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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現朝鮮半島和平、繁榮、統一的板門店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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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南關係發展與和平繁榮宣言 為實現朝鮮半島和平、繁榮、統一的板門店宣言
又名:為實現韓半島和平與繁榮、統一的板門店宣言
主體107年4月27日
2018年4月27日於板門店
發布機關: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大韓民國政府
譯者: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外文出版社
九月平壤共同宣言
朝鮮譯文來源: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外文出版社 發布於2018年4月27日
韓國譯文來源:大韓民國統一部 發布於2018年4月27日(收錄時對部分字句進行修正)
為實現朝鮮半島和平、繁榮、統一的板門店宣言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務委員長金正恩和大韓民國總統文在寅代表全民族為實現和平、繁榮和統一的一致願望,在朝鮮半島發生歷史性轉變的意義深遠的時期,於2018年4月27日在板門店"和平之家"舉行了北南首腦會談。

北南首腦向八千萬朝鮮同胞和全世界莊嚴宣布,朝鮮半島將不會再發生戰爭,新的和平時代已經開啟。

北南首腦懷着要早日結束冷戰的產物——長期的分裂和對抗,果敢地打啟民族和解與和平繁榮的新時代,更加積極改善並發展北南關係的堅定意志,在歷史之地——板門店發表宣言。宣言如下:

1. 北南雙方將全面地劃時代地改善和發展北南關係,從而連接被切斷的民族血脈,早日迎來共同繁榮和自主統一的未來。

改善和發展北南關係,是全體朝鮮民族一致的願望、刻不容緩的時代的迫切要求。

① 北南雙方確認我們民族的命運由我們自己決定的民族自主的原則,並達成協議,切實履行已簽署的北南宣言和所有協議,從而打開改善和發展雙方關係的轉折性局面。

② 北南雙方決定,儘早舉行高級會談等各領域的對話和協商,積極採取措施使首腦會談達成協議的問題付諸實踐。

③ 北南雙方決定,為了密切進行當局之間的磋商,圓滿保障民間交流與合作,在開城地區設立雙方當局人常駐的北南共同聯絡辦事處。

④ 北南雙方決定,為了使民族和解與團結的氣氛更加高漲,搞活各階層之間多方面的合作與交流、來往與接觸。 對內,在6•15等對北南雙方都有意義的日子,積極籌辦當局、議會、政黨、地方自治團體、民間團體等各階層人士參加的民族共同活動,進一步助推和解與合作的氣氛;對外,共同參加2018年亞運會等國際賽事,向全世界顯示民族的智慧、才華和團結的形象。

⑤ 北南雙方決定,為儘快解決因民族分裂而產生的人道主義問題進行努力,召開北南紅十字會談,協商解決離散家屬會面等各項問題。

首先,在今年8•15之際舉行離散家屬會面。

⑥ 北南雙方決定,為了實現民族經濟的均衡發展和共同繁榮,把積極推進10•4宣言商定的工作作為第一項工作採取實際措施,連接東、西海線鐵路和公路,並實現現代化,加以利用。

2. 北南雙方將為了在朝鮮半島緩和尖銳的軍事緊張局勢,切實消除戰爭危險,共同做出努力。

緩和朝鮮半島的軍事緊張局勢,消除戰爭危險,是關乎民族命運的重大問題,是保證我們民族和平而穩定生活的關鍵性問題。

① 北南雙方決定,在陸地、海上和空中等所有地方全面停止成為軍事緊張和衝突根源的一切敵對行為。

首先,從五月一日起在軍事分界線一帶停止擴音機廣播和散發傳單等一切敵對行為,撤除其設施,今後改變非軍事區為實際的和平地區。

② 北南雙方決定,採取實際措施,把西海"北方界線"一帶建設成和平水域,防止偶發性軍事衝突,保障捕魚安全。

③ 北南雙方決定,隨着積極進行互相合作與交流、來往與接觸,採取各種軍事上的保障措施。

北南雙方決定,為了及時協商和解決雙方之間出現的軍事問題,經常舉行人民武裝力量相會談等軍事當局會談,首先於五月召開將領級軍事會談。

3. 北南雙方將為在朝鮮半島建立持久鞏固的和平機制而積極合作。

在朝鮮半島結束不正常的現存停戰狀態,建立鞏固的和平機制,是刻不容緩的歷史課題。

① 北南雙方決定,再次確認並嚴格遵守不訴諸任何形式武力的互不侵犯協議。

② 北南雙方決定,隨着消除軍事緊張局勢,實際建立相互軍事信賴,將分期進行裁軍。

③ 北南雙方決定,在簽訂停戰協定65年的今年,宣布終止戰爭,把停戰協定改為和平協定,並為了建立持久鞏固的和平機制,積極推進北、南、美三方或北、南、中、美四方會談。

④ 北南雙方確認通過完全的無核化,實現朝鮮半島無核化的共同目標。

北南雙方就北方採取的主動措施是對實現朝鮮半島無核化很有意義的重大措施達成共識,並決定將盡到各自的責任和作用。

北南雙方決定,為了尋求國際社會對朝鮮半島無核化的支持與合作而進行積極努力。

北南首腦達成協議,通過定期會談和熱線電話,隨時認真討論民族重大事項,加深相互信賴;為進一步擴大北南關係的可持續發展和朝鮮半島走向和平、繁榮與統一的大好形勢而共同努力。

雙方商定,文在寅總統將在今年秋天訪問平壤。

2018年4月27日
板門店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務委員會委員長金正恩 大韓民國總統文在寅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定實際管轄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北)屬於公有領域,不享有著作權。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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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大韓民國《著作權法》第七條,下列作品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憲法,法律,條約,法令,條例和規章。
  • 通告,公共告示,或由國家/地方政府發布的類似文件。
  • 判決,決定,命令,法院裁定,行政裁定,上訴裁定,或類似文件。
  • 由國家/地方政府製作的上述文件的譯本。
  • 簡短的時事新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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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定實際管轄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北)屬於公有領域,不享有著作權。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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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憲法,法律,條約,法令,條例和規章。
  • 通告,公共告示,或由國家/地方政府發布的類似文件。
  • 判決,決定,命令,法院裁定,行政裁定,上訴裁定,或類似文件。
  • 由國家/地方政府製作的上述文件的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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