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海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通告10號
← | 臨海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通告9號 | 臨海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通告10號 制定機關:臨海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 2020年2月7日 |
臨海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通告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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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做好企業復工復產過程中的疫情防控工作,根據《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做好企業復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台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11號》有關要求,結合臨海實際,經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區域內疫情防控必需(藥品、防護用品、醫療器械及相關原輔材料生產、運輸、銷售等行業)、保障城市運行和企業生產必需(供水、供電、油氣、通訊、市政、金融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農貿市場、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物流配送、物業等行業),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要確保正常開工開業,並嚴格按要求落實疫情防控措施。
二、在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下列企業(項目)允許在2月9日24時後復工復產:省市重大工程、重點項目;重要出口企業、上市公司、重點製造業企業、畝均效益高企業。上述企業(項目)復工復產前需將復工復產和疫情防控方案報給屬地鎮(街道)、開發區初審,再經市復工復產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備案。同時,對春節期間已連續生產的製造業企業允許繼續保持生產。
三、穩步推進其他企業(項目)復工復產,對疫情防控到位、復工人員底數清、生產物資全、訂單量充足、設備檢修到位、防護物資儲備足、隔離區設置規範、本地員工占比大的企業(項目)給予優先安排復工復產。
四、深化三服務活動,各鎮(街道)、開發區和相關職能部門要嚴格履行疫情防控有關要求,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加強防疫、用工、用能、物流等方面的指導和保障,確保安全有序復工復產。對不認真開展防疫工作而造成疫情擴散的企業和責任人,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五、相關要求詳見《臨海市關於疫情防控期間企業(項目)有序復工復產的通知》(臨防疫指發〔2020〕17號)。
臨海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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