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會訂滇越鐵路章程
中法會訂滇越鐵路章程 清政府、法國 光緒二十九年九月初十日 1903年10月29日於北京 |
光緒二十四年三月十九、二十等日,即西曆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四月初九、初十等日,經駐紮北京法國署使臣呂班與總理衙門互相同文照會所載:中國國家允准法國國家或所指法國公司,自越南邊界至雲南省城修造鐵路一道。中國國家所應備者,惟有該路所經過之地與路旁應用地段而已。鐵路所經之道現經查看,嗣後應由兩國國家酌商指定,幷應行定立章程。按照總署文稱意向,原係鞏固兩國邦交,來往更形親密,以免永無爭論各事。現法國國家揀選滇越鐵路法國公司爲修造開辦東京至雲南省城鐵路,該公司係法國最爲殷寔銀行合股設立。其鐵路經過各地方先由法國國家查看,再由該公司覆勘,以總署王大臣及法國使臣互相同文照會爲據,彼此商酌,以免永無爭論各事,並修造鐵路及管理鐵路各事宜。諸臻妥洽,兩相合意,爰訂立章程如左:
一、東京邊界至雲南省城鐵路自河口起抵蒙自,或於蒙自附近以至雲南省城。設若嗣後法國國家查看有略改此路之處,應由駐紮雲南省法國總領事官照會滇省大吏會同監工詳加查看,所擬改之處果無妨礙,滇省大吏應行即速備文照復法國總領事允准,始能改修。倘法國總領事官與滇省大吏意見不合,則應由駐京法國使臣與外務部商定一切。
二、鐵路監工查看鐵路各事完竣後,自應詳細繪畫地圖,將鐵路起止、經過何處、應設站廠,一一載明圖上。其修造車站廠房、機器鐵廠、存貨棧房,總之,於鐵路所屬,各地均應備有地段聽用,應先指明各地段寬窄及作何用項。此項地段專歸鐵路應用,以足敷其用爲止,不可多使。務當預先設法使用官地,亦應竭力設法不用廟宇、墳墓、民房、菜園等項。經監工逐層查看後,即當繪圖二分。其二分由法國總領事官送交滇省大吏查閱後,應將所用地段預爲購買,然後將圖樣一分蓋用滇督印信送交領事,一分存留備案。一面按照第三款限期交地辦法陸續撥交地段,俟地撥交清楚方可開工。
三、法國總領事逐層將應用地段照會滇省大吏,此地係屬鐵路及鐵路所屬應用各項地段,已由監工查看定準。按照第二款所載,若所用地段係屬官地,應即交給鐵路公司收領;若係民業,應由滇省大吏購買。每次於至多六個月期限內撥交公司,此期限以總領事照會大吏請交給之日起算。所購地段契紙應有二分,其一分由滇省大吏交給公司收存。契內應載明業主、租主自行聲明因修造鐵路所受虧累均已補償清楚等語,以免鐵路公司與賣地業主有所爭論。其契式樣應由滇省大吏與總領事酌商定立。鐵路公司人員於交給地段之時應行刨挖溝渠,以爲界址。
四、鐵路軌道之旁可以修造二三邁當寬之工程運路,以便查看修造工程工役人夫行走、預備工程及運送機器傢伙各項物料之用。此道暫可安設鐵軌。若與民地相連,必設法以免損毀。各事修造鐵路公司人員,自可修造工程運路,以抵石礦開挖運送石塊物料,幷抵鐵路及鐵路所屬廠房。所有修造此項運路應用地段,亦由該省有司交給公司,其辦法仍遵照鐵路及鐵路所屬地段一律辦理。惟該運路地段如係租賃民業,其價均由鐵路公司給發,一俟工程完竣,其地仍退還業主管理。
五、此條鐵路先由河口開工。惟現在議明:經監工查看,指明應在何處修造廠房,若造橋、開挖山洞、開通山路、填平地段、設立車站,當在該處監造。各項廠棧亦當同時開工。
六、鐵軌寬窄,在兩軌之間計一邁當寬。
七、鐵路經過地方概不得損壞城垣、公署及緊要防務砲壘。遇有農民灌地溝渠、河道,必須籌設善法,或造橋梁、或架筒軌,水仍流通與農民田畝無礙。此項修造均係鐵路公司備款經理。
八、鐵路工程需用物料必須先儘多用本地出産,地方官理應相助。公司人員亦可請地方官會同酌定物料隨市價值,亦可自向賣主商購物料。其所購物料價值清單亦可呈送地方官抄錄立案,以免誑騙之弊,亦可免賣主臨時不給物料爭論之事。價值若干,自必由公司如數交給。倘在本地購買物料,或賣主不照市價,高抬價值甚昂,或本地實無此項料件,則公司始可向中國他處採買。
