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及荃灣暴動報告書/第5章
← | 第四章 | 九龍及荃灣暴動報告書 第五章:概評及結論 |
75. 九龍方面暴動之經過,自然分爲三個階段,其中有兩個短時間隔開。在第一階段中,在十月十日由下午二時至下午三時二十分,徙置事務處之職員及產業,初爲攻擊之目標。至警察介入保護一職員免再遭毆擊時起,遂引起羣衆之憤怒。此等羣衆,幾全屬徙置居民,惟有等報告則謂其中有陌生口面。所無可置疑者,則甚多徙置居民,爲三合會員及不法之徒,把握如此有利機會,以向法律及治安挑戰,自然不致有所遲疑。此階段雖短,惟繼後之平靜期間,三合會黨羽,曾傳言謂李鄭屋處,因爲國民黨旗被職員除下事,已發生紛亂,手足(此等黨徒之術語)應速往謀利。在第二階段中,由十月十日下午六時半至十月十一日上午六時,三合會之黨魁,陸續露面。初時黨徒僅個別行動,惟至下午十時,証明有組織之黨徒,由持有大面國民黨旗之人領導,在石硤尾徙置區大樓出發。在十月十一日之早上時間中,深水埗有一幫商店,皆與共產黨有關係者,爲「和」字頭或十四K黨徒率領羣衆刼掠參看第四段。當時警察方集中於大路相接處;此處密邇此區大樓,而大隊暴動羣衆,正不斷在此項樓宇往來穿揷。十月十日下午十時半以後,暴徒對抗警察,驟變強硬。例如以大石阻路,將車輛等傾覆以橫亘大路,及設法防避警棍攻擊,或催淚彈等等是也。第三階段中,由十月十一日上午十時至翌晨早上(事情轉變更爲劇烈,因暴動至此已與慶祝雙十節並無直接關係)。三合會黨徒,又刼掠一幫商店,及小型工廠。此項黨徒,在上午及下午初間時行動,比前更爲堅決,更爲破壞。車上搭客及九龍城之店主,在以毆打來作威脅之兇燄下被逼「購買」國民黨旗,實爲勒索之一貫方式。在此時間,警察遭受強烈攻擊,逼不得已逐漸施用槍械。正規軍隊抵達,包圍騷動地區,及施用槍械,使大隊羣衆有組織之抗拒,迅速消散。至半夜時,祗有零星行刼黨徒仍在九龍活動。
76. 在考慮處理暴動,須常念及九龍西北部人口,極爲稠密,估計在每一英畝有二千多人。除夜深外,在此區域內各街道,常有老幼人等紛集於是,從事彼等之工作。如有逈異尋常之事發生,例如交通失事,或口角相爭,即有過百人聚集。除非速行辦理,否則數分鐘內,可集結數以千計之人羣。在徙置區大樓中,最小一座之居民,如全部同時下樓,街上可成二千羣衆。石硤尾徙置區大樓,有五萬五千人口,分居於二十五座樓宇;與大路相接處相隔,擲石可達。在此地發生暴動中,此大樓成爲人力極大之總滙,兼爲撤退之便利安全地點。照乙圖所指出,佐敦道以北之九龍市區,其人口將近百萬。住宅面積,以與人口比較,實爲微乎其微。在此過度擠擁情形之下,警察行動深受阻撓。加以好奇旁觀者多,其中包括婦孺甚多。暴徒領袖在此層人幕後,獲得掩護,實屬並無困難。在此次暴動中所攝得之照片,得見警察被人擲石,或施放煙彈時,小童常在羣衆前線。在此種情形之下,警察雅不欲冒險,施用槍械,殺及有小童在內之旁觀閒人。又暴動黨徒,常不泥守彼等陣地。當警察出現,即散開逃竄。如發令開槍,子彈將會多數射入撤退羣衆之背。但警察除非開槍,否則在縱橫之街道中作游擊戰,實處於不利地位。同時又因此種住宅樓宇甚爲特式,每層均有一連串騎樓,極利於居高臨下,而以近在手邊之器物,擲擊警察。