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林業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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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林業發展條例
制定機關:瀾滄拉祜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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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瀾滄拉祜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瀾滄拉祜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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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林業發展條例

(2001年4月27日瀾滄拉祜族自治縣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1年7月28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縣堅持大力造林,科技興林,開發宜林荒山;實行分類經營和封山育林,加強森林資源管護,提高森林覆蓋率,逐步把林業建成自治縣的支柱產業。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林業建設的領導,制定林業發展規劃,實行行政首長任期目標責任制。

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轄區內的林業工作,並為組織實施林業發展規劃提供服務。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縣內外單位和個人採取多種所有制形式和經營方式,依法投資開發宜林荒山,興辦林場、苗圃、果園。堅持誰投資誰受益,可以繼承和轉讓。

第六條 個人投資營造用材林、薪炭林面積集中連片在20畝以上,管護三年後,經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達到質量標準的,由縣人民政府給予每畝不低於50元的獎勵。

第七條 引進資金、技術、人才進行造林的,自有收益之日起,用材林減半徵收育林基金;經濟林果投產後三年內減半徵收農林特產稅。在國有荒山造林的,有收益前免徵土地使用費。

第八條 人工培育的商品用材林的採伐,由林權所有者提出申請,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採伐限額內優先安排。

第九條 二十五度以上退耕的宜林地,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規劃,限期完成造林。在規定期限內不造林的,由集體收回安排造林。

第十條 自治縣境內的公路兩側、江河兩岸、水庫周圍、縣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及村寨周圍,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劃定綠化區,組織植樹、種竹。

第十一條 每年六月為自治縣全民義務植樹月。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應當按規定履行植樹造林義務。城鎮居民不履行植樹義務的,應當繳納綠化費。

縣、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營造樣板林,提倡種植結婚紀念樹、成年紀念樹,營造紀念林。

第十二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培育思茅松、西南樺、紅木荷等鄉土樹種,引進優質適生樹種,建立優質苗木基地,並為推廣優良樹種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林業發展基金。林業發展基金應當多渠道籌資,專款專用。林業發展基金主要來源:

(一)縣級財政撥款;

(二)上級國家機關撥款;

(三)育林基金;

(四)更新改造資金;

(五)按規定繳納的綠化費;

(六)其他。

自治縣收取的育林基金全額用於自治縣發展林業。

第十四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分級落實護林防火責任。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訂立護林防火的村規民約。

每年1月1日至6月20日為森林防火期,未經縣護林防火指揮部批准,不得在林區野外用火;每年3月20日至5月30日為火險戒嚴期,嚴禁在林區野外用火。

第十五條 自治縣境內的麻栗河大黑山、戰馬坡大黑山、雪林大青山、雅口仙頂岩等天然林區和景邁古茶園列為縣級自然保護區。對富東邦崴過渡型千年古茶樹以及其它珍貴樹種,實行重點保護。

第十六條 風景名勝區、水源林區、中幼林區、新造林和飛播造林區,由縣、鄉(鎮)人民政府明令封山育林。

禁止在封山育林區砍伐林木、放牧、狩獵和進行其他毀壞林木的活動。

第十七條 禁止在陡崖、岩石裸露地及地表侵蝕嚴重的地段砍伐樹木;禁止砍活樹明子、油茶樹和木多木衣、楊梅等野生果樹。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國有林區建蓋房屋、開墾種植和養殖。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廣節能節柴措施,逐步實行以煤、電、沼氣、太陽能、液化氣等代柴。

扶持農戶規劃種植薪炭林,推廣使用節柴灶、沼氣等,並提供技術服務。

對以木材為燃料、原料的工礦企業,實行限額管理。

第二十條 農民自用材採伐和因自然災害造成林木損傷需要零星採伐的,由林權所有者提出申請,經鄉(鎮)林業站核實、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免徵育林基金。因自然災害損傷採伐的零星林木,可持有關證明在縣內上市經營。

採伐自留山林木上市交易的,由林權所有者提出申請,經鄉(鎮)林業站核實、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報縣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木材交易市場。木材交易活動必須在木材交易市場和指定的場所進行。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對松木實行先採脂,後採伐。對野生竹林,實行定期封山養竹,隔年采筍。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按責任目標完成造林任務,經檢查驗收合格的;

(二)護林防火成績顯著的;

(三)連續三年無超計劃採伐,當年完成採伐跡地更新的;

(四)開發宜林荒山,推廣林業科技成績顯著的;

(五)推廣薪材替代項目或節能改灶、封山育林成績顯著的;

(六)按時收繳各項林業規費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森林防火期和火險戒嚴期,違反規定在林區野外用火的,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視其情節,責令限期更新造林或者賠償損失,可並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批准在天然林和封山育林區砍伐林木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砍伐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在封山育林區狩獵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獵物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放牧的處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林木損失的責令賠償;

(四)砍活樹明子、油茶樹和木多木衣、楊梅等野生果樹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五)擅自進入國有林區建蓋房屋、開墾種植和養殖的,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可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林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上級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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