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務院摘告南北議和會議經過情形之通電
北京國務院電 中華民國國務院 中華民國8年(1919年)3月10日 1919年3月10日 發布於《政府公報》一九一九年三月十日第一一一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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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經略使、巡閱使、督軍、省長、護軍使,各區都統、都護使、辦事長官、海軍總司令、廣西岑西林先生、伍秩庸先生、林悅卿先生、南寧陸干卿先生、雲南唐蓂賡先生、成都熊錦帆先生、貴州劉如周先生、上海孫中山先生、和平期成會、和平聯合會、各報館鈞鑒:
南北紛爭,於玆兩稔。自政府首倡和平之議,於七年十一月十六日頒發明令,罷戰退兵,通電各方,惇切商洽。復由江蘇李督軍疏通意見,函電交馳,積牘盈尺。其始西南一爭名稱,再爭地點,政府皆曲意從之。迨中央代表既經出發,遲之又久,南方代表始克集滬。又以陝、閩問題,延不開議。政府為促進和平計,斷不令以一隅之故,牽及全局,遂不惜使陝民忍痛須臾,允准李督軍所擬之五條辦法。辦法維何?大要在停戰劃界,雙方各任剿匪而已。經徵得西南同意,於本年二月十三日電令宣佈施行。雙方代表始於二十日在滬集議,公同推定張瑞璣赴陝監視區分。在政府以為陝事可告一結束矣。乃唐總代表以迭接於右任連日來函,謂陝省迄未停戰,遂於二十八日會議要求撤換陳督樹藩,並限四十八小時,如無滿足答復,即向外交團聲明停議。以國際慣例,施之國內,寧非怪事。
溯自二月十三日,將協定五條辦法電陝飭遵,嗣復迭電申告,陳督均先後復電謹辦,固未嘗抗違命令。至於右任十七日去函,其間相距僅四五日耳。無論十三日以前,當然不受拘束;即該電到省,再由省轉遞前方各軍隊,試問四、五日內,能否周知。即當日西南通飭停戰,該軍隊何日奉到,何日遵行,中間亦展轉多時,事實具在,可復按也。此次唐總代表僅據於右任私函,遂欲強制要求,以停議為挾持之具,致政府各代表不得已而相率辭職。政府已將陝事確況及彼方誤會情形,據實宣示。惟念大局為重,不忍聽其破裂,一面慰留代表,催促開議;一面明令前方將領,依照五條辦法,恪遵辦理,期在一律實行,剋期竣事。復經切電在陝軍隊,各守原防,靜俟劃界。俟實行劃界之後,再定後方剿匪辦法。剴切申諭,務期共曉。現張瑞璣剋期馳往,著手監劃。無論唐總代表是否滿意,上海會議是否停止,政府維當抱定五條辦法,將陝省劃防等事,積極推行,以重信誼。
至開議以來,唐總代表所齗齗爭持者約有數端:曰取消參戰借款,曰取消參戰軍,曰取消軍事協定條件。在中央則認為歐戰尚未終了,取消暫非其時。既不能取消,則參戰借款當然支付。俟歐戰簽字,軍隊撤退後,所謂軍事協定及所謂參戰軍者,皆應同時消滅。彼時參戰軍應裁與否,應由陸軍部併入裁兵案內統籌辦理。此中重要爭點,在目前歐戰是否認為終了。政府認為尚未終了者,遠則有見於和平條件,德國未盡履行;近則有見於俄邊激黨之尚在肆擾,在華敵僑之尚須驅遣。然默揣歐戰情形,和約簽字,為期不遠,彼時自有正當解決。
旦此次會議緣起,乃因護法以啟兵爭。則議題所列,自應以法律為重。即因護法問題牽及事實,亦必有一定之范圍。乃迭次開議,於彼方根本關系之法律問題,未嘗一語道及。即政府代表所提出裁兵及軍民分治各議案,皆有關善後重要計劃,亦以開議以後枝節糾紛,束之高閣。徒摭舉外交、內政種種事實,以詰難政府。既失集議本旨,且軼權限范圍。果一切外交、內政,皆處決於此項會議,則政府固可不設矣。日以促進和平告於中外,而究其所為,乃使和平曙光相去益遠,則會議之延滯,中央固不任其咎也。此中經過情形,我國人或未深悉,用特據實摘告,俾釋群疑。凡我邦人,其共鑒之。院。麻,印。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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