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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天津會議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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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 中日天津會議專條
清政府、大日本帝國
1885年4月18日
本作品收錄於《光緒條約
一八八五年四月十八日,光緒十一年三月初四日,明治十八年四月十八日,天津。此案畫押後尚未互換,後於馬關條約內聲明作廢。

大清國特派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兵部尚書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

大日本國特派全權大使參議兼宮內卿勳一等伯爵伊藤;

各遵所奉諭旨,公同會議,訂立專條,以敦和誼。所有約款臚列於左:

一、議定中國撤駐紮朝鮮之兵,日本國撤在朝鮮護衛使館之兵弁,自畫押蓋印之日起,以四箇月爲期,限內各行盡數撤囘,以免兩國有滋端之虞。中國兵由馬山浦撤去、日本國兵由仁川港撤去。

一、兩國均允勸朝鮮國王敎練兵士,足以自護治安。又由朝鮮國王選僱他外國武弁一人或數人,委以敎演之事。嗣後中日兩國均勿派員在朝鮮敎練。

一、將來朝鮮國若有變亂重大事件,中、日兩國或一國要派兵,應先互行文知照,及其事定,仍即撤囘,不再留防。

大清光緒十一年三月初四日

大日本國明治十八年四月十八日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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