其實由此等有利據點上,早有大件石頭及三合土方塊,太重而不適宜投擲者,亦經落在警察隊伍與車輛及消防之車輛中矣。在徙置區大樓處,有一隊警察,面對七層建築物,此建築物附有連接之騎樓,伸向街之兩旁。目擊其上擠滿羣衆,其中或爲並無成見之旁觀者,或爲暴徒,此等暴徒以磚片及重石作爲武器使用。警察須集中施用催淚彈或嘔吐彈,始能維持秩序。在此次暴動中認真適宜之目標,如細小及密結固定或前進之人羣等等,甚少出現。如將催淚彈或嘔吐彈向撤退迅速之暴徒隊伍施發,或向以石擲警察之騎樓上施發,收效頗微。在此種環境之下,不久暴動羣衆便消失其恐懼煙彈之心。暴動既進展到施用槍械無可避免之程度,煙彈已証明爲徒勞無功之武器。即使施用槍彈,對羣衆不論其是否在騎樓上,或散開各橫街上,而其中雜有暴動黨徒者,其被遠處方在推進中之警察擊中,實比擊中密結暴動羣衆之首領爲少。
77. 警察之主要職責爲警戒及保護。訓練警察,着重於必要與民衆合作,必要用機智或勸導,儘量減少使用武力。在應付紛亂事態,任何警察人員之職責,必須極力忍耐。只在自衛救命或在嚴重而繼續妨害公安時,始可使用槍械。此種態度維持限度,直至有堅決及延長性之破壞本港法紀事情發生,而除用槍械外,所有各種制止方法經已全用而無效時爲止,警務處長指令其部屬之行動,須配合其公認之職責及工作。
78. 香港警察,須維持一高度發展及人口稠密口岸之治安,有超過二百萬之人口,兼有郊區,島嶼,極爲曲折之海岸,及與中國爲鄰之邊界。爲應付大規模暴動起見,警察隊伍之組織,須突然嚴格改變,幾乎全部隊伍,須從新改編爲若干特別流動隊。此項變動,施行可稱成功,在大體上言,警察作爲保安部隊之工作極之妥善。尤以在面對不斷擲石衆多人數,其紀律及鎭定之處,實堪嘉許。暴動羣衆之流動策畧,令警察之結集必須極有伸縮及活動力。少數之裝甲車,証明有無上價值。可惜有限之運輸及交通工具,結果使工作人員未能常收人盡其用之效耳。
79. 在九龍之暴動羣衆,有極端流動性,可能局部因暴徒當然願爲避開警棍煙彈及後期之槍彈。但此種流動性,除造成普通紛亂事態,以減弱在城市廣泛地域之警察管理,致引起適合彼等繼續作犯罪活動之空氣外,彼等實缺乏任何甚爲肯定之目標。由警察觀點而言,此項缺乏任何肯定目標,乃育成九龍情勢極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令警察方面,不能預料羣衆暴動之目標,又不能預先採取行動以應付暴行之新發展。故對於紛擾初期,直至包圍各主要肇事之中心,及施行戒嚴令爲止,必須承認暴徒實處於主動地位,續後由盤問口供所得,雖有充份証供,証明其爲有組織之三合會活動,惟表露並無一高級三合會或其他團體,集中統理暴動進行。又在十月十日下午在李鄭屋處初度起事之前亦無預謀滋擾。此等黨徒組織,保存秘密會社之「手足」密切關係,一如世界各地同樣之「保護」或勒索黨幫。每黨視某一地區爲其特別「地頭」,經常魚肉該區內之居民,尤以小商人爲甚,在未利用有利情形之前,彼等無須特別計劃,祗須在其特別「地頭」內,速將口令或暗號傳遞,令黨人集合舉事。此等黨幫傾向國民黨,因其中具有政治淵源者,其中多數黨幫係同情國民黨者,在雙十節對旗幟之印象經常呈現,故造成廣泛紛擾後,黨徒等遂向剛在十日前懸掛共產黨五星旗之店戶攻擊。再有進者,純粹之黨幫份子,本身或無彰明之政治聯繫,惟以用國民黨旗爲號召及掩護之故,得獲積極或消極之多數人士支持,此等人土,有深厚之政治同情心,惟未必主張使用暴力。
