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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關於反帝鬥爭中我們工作的錯誤與缺點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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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關於反帝鬥爭中我們工作的錯誤與缺點的決議
中國共產黨第六屆中央委員會
中華民國20年(1931年)12月2日於瑞金縣‎

中央考查各省的反帝工作,覺得許多省委(如河南滿洲等)根本沒有抓住這一反帝鬥爭,作為動員廣大群眾參加鬥爭,爭取廣大群眾到我們領導之下來的黨的中心任務。有些省委(如江蘇)雖然有一些成績,但只是把反帝鬥爭的領導當做節期式的運動,把反帝鬥爭同日常的經濟鬥爭對立起來,沒有去加緊的組織反帝的罷工,以為做了反帝鬥爭,就不免要妨害日常鬥爭。還有些省委(如廣東陝西)那根本沒有看到他們在反帝中間的具體工作。對於利用反帝鬥爭,公開組織群眾領導群眾,使群眾與國民黨發生直接衝突,使群眾鬥爭從反對帝國主義到直接反對國民黨,使群眾在切身經驗中了解到只有工農自己的武裝,工農兵自己的政府,才能打倒帝國主義的工作還是鳳毛麟角。

在我們兩個多月的宣傳鼓動中間,我們還沒有能夠使廣大群眾了解到只有推翻國民黨統治的民眾革命(即工農兵的革命),才能抵抗帝國主義的進攻,才能終止國民黨政府繼續出賣民族的利益,造成新的民族的恥辱,並且使他們為了這一革命而鬥爭!沒有利用廣大群眾要求民族解放的熱情,來深入反對帝國主義瓜分中國,和反對國民黨出賣民族利益,出賣中國的鬥爭,沒有利用「排貨」的運動來轉變為反帝國主義反國民黨資本家的激烈的鬥爭。

民眾自動武裝起來,驅逐日本帝國主義的口號,還是沒有能夠成為普遍的口號(如河南省委根本沒有提出這一口號)。反對進攻蘇聯,宣傳武裝擁護蘇聯的工作非常不夠。對於救國義勇軍,我們也沒有能夠領導。尤其嚴重的,一直到現在,我們還沒有能夠發動與組織一次偉大的工人群眾的罷工,動員廣大的無產階級來領導這一反帝運動。

中央分析我們工作中這些錯誤與缺點的來源時,認為有以下幾點,是值得我們特別指出的:

一、我們還沒有能夠抓住目前領導反帝鬥爭的中心任務,沒有把這一任務,當做目前動員群眾,組織群眾與爭取群眾的鬥爭任務。

二、我們沒有能夠很廣泛的對於每一具體的事變提出我們的口號與主張,使我們的口號與主張,真能喊出群眾心坎中的要求,來動員與組織群眾,而只是限於一些在廣大群眾還不很了解的基本口號的宣傳。我們還沒有能夠依着形勢的轉變,而轉變我們的口號,而提高我們的要求。

三、我們沒有能夠在鬥爭中,揭破國民黨以及各反革命派別出賣民族利益的事實,我們沒有能夠很廣泛的,很清楚的把以民眾革命來爭取中國民族獨立解放與中國民族統一,同國民黨以及一切派別反對民眾革命,投降帝國主義,造成民族恥辱與瓜分局面的民族主義的一切武斷宣傳與欺騙對立起來。我們甚至怕談民族兩字,怕落進國民黨民族主義的圈套中去。

四、我們動員群眾的工作方式,還陷在很狹窄的與秘密的範圍內。我們懼怕公開,懼怕群眾,對於群眾民族的情緒,我們表示畏縮。我們更不能把群眾反帝的鬥爭,同群眾切身的利益密切的聯繫起來,使鬥爭擴大與持久。許多公開的反帝組織,我們沒有能很好的去利用,並轉變它們的性質;相反的,有的地方,如上海工聯一個工作同志提議取消電話抗日救國會,認為利用公開路線去爭取群眾是作國民黨的俘虜,以及好些地方又取消了黨的獨立領導,提議與改組派合作(如滬東,北平)的種種錯誤的行動。

五、我們還沒有真正能夠深入群眾,尤其深入到企業中去。一切到企業中去的口號,還不過是紙上的空談。真正有計劃的,有組織的,堅持耐苦的去發動與組織罷工,尤其是日本工廠中工人的罷工鬥爭,對於中央關於這一問題的再三指示,只有敷衍了事。甚至對於各廠已發動的反日鬥爭,還茫然不知。或者已經發動的反日罷工(如日彩印廠)而不去積極領導。

六、兩條戰線的鬥爭,也還不過是嘴上的與決議上的。在實際鬥爭中,在每一具體問題上,兩條戰線的鬥爭,還很少看見。對於消極怠工的右傾機會主義者與「左」的關門主義者的打擊,表示非常不充分與沒有力量。

中央認為這些現象,都是非常嚴重的。日本帝國主義與一切帝國主義對於中國的進攻,國際聯盟與美國承認日本併吞以及派遣所謂中立調查團,設立中立區域等等的決定,表示瓜分中國,進攻蘇聯的危險,日益加深。國民黨公然承認國聯與美國瓜分中國的決定,出賣民族利益,使國民黨的一切欺騙,更進一步的破產,使它的統治更形動搖。民眾反帝國主義的鬥爭,現在是更加開展與深入,很多示威行動與鬥爭,已表示民眾對於國民黨的不信任,而找求着新的出路。然而正因為我們的工作,因為上述的錯誤與缺點,這一蓬蓬勃勃的反帝鬥爭,還沒有得到我們黨的堅強的領導,還沒有能夠使無產階級的罷工運動脈鬥爭的中堅。這不能不說是這一鬥爭的主要弱點。

中央認為這一反帝鬥爭如若得不到廣大的罷工運動為中堅,如若得不到本黨堅強的領導,這一鬥爭在帝國主義與國民黨一切派別的聯合的壓迫之下,必然會遭到暫時的失敗。所以中央要各級黨部接到這一決議後,立刻討論這一決議,站在布爾塞維克自我批評的原則之下,堅決的揭發自己工作中的一切這些錯誤與缺點,堅決的同這些現象做鬥爭,並定出開展與深入反帝鬥爭的具體工作計劃與布置。

中央
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二日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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