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的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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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國政府致中國南北政府各界書
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對中國人民和中國南北政府的宣言
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的宣言
又名: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對中國政府的宣言、蘇俄第二次對華宣言
1920年9月27日
蘇聯駐華代表加拉罕對報界的聲明
(通稱《蘇俄第二次對華宣言》)

一年多以前,1919年7月25日,俄羅斯聯邦外交人民委員部曾向中國人民和中國南北政府發表宣言,表示俄國政府廢除以前同中國訂立的一切沙皇條約,並將沙皇政府和俄國資產階級用強力奪取和占有的中國人民的一切,全部交還中國人民,同時建議中國政府同我國進行正式談判,以建立友好關係。

現在我們得到通知,中國政府已收到這一宣言,並且知道中國人民的各個不同階層和團體都表示真誠希望中國政府同我國進行談判,以建立中俄兩國之間的友好關係。

中國政府已派遣張斯麟將軍率領軍事外交代表團來莫斯科,我們懷著巨大的喜悅歡迎中國代表團到達莫斯科。我們希望通過同貴國代表直接談判,獲得有關中俄共同利益的相互諒解。我們相信,為了兩國人民的共同幸福,俄國和中國人民之間沒有不可解決的問題。我們知道,俄國和中國人民的敵人極力阻礙我們兩國的友好和接近,他們明白,我們兩大民族的友誼和互助將使中國強盛,以致任何外國人都不能再像現在那樣奴役和掠奪中國和中國人民。

令人遺憾的是,在迅速建立俄中兩國友好關係方面,還有某種障礙。貴國代表團已經能夠確信我國對於中國的真誠和友誼態度,但是該代表團至今沒有接到必要的指示,讓他們著手將兩國人民的友誼固定下來。

蘇俄外交人民委員部對兩國接近放慢,致使雙方政治上和貿易上的重要利益不能得到實現,而感到遺憾。為了幫助和加快兩國人民友誼的建立,特此聲明:我們堅決遵守1919年7月25日俄羅斯蘇維埃政府宣言所闡明的各項原則,並根據這些原則締結中俄友好協定。

為了發展前次宣言的原則,外交人民委員部認為,為了兩國的利益,有必要向中華民國外交部提出下列協定的要點。

一、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宣布,以前歷屆政府同中國訂立的一切條約全部無效,放棄以前奪取中國的一切領土和中國境內的一切俄國租界,並將沙皇政府和俄國資產階級從中國奪得的一切,都無償地永久歸還中國。

二、兩國政府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立即建立經常的貿易和經濟往來。隨後締約雙方將遵照最惠國的原則,另行締結有關這方面的專門條約。

三、中國政府承擔下列義務:

(1)不給俄國的反革命的個人、團體或組織任何支持,不准他們在中國境內活動。

(2)將在簽訂本條約時留在中國境內的反抗蘇俄及其盟國的軍隊和組織解除武裝,加以拘留,並引渡給蘇俄政府,把他們的武裝、物資、財產全部移交蘇俄政府。

(3)蘇俄政府對於那些對中華民國進行叛亂鬥爭的個人和組織,亦承擔同樣的義務。

四、凡居留在中國的俄國公民均應服從中華民國境內現行的一切法律和規定,不得享有任何治外法權。居留在俄國的中國公民均應服從蘇俄境內現行的一切法律和規定。

五、中華民國政府承擔下列義務:

本條約簽訂後,中國政府立即同未經蘇俄政府委任而自命為俄國外交和領事代表的人斷絕來往,一併把他們逐出中國國境。

將中國境內屬於俄國大使館和領事館的房產以及大使館和領事館的其他財產和檔案,歸還以蘇俄政府為代表的俄國。

六、蘇俄政府放棄中國因義和團起義而償付的任何賠款,其條件是:中華民國政府不得在任何情況下,把此項賠款付給非法提出此項要求的前俄國領事或任何其他個人或俄國團體。

七、本條約簽訂以後,中華民國和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立即互派外交和領事代表機構。

八、俄中兩國政府同意為蘇俄需要另行簽訂使用中東鐵路辦法的專門條約,在訂立條約時,除中俄外,遠東共和國亦參加。

外交人民委員部提出上述各點作為主要條款,中國政府亦可為了兩國的共同利益,提出修改意見。

中俄兩大民族的關係,不限於上述協定中所述各點,兩國代表今後還需要在另訂的專門的協定中解決貿易、邊界、鐵路、關稅以及其他問題。

我們將採取一切措施以建立雙方間最親密的誠摯友誼,並希望中國政府具有同樣的誠意,並迅速提出建議,以便盡快締結友好條約。

副外交人民委員 加拉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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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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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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