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长铁路交接记录全文
中长铁路交接记录全文 1952年12月31日于哈尔滨 |
办理苏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将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自己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完全归其所有的中苏联合委员会终结记录 |
根据1950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间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第一条,并根据1952年9月15日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告,中苏联合委员会签订了本终结记录如下:
(一)根据以1952年财产登记记录及至铁路接交日为止的变化而编成的,并附于本记录之后,作为其不可分离部分的清单,委员会的苏方委员:姆·斯·叶洛果夫,恩·格瓦西里也夫,格·斯·多巴申,依·德·叶梅里扬诺夫,恩·阿·佐托夫,受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委托,并作为其全权代表,将苏联政府在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中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已无偿地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完全归其所有;而委员会中方委员:余光生,李明哲,陆曦、黄达,王学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委托,并作为其全权代表无偿地接收了苏联政府在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中的一切权利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
在苏联政府无偿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中国长春铁路(简称中长铁路)财产中包括中苏合办中长铁路公司章程第二条中规定的从满洲里站到绥芬河站及从哈尔滨到大连及旅顺口之基本干线,连同服务于该路的土地、铁路建筑与设备、机车车辆、发电站、电话所与电报所、通讯器材与通讯线路、铁路辅助支线、公务技术建筑物及居住建筑物、经济组织、附属企业及其他企业与机关、以及于中苏共管期间内购置、恢复和新建的财产与1951至1952年固定资产清查登记时查出的财产。
(二)本终结记录第一项所载财产之移交已由经中苏联合委员会批准,附于本记录之后并由为此目的在各分局、各企业以平等充任的原则成立的分委会各委员所签署的交接记录105份证实。而移交之各建筑物图、铁路用地图、合同及其他文件亦附于各该有关交接记录后之文件清单内注明。
(三)中苏合办中长铁路公司章程第三条内所载,并已无偿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归其所有之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统计为22 800 864百万元,其中:甲、固定资产,根据1952年1月1日清查登记的资料,并包括1952年度中所发生的变化,其恢复价值22 409 922百万元;乙、自有流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所批准的法定基金流动部分额为390 932百万元。
(四)中苏联合委员会批准了根据1952年12月31日情况所编制之各企业及全中长铁路公司汇总的移交给中国政府并载于资产负债表中的各往来帐项(债权、债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对于税收及其他支付项目之清算)之清查登记记录。
(五)中苏联合委员会中方委员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托并作为其全权代表声明:中国政府负责调整及偿还中长铁路及其企业移交后,第三者对原中长铁路及其企业所可能提出的,对以往任何时期的赔偿要求。
(六)根据1952年12月31日清理资产负债表确定之中长铁路公司1952年营业利润,由中苏两国政府平均分配之并最迟于双方政府批准中长铁路公司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总结报告一个月内送交双方政府。
(七)中国长春铁路之中苏共同管理于1952年12月31日北京时间18时整宣告结束,中国长春铁路管理局长恩·阿·格鲁尼切夫及中国长春铁路管理局副局长郭鲁以电报向全路发出关于彼等将共同管理之铁路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长任命之哈尔滨铁路管理局局长之命令。自此时起,中长铁路理事会、监事会及中长铁路稽核局即停止工作。
(八)在苏联政府将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中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完全归其所有之后,以双方政府批准中长铁路公司资产负债表及总结报告为期,但不迟于1953年5月1日,中长铁路公司理事会和监事会结束财务会计活动方面的权利,移交给中苏联合委员会。中苏联合委员会决定,于1952年12月31日后中苏双方将有640名工作人员继续编制1952年中长铁路公司清理资产负债表及总结报告,以便遵照中长铁路公司章程第四条之规定提交双方政府批准。并办理移交中长铁路之各种文件的技术性工作。维持此项工作人员之支出,由中长铁路公司负担。
(九)关于中苏合办中长铁路公司营业之档案资料移交给双方中之有关方面:中文资料交给中方,俄文资料交给苏方,原中长铁路档案资料根据经商得中方同意之目录移交给苏方。
(十)中苏联合委员会提出,在中苏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期间内完成了455公里的复线和191公里自动闭塞的复旧工作,并新造了货车2 600辆,复旧并大修了货车5 150辆,客车943辆,机车517台,新建并复旧了153千平方公尺的住宅,维修了173千平方公尺的住宅。
经线路震动试验车检查结果全路线路状态均为优等和良好。
本终结记录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双方政府批准。
本记录共缮写两份,中俄文各一份,两份有同等效力,并已于1952年12月31日于哈尔滨市签字。
中苏联合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代表
委员会委员余光生
李明哲
陆曦
王学明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代表
委员会委员姆·斯·叶洛果夫
恩·格·瓦西里也夫
格·斯·多巴申一
依·德·叶梅里扬诺夫
恩·阿·佐托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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