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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民國10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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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制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9年(2020年)1月15日於臺北市
發布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90100030號公告
有效期:民國109年1月15日至今
本作品收錄於《行政院公報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90100030號公告,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傳染病分類
類別 傳染病名稱
第一類 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狂犬病
第二類 白喉、傷寒、登革熱、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副傷寒、小兒麻痺症、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瘧疾、麻疹、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漢他病毒症候群、霍亂、德國麻疹、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屈公病、西尼羅熱、流行性斑疹傷寒、炭疽病、茲卡病毒感染症
第三類 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結核病(除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外)、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急性病毒性肝炎(除A型外)、流行性腮腺炎、退伍軍人病、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感染症、梅毒、先天性梅毒、淋病、新生兒破傷風、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漢生病(Hansen’s disease)
第四類 疱疹B病毒感染症、鉤端螺旋體病、類鼻疽、肉毒桿菌中毒、李斯特菌症、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Q熱、地方性斑疹傷寒、萊姆病、兔熱病、恙蟲病、水痘併發症、弓形蟲感染症、流感併發重症、庫賈氏病、布氏桿菌病
第五類 裂谷熱、馬堡病毒出血熱、黃熱病、伊波拉病毒感染、拉薩熱、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新型A型流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類別 傳染病名稱 報告時限 病人處置措施 屍體處置


疱疹B病毒感染症

鉤端螺旋體病
類鼻疽
肉毒桿菌中毒
24小時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李斯特菌症 72小時
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
Q熱
地方性斑疹傷寒
萊姆病
兔熱病
恙蟲病
水痘併發症
弓形蟲感染症
流感併發重症
布氏桿菌病
一週內
庫賈氏病 一個月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屍體不得深埋,火化溫度須達攝氏1,000度且持續30分鐘以上


裂谷熱
馬堡病毒出血熱
黃熱病
伊波拉病毒感染
拉薩熱
24小時 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24小時內入殮並火化
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新型A型流感 24小時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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