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各機關學校為奉行政院令知本年度日光節約時間 (民國43年臺灣省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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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各機關學校為奉行政院令知本年度日光節約時間 作者:臺灣省政府 中華民國 制定機關: 臺灣省政府 1954年 1954年4月8日於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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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令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四月八日
(肆叄)府人乙字第三二一七二號
事由:層奉 總統令爲本年度日光節約時間應自四月一日零時起實施一案,轉令知照。
本省各機關學校:
一 奉 行政院本年四月二日臺四十三(人)字第一九六四號令:「一、奉 總統四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令開:『行政院四十三年三月卅日臺四十三(人)字第一八八七號呈:「四十三年度日光節約時間,擬自四月一日零時起至十月三十一日午夜廿四時至,全國各地應將鐘點上之時刻撥早一小時(例如現在之七時,在實行日光節約時間後,鐘錶上所指之時刻與各地所報之鐘點均應爲八時),所有機關、部隊、學校以及社會工商各業、水陸空交通通訊各方面,一律注意辦理。除報告院會外,呈請鑒核通令遵照」等情。應准照辦,除分行外,令仰遵照,並飭遵照』等因。二、除分令外,希即遵照,並轉飭遵照」。
二 除分令外,合行令仰遵照。
主 席 俞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