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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駐聯合國代表辦事處組織條例 (民國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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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駐聯合國代表辦事處組織條例(暫停適用)
立法於民國35年7月13日(非現行條文)
1946年7月13日
1946年8月5日
公布於民國35年8月5日
中華民國駐聯合國代表辦事處組織條例 (民國36年)

中華民國 35 年 7 月 13 日 制定8條
中華民國 35 年 8 月 5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6 年 7 月 4 日 修正第2, 3, 6條
中華民國 36 年 7 月 15 日公布
中華民國 48 年 6 月 12 日 修正前[中華民國駐聯合國代表辦事處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2條
中華民國 48 年 6 月 24 日公布
中華民國 52 年 7 月 30 日 修正第2條
中華民國 52 年 8 月 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11 月 20 日 立法院通過暫停適用
中華民國 62 年 11 月 30 日公布

第一條

  中華民國駐聯合國代表辦事處,掌理有關聯合國各種會議一切事宜。

第二條

  中華民國駐聯合國代表辦事處,置處長一人,簡任,承中華民國出席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代表及其他各種會議代表之命,綜理全處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三條

  中華民國駐聯合國代表辦事處,置祕書四人至六人,隨員四人至六人,均薦任,主事六人,委任,其中三人得為薦任,承處長之命,辦理事務,祕書、隨員、主事之任免考核調遣,均依駐外使領館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中華民國駐聯合國代表辦事處,置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由外交部聘任,分任各種專門問題之研究及報告事項。

第五條

  中華民國駐聯合國代表辦事處,得置顧問二人至四人,由外交部聘任,擔任駐安全理事會代表及其他會議代表指定事宜。

第六條

  中華民國駐聯合國代表辦事處,得酌用雇員四人至六人。

第七條

  中華民國駐聯合國代表辦事處辦事細則,由外交部定之,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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