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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信管復答字〔2024〕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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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客戶李典「10086未經許可騷擾客戶」的查證報告
京信信管復字〔2024〕2265號
行政複議答覆書
京信管復答字〔2024〕72號
作者: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2024年9月17日
工信複決字〔2024〕第1543號

被申請人: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馬連道路4號

申請人:李典

住址:  

李典(以下稱"申請人" )不服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以 下稱被申請人" )作出的京信信管復字〔2024〕2265號《處 理答覆書》,提起行政複議申請,被申請人於2024年9月4 日收到工信復通字〔2024〕第1543號《行政複議答覆通知 書》,被申請人就此作如下答覆:

答覆請求:駁回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一、事實基本情況:

(一)舉報及處理答覆情況

1,被申請人於2024年6月14日收到申請人通過郵寄信 件的方式提出的事項(證據一)。

2. 被申請人於2024年6月26日作出京信信管告字 〔2024〕2265號《來信來訪受理告知書》並於當日通過郵寄 信件方式向申請人發送(證據二)。

3,被申請人於2024年8月8日作出京信信管復字〔2024〕 2265號《處理答覆書》並於當日通過郵寄信件方式向申請人 發送(證據三)。

被申請人的處理程序合法。

(二)調查及處理情況

1. 調查過程

對於申請人提出的事項被申請人已進行了全面調查,詳 細審查了申請人提交的投訴材料,查閱相關檔案材料,向中 國移動通信集團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移動" )了 解情況。

申請人稱其手機號碼1 3於2023年8月24 至25日多次收到10086的騷擾電話,請求被申請人對該行 為進行查處。

北京移動向被申請人提交了調查報告(證據四),稱申 請人訂購了Plus會員產品每月可得1張權益兌換券,申請人 於2023年5月31日晚上11點兌換權益時正值平台升級, 無法進入頁面。申請人未提前向北京移動反映此問題的情況 下,於2023年8月份直接通過北京市市場監管投訴平台投 訴到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督 管理局於2023年8月24日聯繫北京移動要求核查相應情況。 北京移動進行了核實並決定可為客戶補發一張Plus會員兌 換券, 10086客服人員於2023年8月24日嘗試4次通話, 於2023年8月25日嘗試4次通話,均為語音助手接聽。10086 客服人員最終於2023年8月28日與申請人取得聯繫,對申 請人進行安撫並告知補償結果。

2. 經調查,被申請人核實:

(1)申請人使用語言助手接聽電話,且後續北京移動 10086與申請人取得聯繫,申請人可知外呼原因,無需通過 被申請人調查外呼原因。申請人所述查明外呼原因與固定相 應工單、接觸記錄證據非被申請人法定職責範圍。

(2)北京移動10086客服對電話號碼1 3進 行外呼並非推銷產品或服務,而是告知申請人向北京市東城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的核查情況與補償結果,屬於非營銷 類行為,被申請人無相關監管依據。此外,撥打頻次的監管 非我局職責範圍。

(三)根據調查情況,被申請人確認:

未發現北京移動存在違反《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加強呼 叫中心業務管理的通知》《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 行為,無需進行處罰。

據調查結果和相關法律法規,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了 答覆,內容恰當、程序合法。

二、法律依據和職權依據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工業和 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 理機構)是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管理機構。"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了相應法定職責,申請 人的複議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申請人行政復 議請求。

特此答覆。

此致
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章)
202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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