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小組關於補充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初稿)」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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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小組關於補充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初稿)」的報告
中央政法小組
1963年3月23日

彭真同志並

中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初稿)」在一九五七年六月經中央法律委員會、中央書記處審查修改後,由人大法案委員會進行了審議,並在第一屆人大第四次會議上發給代表徵求了意見。去年以來,我們遵照中央和主席的指示,根據當前國際國內階級鬥爭的新情況和幾年來審判工作的經驗,對草案初稿又作了補充修改。在修改過程中,彭真同志多次給以指示,並徵求了各省、市、自治區政法機關、中央有關部門的意見,在去年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還進行了討論。

現將刑法草案中的幾個主要問題報告如下:

一、刑法草案的打擊鋒芒是針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敵我矛盾性質的犯罪分子的。草案規定: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反革命分子,在任何時候再犯反革命罪的,都以累犯論處(第67條);對於反革命犯,不適用緩刑(第7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進行反革命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經過寬大處理沒有判處刑罰,又犯反革命罪或者窩藏反革命分子的,不論過去罪行輕重,都應當追訴(第8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犯反革命罪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第83條)等。分則中最高刑為死刑的條文共27條,其中12條是反革命罪,其餘15條是殺人、放火、強姦、搶劫、慣竊慣騙、投機倒把、貪污以及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敵我矛盾性質的犯罪。對於這些嚴重犯罪從嚴懲處並不都是採用死刑,而是寬嚴相濟,區別對待。所以在掛死刑的條文中,都同時規定有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幅度較大。這樣判刑時比較主動,也不會束縛無產階級的手足。

為了給新的資產階級分子的犯罪活動以堅決打擊,對不同的犯罪分子又能區別對待,草案對走私、投機倒把等犯罪,採取殺、關、罰金、沒收財產等多種處罰方法,有些情節輕微不須判處徒刑的,也可以單處罰金或者沒收部分財產。並規定,對於犯罪分子違法所得和供犯罪所用的一切財物,應當追繳或者沒收。現在,盜竊、走私、投機倒把的犯罪分子大部分是在內部或者內外勾結。這些人,披着國家工作人員甚至共產黨員的外衣,實質上是資產階級犯罪分子,比社會上的資產階級犯罪分子更加危險。因此草案規定,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機倒把等罪的,從重處罰。

二、刑法草案對於人民內部的犯罪,一般是從寬的。我們對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問題,歷來主張採取說服教育的方法,對於少數構成犯罪的,雖然也給以刑事處分,但也是一種說服教育的輔助手段。根據這一精神,草案對那些輕微的危害行為,例如侮辱、誹謗、輕微的妨礙公務、一般的賭博和危害不大的過失行為等,沒有規定為犯罪,仍然採取說服教育或者行政處理的辦法解決。對於應當規定為犯罪但危害不很嚴重的行為,草案一方面規定處以短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等輕刑,另一方面又規定,情節輕微危害不大又系偶犯的,不以犯罪論處,可以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取保、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緩刑。對於少數情節特別惡劣,後果十分嚴重的犯罪分子,也可以判處長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但是這和對敵人的專政是有原則區別的。

三、對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罪,刑法草案主要打擊貪贓枉法和利用職權為非作歹的犯罪分子。對於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責任事故和嚴重玩忽職守等過失罪,我們根據工業70條的規定和各方面的意見也作了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但考慮到這些方面情況很複雜,涉及面很廣,因此處刑的條件限制較嚴,各地還要求增加故意作假報告、建築企業偷工減料、工業企業發行劣質產品、醫務人員的醫療事故等處刑規定,我們考慮,這些方面尚無成熟經驗,情況很複雜,可暫不規定,仍然主要用行政辦法處理,個別情節十分嚴重的,也可以引用相類似的條文處刑,比較主動。

四、刑法草案貫徹了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對犯罪集團的主犯從重處罰,對從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偶犯從輕,累犯和慣犯從重;抗拒從嚴,自首的可以從輕,自首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立大功的可以適當獎勵;歷史犯從寬,現行犯從嚴。這些都是我們過去一貫行之有效的政策,對於分化、瓦解敵人,爭取、改造多數,孤立、打擊少數,有着重大作用。此外,草案還規定,對於在執行徒刑、拘役期間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可以減刑、假釋。這也是我國行之有效的政策,對於鼓勵犯罪分子認真改造,起了很大的作用。

五、刑法草案體現了嚴肅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精神。由於我國地廣人多,情況複雜,為了能夠適應實際情況的需要,不束縛無產階級的手足,草案規定的各項罪名,一般比較概括;對各種犯罪規定的量刑幅度,一般也較大。草案還採取了「類推」的原則(第86條),以便對那些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分子進行鬥爭(懲治反革命條例中已有「類推」規定)。又規定,個別情況特殊的犯罪案件,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上或者以下判處刑罰(第63條、第64條),以便適用於各種複雜的犯罪情況。但為了避免在實際工作中發生混亂,草案還規定,施用「類推」和在法定刑以上或者以下判處刑罰,需要經過上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情況很不相同,為了照顧少數民族發展上的特點,草案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刑法的基本原則,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但是需要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施行。

六、刑法草案規定了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主刑和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草案對死刑的適用控制很嚴,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大惡極、民憤很大、必須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草案還將我國行之有效的「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後效」的政策,作了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規定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其適用範圍也放寬了一些,但仍限於敵我矛盾性質的犯罪。管制,由於其主要內容是監督勞動和剝奪政治權利,因此,我們認為,主要應當適用於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堅持反動立場的犯罪分子,對於人民內部的犯罪一般不宜適用。由於這方面的經驗還不十分成熟,各地意見也不一致,所以在刑法草案上,我們仍然按照人大常委的決定:管制適用於罪惡程度還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具體適用對象,由內部掌握,比較主動。

七、現在,經濟上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基本完成,因此,除保護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公共財產外,我們還明確地規定,要保護公民所有的合法財產,即公民個人或者家庭所有的生活資料和依法歸個人或者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我們認為,在目前情況下,明確規定保護公民所有的合法財產,是必要的。

此外,草案中沒有規定軍職罪。因我軍有光榮的革命傳統,軍職罪又有平時、戰時的區別,情況很複雜,我們認為,必要時由軍委總政治部協同有關部門另搞單行法較好。

茲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修正稿)」報上,請審查。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指示。

中央政法小組

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修正稿)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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