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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務部訓令各省民政長保護各國教士、切實防護孫文海外黨徒與白朗等勾結煽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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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務部訓令
中華民國3年(1914年)3月19日
1914年3月19日
令各省民政長

三月十三目奉大總統令:

豫省南陽一帶,山麓叢雜,素稱盜藪,改革以來,游勇散兵,嘯聚尤眾,迭經軍隊剿捕,而地當豫、鄂、秦三省毗連,此擊彼竄,迄未盡除。近據豫、鄂各都督等報稱:查有海外逋匪分遣黨徒凌餓、劉天猛、劉承烈、熊灌香等勾煽動,授白朗等以司令、都督各名目。並由孫文作書與該匪所派代表竇憲民等介紹,私購軍械,分投接濟,以致匪焰驟張,殘毒愈甚。在皖、豫、鄂邊界襲掠城邑……該亂黨等侈言共和,口譚幸福,而暗結悍匪,傷殘人道,處心破壞,竟至於此。送經軍隊迫剿潰散,而隨處糾合,聚散無常,避實襲虛,蹂躪生靈。前在六安戕傷教士,極堪痛惜。昨據署湖北都督段芝貴稱:匪竄河口,防營卑弱,突入焚掠,戕害那威國費醫士,並傷及沙教士,兇悍情形,殊堪發指。該教士等導人從善,遭此慘毒,憫悼尤深。其在河口防範不力之文武各員,著段芝貴査明從嚴參辦,以儆疏玩。所有受傷之教士善為救治,其被害人民一律妥為撫卹。至匪蹤飄忽,旋撲旋逃,應由河南、湖北、陝西各都督責成剿匪,各軍隊協力搜捕,務期盡絕根株,以安地方。並飭該管軍官暨地方官,凡屬各國教士一律妥為保護,毋任稍有驚擾。此令。等因。奉此。

查各國人士遵照約章,在本國境內傳教、行醫者,各該地方官皆有保護之責。現在亂黨敵兵勾紹煽惑,若非切實防護,難保不滋生事端。玆奉大總統命令,故責成各該長官嚴飭各地方官遵照辦理毋稍疏忽。

此令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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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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