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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師警察廳報奉令取締關於山東青島問題之傳單、宣言等件暨查明北京並無國民自決會暨取締《國民公報》經過情形呈內務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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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文
中華民國京師警察廳 總監吳炳湘
中華民國8年(1919年)6月6日
1919年6月6日

呈為奉令取締關於山東青島問題之傳單、宣言等件,謹將查明北京並無國民自決會暨取締《國民公報》經過情形,具覆鑒核事:

奉訓令開:案准外交部函稱:准日使來照:以關於山東青島問題,近來北京方面散布傳單,傳之各省各處。此種傳單及其他之檄文宣言等,不能不認為讒誣中傷之行動,請取締。等語。究應如何從嚴取締,俾免外人藉口之處,照錄日使來照,函達查照核辦見覆等因。到部。合亟照鈔原鈔件,訓令該廳註意取締,並將近日辦理情形,迅予覆部,以憑轉知等因。並鈔件到廳。

奉此。查日使來照內開註意之點:一、為騾馬市大街湖廣會館有國民自決會在該處設立會所。二、為五月十九日《國民公報》登載北京大學學生之外交救濟會啟事共兩案。案查本廳前奉訓令,核辦《益世報》登載國民自決會論調等因。當經令據外右二區警察署查明,騾馬市大街湖廣會館並無國民自決會在該處設立會所。《﹝益﹞世報》所載論調,恐系該報理想之詞。於五月十九日具文呈覆。嗣奉訓令《國民公報》登載北京民國大學學生外交救濟會之宣言,內有詬﹝詈﹞日本之語,令廳轉飭該報館。嗣後關於此類事件,務須慎重登載。等因。﹝覆﹞經本廳將前准京畿警備總司令部交查《國民公報》論調,經千五月二十三日派員赴該報館認真檢查;並由廳布告該報館:嗣後關於此類事件,務須慎重登載。於六月二日具文呈覆。先後各在案。

茲奉前因,除由廳令﹝行﹞各區隊,對於該項傳單、宣言等件,隨時註意取締外,理合將本廳辦理該兩案經過情形,呈覆憲部鑒核。

謹呈內務總長

京師警察廳總監吳炳湘

中華民國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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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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