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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理縣人民政府為穩定駐軍剿撫期間社會秩序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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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理縣人民政府布告
民字第 1 號
1950年5月6日

我會理全境已獲解放,乃近查縣境尚有不少未繳械之地方團隊、殘餘匪軍及特務土匪, 糾合散兵游勇,勾結當地之土劣匪霸及夷民中之少數不肖之徒,流竄各地,搶掠財物,打劫商 旅,殘害人民,散布謠言,擾亂治安。本府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定社會秩序起見,除已令各區駐軍剿撫外,特布告數事如下:

一、凡流竄各地之未繳械的地方團隊、殘餘匪軍及土匪特務武裝,均須立即放下武器,向人民政府或解放軍繳械投誠,隱藏各地之特務、散匪,亦須迅速向當地駐軍登記,繳出所有武 器彈藥,本府當本既定政策從寬處理,准予悔過自贖。如能自報匪情,檢舉匪軍,對剿匪有功 者,當酌情予以獎勵;如仍執迷不悟,繼續作惡者,決嚴懲不貸。

二、凡窩藏土匪,為匪作耳目,並以武器及物資助匪者,均按其情節輕重論罪。如自動向人民政府及解放軍悔過自新,與匪脫離關係者,均可從寬處理。如確係被迫參加匪特活動,現 在覺悟來歸者,經登記後,本府均按脅從者不問原則處置。

三、凡在家就業守法之土匪家屬,本府暨我解放軍概不牽連問罪,但該家屬應為自己子弟丈夫生命前途着想,迅速設法規勸,早日脫離匪特活動,改邪歸正,參加生產。

四、原國民黨之鄉保人員,過去多為非作惡,欺壓人民,現人民政府及解放軍准其立功自贖,以一切有效辦法協助人民解放軍進行剿撫工作,並確保電線交通。如有繼續勾結與窩藏 土匪、助匪為惡者,一經查出,將依法加罪。

五、特務土匪為我全會理人民當前最可惡之敵人,各界人民均應積極行動起來,協助人民解放軍,帶路送信,偵報匪情,捕獲散匪,宣傳政策,瓦解匪軍。凡有助於剿匪工作者,均將 論功行賞,切切此布。

縣長 龔成林

1950 年 5月 6 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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