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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國管局辦公室 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組織開展2020年綠色出行宣傳月和公交出行宣傳周活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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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國管局辦公室 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組織開展2020年綠色出行宣傳月和公交出行宣傳周活動的通知
交辦運函〔2020〕1403號
2020年8月28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國管局辦公室 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國管局辦公室 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

組織開展2020年綠色出行宣傳月和公交出行宣傳周活動的通知

交辦運函〔2020〕14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公安廳(局)、機關事務管理局、總工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十九大關於開展綠色出行行動的決策部署,加強綠色出行主題宣傳,按照《交通運輸部等十二部門和單位關於印發<綠色出行行動計劃(2019—2022年)>的通知》(交運發〔2019〕70號)等有關安排,經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管局、中華全國總工會同意,決定於2020年9月組織開展2020年綠色出行宣傳月和公交出行宣傳周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公交優先、綠色出行等決策部署,以「踐行綠色出行、建設美麗中國」為主題,通過線上線下集中宣傳等方式,廣泛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到綠色出行行動中,加快推動形成綠色生活方式。

二、活動內容

(一)舉辦綠色出行公益宣傳大賽。組織中國交通報社等媒體面向社會公眾徵集和評選綠色出行優秀宣傳海報和視頻作品,全面展現綠色出行文化、意識和成效等,優秀作品將推薦各地推廣使用。鼓勵各地結合當地特色,通過互聯網及線下活動等載體,鼓勵分享和傳播綠色出行理念。

(二)組織開展公交出行宣傳周活動。定於2020年9月21日至27日組織開展公交出行宣傳周活動,交通運輸部將會同相關部門聯合舉辦啟動活動進行動員部署。各地要結合疫情防控形勢,因地制宜組織開展公交出行宣傳周啟動活動、新聞發布會、公眾開放日、意見座談會等,提升宣傳活動的影響力和覆蓋面。

(三)組織互聯網企業集中宣傳。鼓勵有關互聯網企業積極參與宣傳活動,通過建立綠色出行積分、開展知識競賽、發放出行禮包、推行優惠周卡等方式,引導公眾優先選擇綠色出行方式。

(四)創新交通運輸新業態服務。深入實施《綠色出行創建行動方案》(交運函〔2020〕490號),鼓勵開通定製公交、社區公交等多樣化公共交通服務,更好滿足公眾通勤需要。積極引導網約車等規範發展,豐富城市交通服務模式。加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改善自行車等出行環境。鼓勵實行停車共享,推進有條件的公共機構和國有企業的內部停車場向社會有序開放。鼓勵企業主動發布誠信服務承諾,接受社會監督。

(五)開展文明交通安全出行活動。廣泛引導城市公交、出租汽車等企業加強文明出行創建,督促駕駛員文明駕駛、安全出行。以城市為重點,嚴查機動車闖紅燈、爭道搶行、不按規定讓行及違法占用公交專用道等行為。深入開展「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進一步規範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騎乘人員和汽車駕乘人員使用安全頭盔、安全帶,提高安全防護水平。

(六)深入開展關愛司乘人員活動。關愛職工身心健康,開展職工身心健康保護,鼓勵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實施專業化心理健康服務。積極爭取政府和各方面支持,聚焦解決城市公共交通一線職工的實際困難,改善工作條件,爭取更大政策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充分認識開展綠色出行行動的重要意義,圍繞宣傳主題和內容,緊密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活動方案,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宣傳活動取得預期效果。

(二)創新宣傳方式。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公交場站宣傳欄、交通運輸工具等的宣傳作用,鼓勵各方參與,加強形式創新,開展多角度、多方位、立體化的宣傳,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公交優先和綠色出行宣傳氛圍。

(三)做好活動總結。活動結束後,各省級交通運輸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活動總結,梳理形成工作經驗,分析存在問題,提出政策建議,並於2020年10月30日前將總結材料報交通運輸部。

聯繫人: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李良華、宜毛毛,電話:010-65292794,傳真:010-65293703,郵箱:bus@mot.gov.cn;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韓珂,電話:010-66263366;國管局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司劉紫亮,電話:010-83087034;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海員建設工會全國委員會張杰,電話:010-68591461。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國管局辦公室

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

2020年8月2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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