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關於在農村中開展「三反」運動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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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關於在農村中開展「三反」運動的指示
1960年5月15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政治局會議通過。主席已閱。)

(發至縣團級)

中央關於在農村中
開展「三反」運動的指示
一九六〇年五月十五日

自從三月二十三日和三十日,中央先後發出「關於山東六級幹部大會情況的批示」、「關於反對官僚主義指示」以後,全國已有一部分地區在農村中初步開展了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的運動。根據現有情況看來,運動的發展是健康的,它証明了中央對於農村基本情況的分析,是正確的。

關於開展三反運動的方針和原則,中央在上述兩個指示中已經有所規定。總的來說,就是:「三反」運動一定要搞,搞的原則是教育為主,懲辦為輔。對於那些犯有錯誤而不嚴重的人,應該採取教育的方法,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於那些錯誤極其嚴重、民憤極大的人則應該堅決懲辦。通過這一運動,主要地達到兩個目的,卽:普遍提高幹部的政治思想水平,改善他們的工作作風,進一步密切黨和廣大群眾的聯繫;同時,對隱藏在我們隊伍中的壞分子加以清理,以純潔我們的組織。為了實現上述目的,為了推動「三反」運動更好地發展,中央再提出以下意見,請各地注意掌握:

(一)必須肯定,農村基層幹部絕大多數是好的。他們忠心耿耿,朝氣勃勃,艱苦樸素,敢想敢幹,並且具有一定的共產主義覺悟。正是這些同志,帶領了農村廣大勞動人民實現農業生產的大躍進,完成黨在農村中的各項工作任務。在這些同志中,有一部分人思想作風上雖有某些缺點,但是基本上也是好幹部。另外,犯有較嚴重貪污、浪費和官僚主義錯誤的人,只是很少數;真正的壞分子,更是極少數。對於這種總的形勢,必須有足夠的估計。只有這樣,在開展「三反」運動時,才能避免發生偏差,才不至使打擊面過寬,才能不讓壞分子乘機鑽空子,才能真正保護廣大幹部和群眾的積極性。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犯有貪污、浪費、官僚主義錯誤的人,在農村基層幹部中所占的比重,雖然很小,但是他們所犯的這類錯誤的危害性是很大的。這類錯誤所以存在,實質上是資產階級思想對我們幹部隊伍的侵蝕。「三反」運動所展開的斗爭,正是兩條道路的斗爭的一個重要的方面。如果我們不及時地進行這種斗爭,這類資產階級思想漫延開來,將會給我們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帶來極大的損失。在這方面,同樣地應該有足夠的認識。因此,必須採取堅決的態度,把運動搞深搞透;必須在廣大幹部和群眾中,把資本主義思想搞臭。只有這樣,才能大大地提高幹部和群眾的覺悟,更迅速地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推向前進。

對一切錯誤的思想和行為,應該進行堅決地斗爭。但對於犯錯誤的人,則應該根據不同的情況,根據他們所犯錯誤的情節的輕重和態度好壞,區別對待。目的是團結和教育極大多數,挽救一切可以挽救的人。

根據已有的材料,犯錯誤的人基本上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共產主義覺悟不夠,在經濟手續和工作作風方面,有某些毛病。雖然他們占了一些小便宜,挪用一些公款,有小量貪污,或者在有些事情上犯有官僚主義和強迫命令的錯誤。但是他們基本上仍然是好同志,對黨和人民群眾的革命事業是堅決地積極努力的,作了不少有利於人民革命事業的工作的。在犯錯誤的幹部中間,這類同志占很大的比例。以貪污的情況為例,湖北有個材料說,犯有這類錯誤的人占農村基層幹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三。他們平均每人貪汚四十幾元;貪污一百元以上的只占百分之幾,多數是二、三十元。對於這樣的人,應該進行嚴肅的批評和教育,一般不要給以處分,不戴貪汚帽子,主要地是幫 助 他 們 提高覺悟,改正錯誤,使他們今後能夠更好的工作。另外一類,是犯有較嚴重的貪污、浪費、官僚主義錯誤的。這類人比前一類的人數少得多,大體上只占農村基層幹部總數的百分之幾。對這些人則必須堅決地進行斗爭,給以必要的組織處理。其中少數錯誤極嚴重、民憤極大的,應該堅決撤換(是黨員的,應該開除黨籍),以至逮捕法辦。

