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長鐵路交接記錄全文
中長鐵路交接記錄全文 1952年12月31日於哈爾濱 |
辦理蘇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將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自己的一切權利以及屬於該路的全部財產無償地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完全歸其所有的中蘇聯合委員會終結記錄 |
根據1950年2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間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第一條,並根據1952年9月15日中蘇關於中國長春鐵路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告,中蘇聯合委員會簽訂了本終結記錄如下:
(一)根據以1952年財產登記記錄及至鐵路接交日為止的變化而編成的,並附於本記錄之後,作為其不可分離部分的清單,委員會的蘇方委員:姆·斯·葉洛果夫,恩·格瓦西里也夫,格·斯·多巴申,依·德·葉梅里揚諾夫,恩·阿·佐托夫,受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委託,並作為其全權代表,將蘇聯政府在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中的一切權利以及屬於該路的全部財產已無償地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完全歸其所有;而委員會中方委員:余光生,李明哲,陸曦、黃達,王學明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委託,並作為其全權代表無償地接收了蘇聯政府在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中的一切權利及屬於該路的全部財產。
在蘇聯政府無償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中國長春鐵路(簡稱中長鐵路)財產中包括中蘇合辦中長鐵路公司章程第二條中規定的從滿洲里站到綏芬河站及從哈爾濱到大連及旅順口之基本幹線,連同服務於該路的土地、鐵路建築與設備、機車車輛、發電站、電話所與電報所、通訊器材與通訊線路、鐵路輔助支線、公務技術建築物及居住建築物、經濟組織、附屬企業及其他企業與機關、以及於中蘇共管期間內購置、恢復和新建的財產與1951至1952年固定資產清查登記時查出的財產。
(二)本終結記錄第一項所載財產之移交已由經中蘇聯合委員會批准,附於本記錄之後並由為此目的在各分局、各企業以平等充任的原則成立的分委會各委員所簽署的交接記錄105份證實。而移交之各建築物圖、鐵路用地圖、合同及其他文件亦附於各該有關交接記錄後之文件清單內註明。
(三)中蘇合辦中長鐵路公司章程第三條內所載,並已無償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其所有之固定資產及流動資金統計為22 800 864百萬元,其中:甲、固定資產,根據1952年1月1日清查登記的資料,並包括1952年度中所發生的變化,其恢復價值22 409 922百萬元;乙、自有流動資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所批准的法定基金流動部分額為390 932百萬元。
(四)中蘇聯合委員會批准了根據1952年12月31日情況所編制之各企業及全中長鐵路公司匯總的移交給中國政府並載於資產負債表中的各往來帳項(債權、債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對於稅收及其他支付項目之清算)之清查登記記錄。
(五)中蘇聯合委員會中方委員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委託並作為其全權代表聲明:中國政府負責調整及償還中長鐵路及其企業移交後,第三者對原中長鐵路及其企業所可能提出的,對以往任何時期的賠償要求。
(六)根據1952年12月31日清理資產負債表確定之中長鐵路公司1952年營業利潤,由中蘇兩國政府平均分配之並最遲於雙方政府批准中長鐵路公司年度資產負債表及總結報告一個月內送交雙方政府。
(七)中國長春鐵路之中蘇共同管理於1952年12月31日北京時間18時整宣告結束,中國長春鐵路管理局長恩·阿·格魯尼切夫及中國長春鐵路管理局副局長郭魯以電報向全路發出關於彼等將共同管理之鐵路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長任命之哈爾濱鐵路管理局局長之命令。自此時起,中長鐵路理事會、監事會及中長鐵路稽核局即停止工作。
(八)在蘇聯政府將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中一切權利以及屬於該路的全部財產無償地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完全歸其所有之後,以雙方政府批准中長鐵路公司資產負債表及總結報告為期,但不遲於1953年5月1日,中長鐵路公司理事會和監事會結束財務會計活動方面的權利,移交給中蘇聯合委員會。中蘇聯合委員會決定,於1952年12月31日後中蘇雙方將有640名工作人員繼續編制1952年中長鐵路公司清理資產負債表及總結報告,以便遵照中長鐵路公司章程第四條之規定提交雙方政府批准。並辦理移交中長鐵路之各種文件的技術性工作。維持此項工作人員之支出,由中長鐵路公司負擔。
(九)關於中蘇合辦中長鐵路公司營業之檔案資料移交給雙方中之有關方面:中文資料交給中方,俄文資料交給蘇方,原中長鐵路檔案資料根據經商得中方同意之目錄移交給蘇方。
(十)中蘇聯合委員會提出,在中蘇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期間內完成了455公里的複線和191公里自動閉塞的復舊工作,並新造了貨車2 600輛,復舊並大修了貨車5 150輛,客車943輛,機車517台,新建並復舊了153千平方公尺的住宅,維修了173千平方公尺的住宅。
經線路震動試驗車檢查結果全路線路狀態均為優等和良好。
本終結記錄業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及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雙方政府批准。
本記錄共繕寫兩份,中俄文各一份,兩份有同等效力,並已於1952年12月31日於哈爾濱市簽字。
中蘇聯合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代表
委員會委員余光生
李明哲
陸曦
王學明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代表
委員會委員姆·斯·葉洛果夫
恩·格·瓦西里也夫
格·斯·多巴申一
依·德·葉梅里揚諾夫
恩·阿·佐托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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