九、開挖石礦、沙礦及砍伐樹林木料,公司預爲達知地方官查看有無妨礙。若沙石各礦係在官地之內,即行交給公司開採;其林木一項雖係官産,亦應向地方官議買,議定始能砍伐。若石沙礦産、樹林等項在民人地內,或預向地方官商買,或自向業主購買,所定價值均由公司給發。
十、修造鐵路所用各地段,如廠房,貨物棧房,運送物料之道,抵廠、抵沙石礦,積土各道,挖土地段,修造人員匠役暫時住房,總之於興作工程之內所用各地,俟鐵路逐層告蕆,即將以上無用各項地段交還滇省。地方官於接收地段之時,即行發還業主管理。
十一、幹路造成之後,如果彼此視爲有利益,與滇省大吏商定辦法之後,再由法國駐京公使與外務部議妥,方可在幹路上接修支路。
十二、鐵路監工、副監工、匠目及各色執事均須有專門學業者,可招用外國人,其餘各色人夫均須先儘招募本省人民充當。設若本省工匠人數不足或索費甚昂,亦可招募他省人民充當。所有他省工匠及本省工匠應由地方官查看、編立姓名冊籍,以免匪徒濳來滇省。其各項工貲或按日、或包工,應由公司公道商定。至發給此項工貲,或每日、或有一定期限,應由公司人員預向工匠人等商定。倘該工人等或高抬工價,齊行罷市,應請地方官設法盡力相助,與公司人員公平定立工貲,以安民心。如果地方官酌中定價,中國工匠人等仍不肯應募,由地方官查明確有此等情形,方允公司另募外國工人。
十三、所有鐵路中國執事、工匠人夫等自必優待。或有病症,應由公司濟以醫藥;或有在工程之內傷損殘廢者,應行給與撫䘏之資;若有傷亡者,亦應給予其人親屬撫䘏之資。
十四、所有廠內公司執事人員、工匠人夫等,均歸總監工管理或總監工所派之人經理,不准苛待中國工匠人等。或有詞訟、爭論、人命、偷竊、吵鬧、鬭毆等事,均應由所管地方官查看,按律辦理。或有犯事罪人,經地方官達知公司,該公司人員即當將其人送交地方官辦理,不得庇護、阻撓、干預其事。如中國執事人等向鐵路所用外國人有偷竊毆戕情事,一經公司知照地方官,即應查拿該犯,按律辦理。所用外國執事有違犯禮法或犯章程者,應按條約辦理。凡中外各色匠役執事人等,無論何國人均不准擅入民房滋事,一經違犯,即行按律重辦。無論購買何物並購糧食,均應按照隨時行市公道交易。
十五、該公司亦可會商駐蒙大員自行出資招募本地土民充當巡丁,以保護各廠平安,並可延請中國人或外國人充當巡捕長、管帶,擇要駐紮,以資彈壓。如遇事故,本地巡丁不能彈壓,一經該公司人員稟請滇省大吏,即當遣派官兵前往彈壓,保護該公司。所招募本地巡丁責任但爲巡查各廠,彈壓工匠人夫。一俟路成後,此起巡丁自可用以隨時修補道路,其費亦由公司發給。倘有民情不平之事,保護鐵路工程乃係地方官專責,無論出有何事,該公司總不得請派西國兵丁。
十六、鐵路公司洋員一抵滇境,即由駐紮河口副領事官達知該處專辦邊界事務中國副統帶,於三日內即發給暫時護照,以便執持前進。一經行抵蒙自,即由海關道於三日內換給正照,將前領副統帶暫時護照繳銷。該洋員既領有此項護照,無論前往何處,地方官自當照章妥爲保護。但不論何人,如無此項護照,地方官不認保護之責。
十七、鐵路公司洋員一抵滇省,應由該省領事官將該洋員姓名繙譯漢文、開列清單,達知滇省大吏,彼此應行各立冊簿,將公司人員譯出姓名各註於冊。所有已經註冊姓名不能任便更改,如或遷調他處,亦當立即達知中國地方官,俾隨時隨地易於稽查。公司洋員在所領護照內繕寫譯漢姓名,當與所存冊簿姓名一律,不可稍有差別。
十八、公司人員欲在鐵路附近處所租賃房屋居住,應先知會地方官向業主商租,所訂租房合同即鈔送地方官存案。
十九、鐵路公司人員暨匠役人等,辦理工程均不准擾及民人産業。設若損壞民人房屋或其莊稼,應由公司會同地方官查看,公平議價賠償,以示體恤。
二十、按照海關章程,凡火藥、炸藥不准運入中國境內。惟係造路所需,應通融准其入境,惟須隨時將運來火藥、炸藥數目報關驗明後,一面會同地方官尋有妥善地方修造棧房存儲,以免意外之虞。倘就地製造較爲便利,由公司報知滇省大吏,查無妨礙,允准設立專廠,派員會同監製,嚴爲稽查。此項火藥、炸藥,無論在本地製造或係購運,該公司應用若干以足敷用爲止,並設立專簿詳載存用數目,每月由地方官查驗報明。所有存儲之火藥、炸藥專爲鐵路工程之用,不准售賣。該公司務須加意防範,以免危險。設或誤傷人畜産物,應行查看情形,斟酌賠償撫䘏之款。
