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銷合作總社關於做好有問題商品處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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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銷合作總社關於做好有問題商品處理工作的通知
〔79〕供銷財字第118號
1979年3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供銷合作總社
中國商務法規

去年四季度以來,各地供銷社根據國務院國發〔1978〕159號文件精神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於做好年終決算工作安排的通知,對庫存有問題商品進行了清查、劃分和處理,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有些地區和單位對有問題商品劃分不准,削價混亂,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為了進一步做好這項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認真分析庫存結構,正確劃分有問題商品。有問題商品,一般是指銷小存大,貨不對路,貨不配套,質次價高,殘損變質,社會淘汰等長期呆滯、不易銷售而占壓資金的商品。至於季節性儲備、代存代銷、計劃分配、政策獎售等商品,只要在計劃周轉期內,都屬於正常的必備商品。即使暫時庫存偏大或上調遲緩等,也不能視為有問題商品。在劃分有問題商品時,必須根據購銷任務、供應範圍、購買力大小、貨源情況、運輸條件、季節需要,以及銷售期內市場變化等情況,慎重確定。一定要有利於支援農業生產,有利於擴大購銷業務,有利於經濟核算,有利於定額管理。既不能該劃不劃,也不可划過了頭。

二、積極慎重處理有問題商品。

1.對於銷小存大,質價均無問題的商品,和其他有問題商品性質有所不同,應當建議有關部門採取合理調整產銷計劃、控制採購、擴大推銷、互相調劑、退貨換貨等方法解決。採取這些措施後仍有多餘庫存,應妥善保管,陸續銷售,不得削價處理。如因時間推移,市場需要變化,而變成其他性質的有問題商品,則不在此限。

2.對花色不對路,零件不配套,以及社會淘汰,冷背呆滯商品,主要靠加工改制、整理配套、調劑調換等方法解決,不能單純靠削價處理。

3.對粗製濫造、質次價高必須削價的商品,要經過群眾評議,認真討論,既要及時、積極處理,又要削價適當,防止過頭。

4.對殘損變質,部分或全部喪失使用價值的商品,應發揚修舊利廢,變廢為寶的精神,想方設法加工修理,儘量恢復其原來使用價值,實在不能維修的,可根據殘損程度酌情削價。對失去使用價值的報廢商品,要從嚴掌握,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鑑定。經上級批准後,留殘值報廢核銷。

5.對代存代銷商品必須削價時,要經原委託單位同意。削價損失由原委託單位負責。

6.在銷售過程中,如果發現原定削價幅度過大或不應當報廢處理的,應及時糾正。所有削價報廢商品都要公開出售,嚴禁批條子,走後門,內部私分和一面削價處理,又一面按原價進貨的做法。

三、基層供銷社從上級批發部門(包括商業)進貨過多或在農村確無銷路的商品,如果完好無損,應洽商退貨。對隨國營商業削價而削價的商品,其削價損失,凡有規定由商業部門退補的應該要求退補;對其削價不合理的,應提出意見,請商業部門考慮修訂。今後在採購工業品時,應看樣選購,勤進快銷,堅決抵制硬性搭配,和反對過季下放或過早下放,轉移庫存的做法。

四、對外貿公司轉內銷的商品,要按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國家計委、外貿部、商業部、供銷合作總社下達《關於外貿出口轉內銷的若干規定》辦理。供銷社應當積極代銷、收取代銷手續費。在進貨時,應以按質論價的原則進行選購。

五、為了鞏固清倉查庫成果,認真總結經驗教訓,今後要尊重企業經營自主權,堅決按經濟規律辦事。企業除國家明確規定必須經營的政策性虧損商品外,其他業務都應該有適當的利潤,不能做虧本買賣。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虧損商品,有權拒絕經營。企業與企業之間,要實行合同制,明確規定雙方權責義務,嚴格按合同辦事。凡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企業有權拒收;或按質論價進行選購,反對不論質量好壞,一律包銷的做法。


六、要加強領導。各級供銷社要對有問題商品的清查、劃分和處理工作,進行一次重點檢查,總結經驗,接受教訓,把這項工作做好。要結合清產核資工作,徹底弄清家底,分析庫存結構,事先做到心中有數。要走群眾路線,凡是必須削價或報廢處理的商品,要經群眾評議,由下而上提出意見,按照規定權限由上而下審批處理。對處理削價,報廢權限不能下放過寬,各地對現行規定要做一次審查,如有不適當的,應予修訂。各級領導要從全局出發,在較大範圍內權衡商品處理得失,不能放棄領導,自由行動,隨便削價甩賣。要幫助基層企業搞好調查研究,擴大推銷,並協助生產部門改進質量,增加數量,降低成本,拿出更多更好的產品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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