80. 難民僭建寮屋乃三合會黨徒之有力據點,在第一章內經已述明,彼等對其平日會員之遷居徙置區大樓者,仍不放寬其管治控制。在十月十日,當警察正極度忙於應付李鄭屋時,黨徒之集中石硤尾徙置區大樓者,見自己之機會已到,因而利用由於徙置事務處辦理懸旗事件而對於政府及包括警察在內之憤怒心理,以鼓動羣衆向同情共產黨者之財產,加以摧毀。翌日,在警察全力對付深水埗區時,九龍城及油蔴地方面之黨徒遂乘機勒索及刼掠,當警察開始決定開槍及正規軍隊實行開入九龍時,大規模之抗拒,即急激崩潰。由此可以証明暴徒並無一定之目標,一見局勢轉移,即願放棄彼等製造普遍紛亂之工作。大抵香港與其他地方,此類黨徒,在紛亂中如下博注,使當時不獨用毆打,放火,威脅而勒索,獲致厚利,且由恐懼暴亂再次發生之心理,引致遭其魚肉者,交付一筆更大之保護費。當彼等有機會製造暴動時,黨徒愈殘忍愈無忌,則彼等之收穫愈豐富愈長久矣。至一九五六年三月止之一年當中,本港所報告之罪案有百份之七十五,起源於九龍,殊爲明顯,而百份之四十五以上,發生於九龍北部,即在暴動之兩大中心點之深水埗與九龍城。在暴動中,不法黨徒之行動,大部份限於在其「地頭」。彼等俱是巧立名目,收取入息。其所得結論乃爲九龍之暴動係不法之徒所煽動,乃屬犯罪行爲,而非政治及有其他作用者,此點不祗在地理上由於本港有若干比較不法之區域集中一起使然,抑且以其對於香港及半島之主要行政或商業之中心並無攻擊,亦可資証明。
81. 在荃灣方面,暴動亦因反對有等「雙十節」裝飾而發生。並無証據謂十月十日前有預謀。但由日後所獲得有關十月十日及十一日之集會之情報,及由向各工廠資方提出各種要求之相同點,覺得在荃灣右翼工會領袖及其他反共份子受九龍方面暴動消息所鼓動,採取協定步驟,以恐嚇各工廠資方,意圖迫引彼等驅逐左翼工人,並承認右翼工會爲工人之唯一代表。當寶星紗廠之暴動羣衆,因其暴力及破壞行爲成功,變至發狂失性,後又覺警察不向之對抗,暫能在該市展開暴動,不受制阻,遂襲擊左翼工會及其他樓宇,並毒打在其內居住者。本港右翼及左翼工會之間,相爭劇烈,已有多年之事實,必須牢記。凡政治觀念相反之工人,相並工作及相並居住,如在荃灣區域者,尤能產生特別強烈之感覺。在十月內慶祝兩個國慶期間,形成強烈對敵,以前不時有暴行事件發生,舊恨留存而向對方清算。
82. 參加鎭壓此次暴動之軍隊,包括首由九龍開出之砲兵兩隊,用以支持由九龍警察總部以北至大路相接處一帶之警察掃蕩攻勢,幷在十月十一日下午至傍晚時期,協助將該相接處立下警戒線及保安工作,次由步兵三團及偵察車在同期由新界開入九龍警戒乙圖所顯示之暴動區域,復由工程兵隊在同日晚上九時卅分接管荃灣,及其後由其他隊伍,爲之增援。此外,尚有流動巡邏隊巡視新界各地,及在香港本島之保安部隊作必要之預備。本港正規防軍之官兵處事,均以從容忍耐,而略帶堅果態度出之,實堪嘉許。此乃十月十一日晚間大規模紛亂,得以迅速崩潰之主要因素之一。當軍隊在九龍及荃灣當值時,彼等並未發覺在任何時期,需要開火。軍隊之指揮官與警察,聯絡極佳。前者在運輸及其他方面,協助敏捷。九龍陸軍醫院,處理受傷事件,任務重大,已在第44段詳述。
