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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年青年節告全國青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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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年青年節告全國青年書
作者:蔣中正
1971年3月29日

——一九七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全國青年子弟們:

今天是中華民國建國六十年的青年節,亦就是我們再造第二個辛亥國民革命大業重任的光輝令節。

六十年前,黃花岡「鼎鼎濟濟諸先烈」,「以聖賢之心,行英雄之事」,慷慨舉義,殉身一擊,曾不過六個月時間,武昌之師以起,國民革命「主權在民」的中華民國,遂由諸先烈導發而成。

大家知道,這黃花岡諸先烈,都是二十歲至三十歲的青年,由於他們接受 國父號召,「頓悟人民責任,不可稍緩」,於是「決心投入革命」行列。

我們所最感動的,就是先烈們立志革命,為國家爭自由,為民族求生存,無一不忘身殉國,「屹立如神」——林尹民烈士,就說「大丈夫生當此世,當收復河山,何能伏案作博士耶?」……又說「余豈不知家族可戀,顧中國將亡,何有於家族」?所以他主張,要「於必不可犧牲必不忍犧牲者而犧牲之」。「革命第一次不成,由第二次而進至十次百次,最終必有放大光明之日,吾身亦何恨不親見哉」?

先烈們雖肢體殘缺,尚猶兄弟為革命而爭死——喻培倫烈士,就不但為造炸藥乃研習藥科,為試爆而斷其一臂,廣州之役,其弟培棣至,培倫揮之去,曰:「我當死以盡忠,弟當生以盡孝」。又有勸培倫不必參加廣州之役的,曰:「公一臂廢,何苦自殉」?培倫發憤曰:「諸公具四體,不如吾偏枯人也」。「頭可斷,學術不可絕」!就是他從容就義時的壯語。

先烈們也不惜犧牲夫婦新婚之愛,以死「助天下人愛其所愛」——林覺民烈士就常常說:「今日同胞,非不知革命為救國之唯一手段,不可一日緩,特未能斷絕家庭情愛耳」。所以絕筆時,勸其愛妻「於啼泣之餘,亦以天下人為念,當亦樂犧牲吾身與汝身之福利,以為天下人謀永福」。

先烈們甚至父子死訣於病榻之前,且自誓父死我定不生——馮超驤烈士,於同志招赴廣州時,其父原已病重,同志以父子至情,不欲相強,但馮烈士認為「國事公也,家事私也,吾寧受負父之大罪」。因入與父別,父曰「兒去為國努力,勿以吾為念」!中途,烈士聞父凶耗,一痛幾絕,自誓「父死我定不生,此去即幸而成功,事成之後,吾必自刎,以謝我父」。

先烈們有的且一門赴義,認為「為身家計,亦不能不死中求生」——方聲洞烈士,就是與其一兄一姊,一妻兩嫂,傾其身家性命,舉族赴義的。烈士每言「勞則習苦,儉則不匱,國事日非,來日大難,非克自勗勵,將何以任天下大事」?其上慈父絕筆書云:「事敗則中國不免於亡,四萬萬人皆死,不特兒一人;如事成,則四萬萬人皆生,兒雖死亦樂也」。

先烈們對其同志、同學,尤必日日以死互勉——陳更新烈士,與同志間指心歃血,必曰「我輩所志,君若不為,我當殺君,我若不為,君當殺我」。

正因為黃花岡先烈,有著這樣的「光復故土」「重整河山」「一致進行」「萬死不避」之志節,所以 國父決其「此次失敗之因,必定生出他日成功之果」。今天這討毛反共救國救民的聖戰,就在期待大家這一代青年來共同完成,結出國民革命第三期任務——討毛反共最後的成功之果。

青年子弟們!由於我們於四十五年前,即已公開揭發共產罪惡,首伸大義於天下,也由於我們「助天下人愛其所愛」亦「以天下人為念」,「以為天下人謀永福」,乃以鮮血為代價,換取來的擇善固執、革命抗暴的試鍊,不惟為人類提供了反共的清明辨別的智慧,也造成了一個自由世界全面反共的強烈的事實和形勢。雖然今天環顧國際間,尚不免為姑息畏葸的邪惡思想所滲透迷幻,但是我們中華民國自由基地的青年子弟,卻獨能發憤向學,服務創造,以討毛反共復國建國為己任,來拯救大陸上在水深火熱、黑暗地獄、奴隸不如的七億同胞;大陸的青年子弟,也正在堅持抗暴行動,誓死反對獨夫毛賊的暴力統治;海外的青年子弟,亦在毅然體現其中華民族的智能、文化、正義於世界。所以我們國民革命「七分政治」、「七分心理」的戰力,是以這海內外七億人充滿民族的熱愛和五千年文化歷史所孕育的「屹立如神」的勇氣來衡量的!亦就是以天理、人性、和人類自由、民族生存發展的必然趨勢來衡量的!

青年子弟們!今天大家紀念六十年前黃花岡「革命先烈轟轟烈烈之節概」,創造其國民革命第三期成功之時勢,進一步奮發戰鬥的方向,就是要:

第一、讓學問結合革命,革命需要一切學問與智慧,一切學問,無不用之於討毛反共的國民革命,大家要「銳身以國事自任」,學革命的學問,學先烈的革命志節,同時更要以學問來求自強自勉、救國救民,以救世人。

第二、使生活與戰鬥一致,認定「不有吾輩苦,何以有天下樂」,尤其是要認定「憂患則生,逸樂則凶」,「暴政必滅,反共必成」。

第三、恢復民族的道德智能,傳遞反共的經驗智慧,指引所有迷幻中的青年,歸向我們公理正義自由平等三民主義新的時代。

第四、把自己的壯懷眼界,放寬到一千餘萬方公里民族生存領域的大陸光復、重整河山之上。

第五、撐起剛毅的脊樑,擔當這五千年歷史文化、七億同胞生命長流的絕續之重任,而此乃為大家「不可一日緩」之責任。

青年子弟們!黃花岡烈士「決心以生命為犧牲,使國民皆知救國之義務」,今天我們討毛反共救國救民的戰爭,就更是一次根據民族正氣、民權正義、民生自由的總決戰。若不是由於「國民皆知救國之義務」,國民革命獲得最後的勝利,那就是國家民族歷史文化,皆要為這妖魔毛賊——共匪從根斬絕毀滅;而且炎黃子孫,皆將過著其奴隸牛馬不如的生活,永陷於匪共黑暗地獄,如今日大陸同胞求生無路求死不得之中。所以我們全國青年子弟們,今天更應該各在其不同的學術上與職業上,集中民族精神戰力——更強的活力,更大的勇氣,以同一意志,同一行動,同一責任,來完成其討毛救國的共同使命。今天大家不只是要以追思攀慕,為黃花岡先烈,默禱遙祭,而正就是要以裏外合圍反攻大陸的壯舉;亦就是要以革命戰鬥的行動,討毛反共的事實,再造辛亥革命的光輝勝利,重建三民主義新中國的大勳大業,方不愧為中華兒女、炎黃子孫,來上慰我們 國父與革命諸先烈在天之靈。

現在大家來一齊高呼:

三民主義萬歲!

中華民國萬歲!

黃花岡革命先烈精神長存萬歲!

再造辛亥革命反攻復國光榮勝利萬歲!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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