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劍贈劍辦法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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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正 陸海空軍軍官佐員生 佩劍贈劍辦法訓令 (1937年1月14日) 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訓令 公二(總)第一三五號 令參謀本部 案查陸軍軍官佐佩劍及各軍事學校畢業學員贈劍,前經本會規定辦法三項,通傷遵照在案.茲查該項辦法,未將海軍、空軍列入,而製發此項贈劍之權,亦未經明白規定,以至各軍事機關學校,每有自行製發情事,殊欠妥當。亟應詳加修正,以臻完密,而利推行。經將該陸軍軍官佐佩劍及各軍事學校畢業學員贈劍辦法三項,改為陸海空軍軍官佐佩劍及陸海空軍各軍事學校畢業員生贈劍八項,業經本會第一五六次常會決議通過,並經公布各在案。伺後關於陸海空軍軍官佐佩劍及陸海空軍各軍事學校畢業員生贈劍,悉依修正辦法辦理。除分令外,合亟檢發修正陸海空軍軍官佐佩劍及陸海空軍各軍事學校畢業員生贈劍辦法一份,令仰該部遵照辦理並轉傷所屬一體遵照為要。 此令 附發修正陸海空軍軍官佐佩劍及陸海空軍各軍事學校畢業員生贈劍辦法一份。 中華民國二十六年元月十四日 委員長 蔣中正 陸海空軍軍官佐佩劍及陸海空軍各軍事學校畢業員生贈劍辦法 第一項 陸海空軍所規定之短劍必須現職陸海空軍軍官佐着軍常服時佩帶之。 第二項 陸海空軍軍官佐所佩短劍一律自備,公家概不得發給。但由本會委員長特予贈給者不在此限。 第三項 陸海空軍各軍事學校於畢業時,其成績優良,考列前五名者,得呈請本會核給短劍。 第四項 凡各軍事學校呈請贈劍,必須依照機關系統呈由各該主管上級機關,轉呈本會,不得逕呈委員長核給。 第五項 凡陸海空軍短劍由本會增給者,得鐫用委員長名義,其他應各依規定式樣製備。 第六項 凡短劍鐫用委員長名義者,一律由本會製發,其他概不得應自行製發。  第七項 承制此項短劍店鋪,規定由軍政部指定,呈報本會備案。凡未經軍政部指定者概不得承制之。 第八項 遇有運輸此項短劍,如無本會辦公廳證明文件者,各地憲警機關得立予扣留,並一面呈報本會核辦。 附:抄陸軍各部隊軍官佐佩軍刀暫行辦法 一、 在修正陸軍服制條例未明令公布之前,各軍官佐佩帶軍刀暫依本辦法行之。 二、 陸軍軍官佐着大禮服時應配禮刀。 三、 陸軍軍官佐着常禮服時應配軍刀,常禮服制式與軍常服同,但用白色手套,穿長筒皮鞋,乘馬者穿馬靴,均戴馬刺。 四、 陸軍官佐着軍常服時概佩短劍,但受閱兵時或指揮部隊時得配帶軍刀。 五、禮刀、軍刀、短劍制式如附圖第一、第二、第三,均不分等階,將校尉官一律。 六、本辦法自通令之日起施行。 附:禮刀、軍刀、短劍各圖說三份(略) [參謀本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