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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長期貿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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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長期貿易協議
1978年2月16日

中國中日長期貿易協議委員會和日本日中長期貿易協議委員會,根據中日兩國政府聯合聲明和貿易協定的精神,在平等互利、互通有無、進出口平衡的基礎上,為發展兩國間長期、穩定的經濟貿易關係,經友好協商,在各自取得本國政府的支持下,就中國方面向日本方面出口原油和煤炭,日本向中國出口技術、成套設備和建設器材的長期貿易,作為中日兩國間貿易的一部分,簽訂協議如下:

  第 一 條

  本協議的有效期間為8年,自1978年起至1985年止。

  在本協議有效期間內,雙方各自的出口總金額為100億美元左右。

  第 二 條

  在本協議第一年度(1978年)到第五年度(1982年),中國方面向日本方面出口的商品和數量如下:

  年 度   數量單位  原 油  煉焦煤   動力煤

  1978年    萬噸    700  15-30    15-20

  1979年    萬噸    760   50     15-20

  1980年    萬噸    800   100     50-60

  1981年    萬噸    950   150    100-120

  1982年    萬噸    1500   200    150-170

  雙方同意,本協議第六年度(1983年)至第八年度(1985年),中國方面向日本方面出口的商品、數量,將於1981年內協商確定。本協議的後3年,中國方面向日本方面出口的原油、煤炭的數量應在本協議第五年度數量的基礎上有所增加。

  本協議第一年度(1978年)到第五年度(1982年),日本方面向中國方面出口的技術、成套設備約70億至80億美元,建設器材約20億至30億美元。雙方同意,每年以簽訂合同的金額為確定的金額。

  第 三 條

  雙方同意原則上採取延期付款由日本向中國出口技術、成套設備和建設器材。

  第 四 條

  本協議項下的交易由中國有關進出口總公司和日本方面當事人分別簽訂具體合同。

  雙方同意按照合理的國際價格和國際貿易慣例進行交易。

  第 五 條

  為了執行本協議和擴大中日兩國的經濟交流,雙方同意在必要的科學技術方面,進行技術合作。

  第 六 條

  為了掌握本協議項下交易的結匯進展情況,雙方同意各自選定一家外匯銀行擔任必要的統計工作。

  中國方面為中國銀行,日本方面為東京銀行,兩行採取必要的統計措施,互相進行聯繫。

  第 七 條

  本協議項下的交易合同、信用證、匯票和保函均用下列編號加以註明:第一年度為LT-1,第二年度為LT-2(以下類推)。

  第 八 條

  為執行本協議,雙方各自設立辦事機構,辦理和聯繫有關事務。

  中國方面為中國中日長期貿易協議委員會辦事處,設在北京;日本方面為日本日中長期貿易協議委員會事務局,設在東京。

  第 九 條

  雙方同意,為執行本協議和協商有關問題,雙方代表每年輪流在北京、東京舉行會談。

  第 十 條

  本協議非經雙方同意,不得撤銷。

  根據本協議簽訂的合同非經雙方合同當事人同意,不得撤銷。

  第 十 一 條

  本協議的有效期自簽字之日起到1985年12月31日止。

  本協議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進行修改。

  第 十 二 條

  本協議於1978年2月16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中國中日長期貿易協議委員會主任
日本國政府代表
日本日中長期貿易協議委員會委員長
劉希文 稻山嘉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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