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關於中國駐越北軍隊由法國軍隊接防之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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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關於中國駐越北軍隊由法國軍隊接防之換文 1946年2月28日 |
中法關於中國駐越北軍隊由法國軍隊接防之換文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簽訂生效
(甲)
法大使致王部長照會
逕啓者本大使謹向
貴部長證實法國司令業已準備擔負管理日本戰俘維持越南聯邦領土北緯十六度以北秩序與安寧並保護中國人民之完全責任爲此之故並提議對中國軍隊由法國軍隊接防一節應按下列基礎辦理
駐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之中國軍隊交防於三月一日至十五日期間開始至遲應於三月三十一日完畢中法參謀於現在重慶舉行會商之範圍內得同意決定此項實行交防之方式
中國部隊須取海道撤回而不能在交防後登輪者可在附近登輪口岸之停留區域內集中在物質條件許可之狀態下儘速撤退此項區域將由地方中法司令商定之至中國部隊由其他方法撤回者其如何移動亦由地方中法司令商定之相應照請
貴部長查照見復爲荷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敬意此致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紀傑博士閣下
一九四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梅理靄(簽字)
(乙)
王部長致法大使照會
逕啓者接准
貴大使本日照會開
「參閱照會(甲)」
等由查上述各節中國政府均予同意相應照復卽請查照爲荷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敬意此致
法蘭西共和國駐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梅理靄閣下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王世傑(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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