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 政务院总理周恩来 1953年2月1日 发布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发布于1953年2月2日《人民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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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以来,全国各地执行婚姻法已有不少的成绩。但各地发展是不平衡的。许多地区的领导机关认真向群众宣传了婚姻法,正确地处理了婚姻纠纷,群众觉悟就大大提高,基本上摧毁了封建主义婚姻制度,树立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出现了许多互敬互爱、勤劳生产的模范夫妇和民主团结的模范家庭,在各种政治活动和经济建设事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至今还有大部地区,由于领导机关和干部对婚姻法缺乏正确全面的了解,因而也不能严肃地、正确地宣传婚姻法与处理婚姻纠纷,甚至有些干部对执行婚姻法采取抗拒的态度,支持旧的封建恶习,干涉婚姻自由。以致在这些地区包办买卖婚姻还很流行,妇女继续受压迫、受虐待、甚至因婚姻不自由而自杀或被杀的现象依然不断发生。死者多系青壮年,而且大部分是妇女。这不仅侵犯了妇女的平等权利和婚姻自由,而且影响了人民内部的团结,影响了国家的生产建设和社会秩序。这种严重的情形是绝对不能容忍的。现在,农村中的土地改革及城市中厂矿中的民主改革业已在全国基本完成,我们已有可能而且必须在胜利的反封建的群众运动的基础之上,在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地区和尚未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除外),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根本摧毁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树立男女权利平等、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从而建立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式家庭,以增强国家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的力量。为此,特作如下的指示:
一、婚姻制度的改革,虽是一种反封建的民主改革,但它不同于农村中的土地改革和其他社会改革。因为婚姻制度的改革是人民内部的思想斗争,是以先进的思想反对落后的思想——封建思想,从人们思想中清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关于婚姻问题方面的封建意识,这就需要有长期的、细致的、耐心的工作,而不能采取粗暴急躁的态度与阶级斗争的方法,想在一次运动中就完全解决问题。因此,一方面需要展开一个大张旗鼓的群众性的宣传婚姻法及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运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和干部与封建思想划清界限,把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制度根本摧毁,正确地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但另一方面在运动中又必须坚持教育的方针。对于大量的既成的包办买卖婚姻及因婚姻不自由而造成的家庭不和睦现象,基本上应采取批评教育、提高觉悟、改善与巩固夫妇关系的办法;对极少数严重违反婚姻法,夫妇关系十分恶劣,确实无法继续维持的,应该准许离婚,但必须经过认真的调解说服工作,以取得广大群众的同情;对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和违反婚姻法行为但未造成严重恶果的干部或群众,经过深刻的揭发、批判和教育,只要他决心改正错误,不必再予以处分;对于极少数虐待、杀害妇女以及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严重恶果致民愤很大的严重犯罪分子,则须按法律予以应得的惩处。为了集中力量摧垮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绝不要把问题扩大到一般的男女关系和家庭关系方面去,以免把运动搞乱。
二、既然婚姻制度的改革是人民内部的思想斗争,那末,贯彻婚姻法的首要工作就必须是在广大干部和群众中进行宣传教育,树立对婚姻法的正确认识,在思想上划清封建主义婚姻制度与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界限。由于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思想给予人们的影响,并不能随着封建的政治制度和封建的经济基础的消灭而同时消灭,所以在群众和干部中,现时都还存在着程度不同的重男轻女的封建残余思想,及由此而产生的对婚姻法的各种不正确的认识。他们错误地认为“婚姻法是妇女法,是女人压迫男人的”,“婚姻法是离婚法”等。许多干部在这种错误思想支配下,对于争取婚姻自由的妇女漠不关心;对于因婚姻不自由而自杀被杀的现象熟视无睹。甚至有些司法机关和区、乡(村)干部干涉婚姻自由,支持落后思想与封建恶习,对争取婚姻自由者乱加罪名。因此,要贯彻婚姻法,必须在广大群众中,首先在干部中广泛深入地宣传婚姻法,使他们正确地认识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是要在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基础之上,建立民主和睦、团结幸福的家庭,它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国家的生产建设,有利于后代子孙的身心健康。在宣传教育中,必须从上到下、从干部到群众进行一系列的思想批判,针对一些违反婚姻法的具体事实和关于婚姻问题方面的封建残余思想的种种表现加以具体分析,以求在思想上认清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阶级实质及其对社会对人民的危害性,从思想上打下贯彻婚姻法的强固基础。
三、全国各地,除少数民族地区及尚未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外,无论城市或乡村,均应以一九五三年三月作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在这个月内,必须充分发动男女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展开一个声势浩大、规模壮阔的群众运动,务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发生移风易俗的伟大作用。为此,各地应动员一切宣传力量,利用各种方式,在一切工厂、农村、机关、学校和街道,掀起宣传婚姻法的热潮。在宣传工作中,应注意表扬执行婚姻法的模范事迹和人物,揭发与批判违反婚姻法的思想和行为。结合贯彻婚姻法的宣传,召开以村庄、街道或家庭为单位的会议。检查执行婚姻法的情况,亦可在必要的地方和必要的家庭中,发动订立保证执行婚姻法的公约和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家庭公约。为了推进运动,应以县为单位,在封建婚姻制度遗毒严重的地区,选择典型的虐待妇女或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严重恶果致民愤很大的犯罪分子,经过充分准备,组织人民法庭,召开公审大会,当众依法判罪。但死刑必须先报中央及大行政区批准。同时,要选择一些过去判错了的婚姻案件予以改判。
四、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要深入进行爱护革命军人及其家属的教育,切实帮助军属与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解决困难,建立家务,提高军属政治地位;并对军属进行军属光荣的爱国主义教育,表扬军属支援前线、和睦家庭、劳动生产等模范事迹。处理革命军人的婚姻案件时,必须遵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其他有关处理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法令认真办理。对于不合上述规定的婚姻事件应耐心进行说服教育,使之自觉遵守政府法令。不得借口片面的保护妇女利益而影响对革命军人的照顾。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婚姻事件,应严格遵照法定的手续办理。
五、在广大妇女为争取婚姻自由与封建的残余思想和恶习进行严重斗争的时候,必然有一些妇女在斗争中暂时要遇到生活上的困难和迫害,如果不予以暂时救济,她们不仅生活无着,斗争气馁,且有生命危险。因此,各地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都要负责给这些人以必要的保护、救济和临时安置,不得推卸责任。
六、本指示下达后,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吸收各阶层各界有关的代表人物参加,研讨并制定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方案。并在这个委员会下,以监察、民政、司法部门及妇联、青年团、工会干部为基础,吸收有关部门的干部参加,成立办公室开始工作,积极组织力量,训练干部,收集典型事例,准备宣传材料,进行典型试验,吸取经验,为运动月进行充分的准备。各级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应密切上下级的联系,切实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以便及时了解情况,指导运动。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保证这一运动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健康地进行,使运动获得预期的目的。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 周恩来
一九五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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