三月作為宣傳貫徹婚姻法的運動月。在這個月內,必須充分發動男女群眾,特別是婦女群眾,展開一個聲勢浩大、規模壯闊的群眾運動,務使婚姻法家喻戶曉,深入人心,發生移風易俗的偉大作用。為此,各地應動員一切宣傳力量,利用各種方式,在一切工廠、農村、機關、學校和街道,掀起宣傳婚姻法的熱潮。在宣傳工作中,應注意表揚執行婚姻法的模範事跡和人物,揭發與批判違反婚姻法的思想和行為。結合貫徹婚姻法的宣傳,召開以村莊、街道或家庭為單位的會議。檢查執行婚姻法的情況,亦可在必要的地方和必要的家庭中,發動訂立保證執行婚姻法的公約和民主和睦、團結生產的家庭公約。為了推進運動,應以縣為單位,在封建婚姻制度遺毒嚴重的地區,選擇典型的虐待婦女或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嚴重惡果致民憤很大的犯罪分子,經過充分準備,組織人民法庭,召開公審大會,當眾依法判罪。但死刑必須先報中央及大行政區批准。同時,要選擇一些過去判錯了的婚姻案件予以改判。
四、在貫徹婚姻法運動中,要深入進行愛護革命軍人及其家屬的教育,切實幫助軍屬與革命殘廢軍人、復員軍人解決困難,建立家務,提高軍屬政治地位;並對軍屬進行軍屬光榮的愛國主義教育,表揚軍屬支援前線、和睦家庭、勞動生產等模範事跡。處理革命軍人的婚姻案件時,必須遵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及其他有關處理革命軍人婚姻問題的法令認真辦理。對於不合上述規定的婚姻事件應耐心進行說服教育,使之自覺遵守政府法令。不得藉口片面的保護婦女利益而影響對革命軍人的照顧。對於符合上述規定的婚姻事件,應嚴格遵照法定的手續辦理。
五、在廣大婦女為爭取婚姻自由與封建的殘餘思想和惡習進行嚴重鬥爭的時候,必然有一些婦女在鬥爭中暫時要遇到生活上的困難和迫害,如果不予以暫時救濟,她們不僅生活無着,鬥爭氣餒,且有生命危險。因此,各地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都要負責給這些人以必要的保護、救濟和臨時安置,不得推卸責任。
六、本指示下達後,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貫徹婚姻法運動委員會,吸收各階層各界有關的代表人物參加,研討並制定開展貫徹婚姻法運動的方案。並在這個委員會下,以監察、民政、司法部門及婦聯、青年團、工會幹部為基礎,吸收有關部門的幹部參加,成立辦公室開始工作,積極組織力量,訓練幹部,收集典型事例,準備宣傳材料,進行典型試驗,吸取經驗,為運動月進行充分的準備。各級貫徹婚姻法運動委員會應密切上下級的聯繫,切實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以便及時了解情況,指導運動。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保證這一運動有領導、有計劃、有組織地、健康地進行,使運動獲得預期的目的。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 周恩來
一九五三年二月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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