二十一、路成開車後,凡經此鐵路出入之貨物,均照通商稅則交納進出口正稅。若運往內地已經交納子口半稅,凡過關卡概不重徵;若未完子稅,則逢關納稅,遇卡抽釐。中國將來應酌量添設稅關,以便稽查。再日後彼此另訂加稅章程,該路運送貨物稅則亦應一律遵照完納。
二十二、修造鐵路及開辦鐵路應用機器物料等件,概免進口各色稅項。惟此項機器物料於進口時應在第一海關報明,因其物係在此地使用,該公司不必將其物運往他處。報明海關清單將運進各色物料一一詳細載明。
二十三、客位、貨物運送價值均係公司自行核定。凡有大吏文件及中國郵政局各種信包及局役一名由定例日行火車運送者一概不收運費。中國郵政局可向公司包艙運信,或自備專車令公司隨同拖帶,或不拘時刻專開帶信車一輛。惟包艙應照搭客價減半,不得別有折扣。至專開帶信車一輛,須有滇省大吏憑據方准開駛,運價格外減讓,每一啓羅邁當祗取運資一佛郎半。如用兩車頭,每一啓羅邁當價二佛郎半。言明,此外均照中國通行郵政章程辦理。凡有運送中國各色兵丁以及兵丁所用鎗械、火藥、糧餉,並中國賑撫各處偏災之糧,均儘先運送,其運費均減半。如果運送兵丁欲用四等車,其價不能減少。
二十四、此項鐵路專爲治理商務,路成開車後,不准載運𨹍鹽及運送西國兵丁,或西國兵丁所用軍火糧餉,並不得裝運中國例禁之物。萬一中國與他國失和遇有戰事,該鐵路不守局外之例,悉聽中國調度。
二十五、鐵路公司以補償中國查看費用,每年每一啓羅邁當或係開辦及尚未造竣之鐵路,給與二十佛郎。
二十六、鐵路造成後,該公司須設法專用中國人民充當梭巡人夫及修補道路之工匠。惟須在各本地選託公正老成紳董,令其代雇,俾所雇之人均係良善,並每人均須由該紳稟由地方官發給憑單,以便稽查。
二十七、鐵路開車以後,設或有損壞民人産業抑或傷害人民,此乃公司未曾留意,必須酌量補償撫恤其人之款。設若工程尚未完竣,因來往火車、經管機器不善致有損害民人之處,亦當照前辦理。
二十八、公司將來出資可以設立專門學堂,以便華人學習繙譯及鐵路專門之業,嗣後該公司隨時應用人員應先由該學堂選拔。
二十九、以後該公司逐段設立廠房,可在沿途安設應用之電綫或德律風,專爲鐵路之用,不准收發平人電報。
三十、凡有鐵路應會同滇省大吏商辦之事,均由法國總領事官商辦。惟應聲明,所有專門事宜須由鐵路監工定奪。
三十一、鐵路開工之始,須由總領事官照會滇省大吏,即派位尊大員與沿途鐵路工司人員,將鐵路工程事務按照滇省大吏及總領事官所定章程妥商辦理。滇省大吏亦允選派官員數位,其職任係襄助鐵路公司人員辦理事務,遇有公司與地方人民爲難之事,該委員應即會同地方官從中調處,以免彼此誤會疑忌,並免其爭論之事。倘事關重大,未能就地商妥了結,應稟報滇省大吏會同總領事官妥爲辦竣。如事非大吏權力所能及,則報由中國政府與駐京法國使臣會同商辦。
三十二、造路時每月由鐵路公司兌交滇省大吏銀四千四百五十兩,係補償各員來往照料薪水火食之費。
駐紮蒙自大員一員
駐紮蒙自管理地段官一員
駐蒙自提調官兼發審一員
駐省城辦理往來事件提調官一員
幫造路事差遣委員十二員
巡捕武官十員
護衞士勇二百四十名
繙譯一員並各屬員
三十三、此項章程經中國國家批准作爲定章,凡修造鐵路、開辦鐵路各事務均須遵守此一定專章辦理。
三十四、中國國家於八十年期限將滿可與法國國家商議收囘地段鐵路及鐵路一切産業。其應須償還所造花費並專門各色手工之資及法國所保代爲給發公司股本利息,凡所有此項鐵路各色經費,俟到期限,均在此路進款內歸清,則鐵路及一切産業自可歸還滇省大吏收管,無庸給價。如欲核算各項製造等費,當以彼時開議法國所結歷年出入帳目爲憑,則預知中國應否給費以收囘此項鐵路及一切産業。
附件:法公使致總理衙門照會
[編輯]大法欽差全權大臣駐紮中國京都總理本國事務呂爲照會事:照得雲南鐵路一事章程已經定議。現在言明:中國國家及中國人民如欲在法國銀市購買該省鐵路股票,或現在、或將來出售均准任便購買。法國國家盡力襄助,務使價值公允。一年之內但照原價,嗣後股票如有漲落,按照時價購買。爲此備文聲明,列入章程之後作爲附件相應照會。貴爵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