83. 在暴動中,警察曾拘捕多人。在十月十二日,十三日,十四日,廣泛舉行甄別工作,在九龍在荃灣兩地甚多嫌疑人犯,被警拘留。嗣後更竭力搜索負責此次紛亂份子,根據再行調查所得,拘捕更多。總共有六千人以上,經已被捕,審查後約有三千人獲釋。有一千四百五十五人被控以違反戒嚴令之罪,其中有一千二百四十一人被判有罪,入獄七日至兩個月,其中二百一十四人,或判罰欵,或簽保,或釋放。至十一月二十七日爲止,有其餘被禁之七百三十七人,被控以在九龍犯更嚴重之罪,許多已被判有罪,惟仍有其他候審者。至是月尾爲止,可以下列表格概括之:
在九龍方面犯罪者
[編輯]罪名 | 定罪人數 | 候審人數 | 釋放或被判 無罪人數 |
總數 |
---|---|---|---|---|
謀殺 | 〇 | 七 | 一 | 八 |
暴動及非法集合 | 五一 | 一七六 | 一四〇 | 三六七 |
劫掠 | 一一九 | 一一 | 二九 | 一五九 |
傷人 | 〇 | 一 | 〇 | 一 |
身爲三合會員 | 一〇三 | 四一 | 三七 | 一八一 |
懷藏軍火 | 二 | 一 | 五 | 八 |
違反遞解命令 | 一六 | 〇 | 〇 | 一六 |
總數 | 二九一 | 二三七 | 二一二 | 七四〇 |
囚刑分列如下:
[編輯]犯暴動者:六個月至兩年。犯暴動兼身爲三合會員者:一年至三年。犯身爲三合會員者:六個月至兩年。犯刼掠者:最多一年。
關於十月十二日早上刼掠九龍城義和泰布廠一案(第二十八事件),總共有九十一人被控,其中五十八名被控暴動,或三合會等罪名(六名被判有罪,五十二名候審),三十三名被控刼掠(二十三名被判有罪,十名釋放)。關於香島中學一案(第十九事件),十七人被判刼掠有罪,四人被判三合會罪。又關於攻擊青山道兩店戶之案(第三十七事件),有三十一人被判刼掠有罪而服刑。更有一百四十六人因在荃灣犯罪於十一月二十七日被控。一共有一八六項罪名提出,包括一六七項暴動罪名。其他罪名,包括有縱火,恐嚇及暴亂毆打,所有此等案件,至十一月末仍未了結,約有六百名仍被拘留待查。直至現在爲止,所有了結案件,均在初級法庭審訊。該法庭權力,判罪最高不過二年囚刑,如有分期執行囚刑,最高不過三年。較爲嚴重之未了案件,須辦詳臬定讞手續,將在高級法庭審訊,因該法庭有權處以較重之刑罰也。所不能已於贅言者,則警察艱苦工作,以求負責擾亂之人,受法律之懲罰,因証人普遍不願挺身作供,大爲妨礙,尤以荃灣方面暴動時之証人爲甚。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在美國屬公有領域,因其是當地或外國的政府公文。參考美國版權局實踐手冊(二)第313.6(C)(2)條。此類文件包括「立法命令、司法決議、行政決議、公共規章以及諸如此類的官方法令。」
這不包括由聯合國及其機構或是美洲國家組織首先發布的作品。參考實踐手冊第3版第313.6(C)(2)條和美國法典第17章第104(b)(5)條。
美國之外的政府公文仍有可能在美國外擁有版權。取決於外國法律和規章,美國州和地方政府也可能在海外擁有版權。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