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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原子醫學實驗院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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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原子醫學實驗院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46年4月19日(非現行條文)
1957年4月19日
1957年5月2日
公布於民國46年5月2日

中華民國 46 年 4 月 19 日 制定16條
中華民國 46 年 5 月 2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8 年 3 月 27 日 廢止16條
中華民國 68 年 4 月 6 日公布

第一條

  中央原子醫學實驗院(以下簡稱本院)隸屬內政部,掌理原子醫學研究及有關診療實驗等事宜。

第二條

  本院設左列各科室。
  一、放射性同位元素科。
  二、放射線診斷科。
  三、放射線治療科。
  四、鐳錠治療科。
  五、物理治療科。
  六、一般醫療科。
  七、實驗研究室。
  八、檢驗科。
  九、護理室。
  十、病歷室。
  十一、總務室。
  前項各科室之職掌,於辦事細則內定之。

第三條

  本院置院長副院長各一人,院長綜理院務,副院長輔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四條

  本院各科室各置主任一人,除總務室主任外,其餘由主任技師、技師、主治醫師、或研究員兼任之。

第五條

  本院置主任技師七人,技師三人至五人,主治醫師九人,醫師四人至六人,住院醫師九人至十一人,藥劑師二人,藥劑生一人至三人、技術員十三人至十五人,技術助理員六人,護士督導員一人,護士長三人,護士十八人至二十六人,公共衛生護士一人或二人,檢驗員二人,醫護佐理員八人。

第六條

  本院置研究員五人至七人,助理研究員五人至九人,專門研究有關原子醫學之重要問題,與原子醫學之應用等事項。

第七條

  本院置秘書一人或二人,薦任,總務主任一人,薦任,事務員三人至五人,辦事員二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七人至十人。

第八條

  本院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佐理員三人,委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

第九條

  本院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佐理員一人,均委任,依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十條

  本院為培植原子醫學技術人才,得設置研究生,其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一條

  本院於必要時,得設原子醫學人員講習班,其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二條

  本院得與國際原子醫學機構,互相交換研究人員,從事有關原子醫學之研究。

第十三條

  本院得呈准內政部聘請顧問若干人,均為無給職。

第十四條

  本院人員之任用,除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人員外,依衛生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院辦事細則,由本院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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