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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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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管理規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發布於2017年8月25日
中國網信網

  第一條 為規範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促進互聯網論壇社區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是指在互聯網上以論壇、貼吧、社區等形式,為用戶提供互動式信息發布社區平台的服務。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鼓勵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和行業準則,指導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務規範,督促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提高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

    第五條 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信息審核、公共信息實時巡查、應急處置及個人信息保護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範措施,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為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六條 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發布、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

    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應當與用戶簽訂協議,明確用戶不得利用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發布、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服務提供者將封禁或者關閉有關賬號、版塊;明確論壇社區版塊發起者、管理者應當履行與其權利相適應的義務,對違反法律規定和協議約定、履行責任義務不到位的,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依約限制或取消其管理權限,直至封禁或者關閉有關賬號、版塊。

    第七條 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發現含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及時向國家或者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

    第八條 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要求用戶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後註冊賬號,並對版塊發起者和管理者實施真實身份信息備案、定期核驗等。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註冊用戶虛擬身份信息、版塊名稱簡介等的審核管理,不得出現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內容。

    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護用戶身份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九條 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發布、轉載、刪除信息或者干預呈現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條 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一條 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公眾投訴、舉報制度,在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舉報方式,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對舉報受理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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