在運動中,必然會揭發出隱藏在我們幹部隊伍中的地富反壞和蛻化變質的分子。這些人都應該一律清除出去,已混入黨內的,應該清除出黨。罪行嚴重的,應該給以法律制裁。

這次三反運動中,對於那些犯錯誤的人,處分的面一般不宜太寬,大體上以控制在百分之三以下為宜。其中受撤銷職務和開除黨籍處分的應控制在百分之一以下,逮捕法辦的更應該是極少數。

(二)在農村基層幹部中,需要進行「三反」檢查的,應該是生產小隊以上幹部和財貿系統的基層幹部,特別要注意公社一級和公社直接經營的企業單位。對他們,「三反」運動應該以反貪污為重點;官僚主義、強迫命令、鋪張浪費也必須反,但是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有什麼反什麼。至於沒有擔任幹部職務的農村黨團員,需要作檢查處理的,一般只在黨團組織內部進行,不在群眾中公開批判。某些社員有小偷小摸行為的,也應該另選時機,通過正面教育,引導他們自覺改正錯誤,不要把它同「三反」運動糾纏在一起。

對於那些犯有貪污、多占、挪用等錯誤的人,各地在處理時,還必須注意以下的方面:不論什麼人,不論貪污、多占、挪用的數量大小,都必退必賠,一時退不起的,可以分期退囘,對貪汚數量大或貪污行為惡劣的人還可以用強制勞動的辦法補償;計算的時間,除了少數嚴重的大貪污犯以外,一般的從一九五九年算起,而不要從人民公社成立以後算起;算貪污和不算貪污的界限,各地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處分面的控制比例,分別規定,一般不宜過低,大體上以二百元、三百元為宜。瞞產私分的行為,不在「三反」運動范圍內清算。

(三)當前農村工作的中心是生產。因此,「三反」運動必須緊密地結合生產、利用農事間隙時間來進行,使它成為推動生產的力量。各地在開展「三反」運動時,都必須很好地掌握這一原則。至於開展運動的時間,由各省(區)市自行安排,中央不作統一規定。

「三反」運動應該有計劃地、分批分期地進行,要有始有終,不要一轟而起,一轟而散。在運動中,應該貫徹黨在農村中的階級路綫,以當地的黨的組織為領導核心,依靠貧農、新老下中農的積極分子;應該充分發動群眾,並且廣泛地運用大鳴大放大字報的形式;應該儘可能運用原有的社員代表會議、社員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同時,在運動中必須堅決防止任何違法亂紀的作法,反對逼供信;嚴格禁止幹部壓制群眾,打擊報復;不許打人罵人或採用其他的變相肉刑,來對待犯錯誤的人。

(四)必須了解,反對貪污、浪費和官僚主義,是一個長時期的任務,需要經過多次反覆的斗爭,問題才可能基本解決。為此,今後在全國范圍內將定期地開展「三反」運動。同時,還應該訂立必要的制度,以加強黨員、幹部同群眾的聯繫,並且在工作中,加強群眾性的監督。中央要求全國各部門各地方,認真地、進一步地建立和健全各種民主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採取具體措施以防止幹部中的貪污、浪費和官僚主義的發生和發展。此外,中央還要求全國各級組織和全體幹部,在接到這個指示後,立卽貫徹執行下列的規定:

從中央委員起,凡到農村人民公社去檢查工作、了解情況的各級幹部,和參加現場會議的人員,必須一律到公共食堂同群眾一起吃飯。

各級機關和黨的組織,除招待外賓外,都不准用公款請客、送禮。

農村人民公社的各級幹部,都必須參加一定時間的生產勞動。他們參加生產勞動時間,由各省、市、區黨委根據具體情況,自行規定。

在最近幾年以內,所有農村人民公社一般不得蓋大禮堂、辦公樓、招待所或進行其他非生產性的基本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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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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