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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水資源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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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水資源條例
制定機關:景東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水資源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景東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景東彝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水資源條例

(2010年2月4日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5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內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水資源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條 自治縣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堅持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治理、保護生態的原則,發揮水資源多功能效益。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把水資源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水土保持、防汛抗旱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其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增強公民的節水意識,推廣節水技術,改善農業灌溉和污水處理設施。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實行誰投資、誰受益,並保護其合法權益。

開發利用水資源,堅持興利與除害相結合,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相關區域間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水資源保護管理資金,專項用於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資金來源:

(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上級扶持資金;

(三)收取的水資源費;

(四)收取的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

(五)河道採砂管理費;

(六)捐贈和其他資金。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處置水土流失的應急預案,加強對水土流失易發區域的監測,有計劃地採取生物和工程相結合的治理措施。

自治縣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汛抗旱工程設施和參加防汛抗旱的義務。在防汛抗旱期間,所有水資源應當由縣人民政府統一調度,防汛抗旱經費由政府投入和受益者合理分擔。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制度,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採取有效措施,植樹種草,保護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和水體污染,不斷改善生態環境;在主要水源地設立公益林涵養水源,保護水源和防止水體污染,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

第十條 自治縣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取水或者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交納水資源費、水費。

農戶生產生活、畜禽飲用取水,抗旱臨時取水,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免辦取水許可證。

第十一條 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縣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鄉(鎮)水務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的水事管理與服務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林業、農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旅遊、公安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水資源流域規劃、區域規劃和專業規劃,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准的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水庫、堤壩、引水工程等劃定保護和管理範圍,並設立標誌。

第十四條 在川河、者干河、菊河等主要流域以及中型以上水庫保護區域內,建設或者擴建涉水工程,應當經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在其他河道、山澗、湖泊、水庫、引水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新建或者擴建涉水工程,由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 對已建水工程,可採取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用水戶合作組織、委託等方式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 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工程的監督管理。對未達到設計要求和有質量缺陷的水工程,責令限期消除隱患或者重建。

第十七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和使用灘涂的,應當報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水資源、水土保持、防汛抗旱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有毒有害農藥,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二)建蓋建築物、構築物;

(三)墾荒、放牧及其他有害水體的行為。

第二十條 在江河、水庫、湖泊以及水工程設施保護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新建、擴建工程項目,設置阻水設施;

(二)侵占或者損毀堤防、護岸、水文監測等設施;

(三)爆破、採礦、取土、打井、開墾、伐木;

(四)傾倒和堆放礦渣、建築垃圾;

(五)在引水工程內排洪,放運木、柴、草以及在引水工程保護範圍內農作等。

第二十一條 任何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用水戶不得擅自變更取水口。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欠繳水資源費、水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以並處欠費1至3倍罰款,拒繳水資源費、水費的,禁止取水或者停止供水;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對個人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植被,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清除,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或者減輕危害,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並處損失1至3倍罰款。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水資源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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