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雲南省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獨龍江保護管理條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雲南省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獨龍江保護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雲南省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獨龍江保護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雲南省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

獨龍江保護管理條例

(2016年3月31日雲南省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6年5月27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獨龍江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促進經濟社會與生態保護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獨龍江保護管理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獨龍江保護管理範圍是指流經自治縣境內的獨龍江90.7公里的幹流及其主要支流的水域和相關陸域,其保護管理範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設置界樁和保護標識,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條 獨龍江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堅持嚴格保護、科學管理、合理開發和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獨龍江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獨龍江保護管理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獨龍江的保護管理和改善生態環境。資金主要來源:

(一)上級扶持資金;

(二)本級財政預算資金;

(三)資源有償使用費;

(四)捐贈和其他資金。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獨龍江保護管理目標責任制,並納入年度工作績效考核內容。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獨龍江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知識,增強公民的保護意識。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獨龍江的義務,對污染和破壞獨龍江的行為都有制止、舉報的權利。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獨龍江保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負責獨龍江的保護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制定保護管理措施,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做好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的有關工作;

(四)負責獨龍江資源的調查、監測並建立檔案;

(五)組織開展獨龍江有關的科研、科普和展示等活動;

(六)協助做好封山育林、植樹綠化、林木病蟲害防治、護林防火工作;

(七)負責獨龍江的科學考察、文體活動、影視拍攝、旅遊服務、經營項目及公共設施建設等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八)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獨龍江鄉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獨龍江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獨龍江保護管理範圍內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獨龍江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

第十二條 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獨龍江保護和利用規劃,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經批准的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辦理。

獨龍江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與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三條 在獨龍江保護管理範圍內進行項目建設,嚴格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查制度,並符合獨龍江保護和利用規劃,與自然環境和當地民族特色相協調,有關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徵求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四條 經批准的項目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保護措施,不得污染和破壞周圍的植被、林木、水體和地形地貌。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原狀。

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獨龍江保護管理範圍內的生產生活污水、廢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對污水、廢水進行集中處理;對垃圾實行定點收集和無害化處理,防止污染生態環境。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清潔能源或者替代能源建設,推廣和鼓勵使用電、沼氣、液化(天然)氣、太陽能等能源,減少森林資源消耗,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獨龍江保護管理範圍內的農業生產者科學使用化肥,鼓勵使用農家肥和有機肥,發展生態農業、觀光農業,改善生態環境,防止面源污染。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獨龍江保護管理範圍內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建設,保護自然植被,涵養水源。

對獨龍江幹流及其主要支流兩岸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坡耕地,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退耕還林還草,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獨龍江水域的水質監測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條 在獨龍江保護管理範圍內開發利用資源,應當對其可行性進行科學論證,實行嚴格准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在獨龍江保護管理範圍內從事商業、娛樂、食宿、旅遊、專線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在指定的地點或者劃定的區域內經營,有關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管理機構的意見。

從事前款規定的經營活動,當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居民,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第二十二條 鼓勵投資開發利用優秀傳統民族文化,開展民族特色傳統工藝製作、民族特色風情、民族傳統飲食等旅遊活動。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設置旅遊線路,完善旅遊服務設施,科學核定遊客最大承載量,對遊客流量實行控制,保障遊客和生態環境安全。

第二十四條 獨龍江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利用獨龍江資源進行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資源有償使用費。

具體收繳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按程序報批後實施,收取的費用用於獨龍江的保護管理、生態環境建設和改善當地群眾生產生活條件。

第二十五條 直接從獨龍江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按照取水許可證的規定取用水,並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證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在有山體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區域設置警示標誌,及時處置和排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七條 獨龍江保護管理範圍內嚴格控制引入外來物種。確需引進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經管理機構同意,並報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八條 獨龍江保護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直接排放污水、廢水;

(二)在非指定地點丟棄、傾倒、堆放垃圾和有毒有害廢棄物;

(三)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四)經營性挖砂、採石、取土;

(五)電魚、炸魚、毒魚;

(六)擅自砍伐林木,毀林開墾;

(七)探礦、采(選)礦;

(八)移動、破壞界樁和保護標識、標牌;

(九)攀爬、刻劃、塗寫、移植、剔剝、攀折古樹名木和破壞文物古蹟。

第二十九條 在獨龍江保護管理範圍內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當地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維護當地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或者劃定的區域內經營的,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繳納資源有償使用費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交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的,責令限期清除,沒收引進物種及其產品,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恢復原狀,並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並處違法建築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八)違反第二十八條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恢復原狀,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由有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二條 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獨龍江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