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齋集 (盧佖淵)/卷四
雜著下
[編輯]喪禮類攷
[編輯]初終
[編輯]○家禮曰凡疾病。遷居正寢。內外安靜。以俟氣絶。男子不絶於婦人之手。婦人不絶於男子之手。
○喪大記曰疾病。外內皆掃。君大夫徹縣。士去琴瑟。寢東首於北牖下。廢牀。徹褻衣加新衣。御者四人坐持體。
○性齋曰備三器飯置僻處。而雲爲閻府使者飯則無義甚矣。決不可如此。
按遷居正寢。出於正終之義。然當以病者之命進退。恐不必強爲之遷也。病將死則廢牀而置病者於地。以始生在地。望其生氣復返也。手足四體。各一人持之。爲其不能自屈伸也。
哭擗
[編輯]○家禮曰旣絶乃哭。
○喪大記曰惟哭先復。主人啼。兄弟哭。婦人哭踴。陳氏曰啼者哀痛之甚。嗚咽不能哭。如嬰兒失母。
○曾申問於曾子曰哭父母有常聲乎。曰中路嬰兒。失其母焉。何常聲之有。
臯復
[編輯]○家禮曰侍者一人。以死者之上服嘗經衣者。左執領右執要。自前榮升屋中霤。北面招以衣。三呼曰某人復畢。卷衣降。覆屍上。
○喪大記曰復衣不以衣屍。不以斂。婦人復不以袡。凡復男子稱名。婦人稱字。復而後行死事。
○檀弓曰復。盡愛之道也。有禱祀之心焉。望反諸幽。求諸鬼神之道也。北面。求諸幽之義也。
○溫公曰升屋而呼。慮其驚衆。但就寢庭之南。北面呼之。
○雜記曰諸侯行而死於館則其復如於其國。死於道則升其乘車之左轂。以其綏復。大夫死於館則其復如於其家。死於道則升其乘車之左轂。以其綏復。
○愚伏曰人有死而復生者。魂氣始升。猶眷戀形體。欲還入宅。怕人環哭叫聒。不得便入雲。復時孝子宜暫時撤哭。以專望返之誠。
○金沙溪曰復衣不可與魂帛並埋。
○宋尤庵曰復衣不用襲斂。葬前置靈座。葬後爲遺衣。
○愚伏曰內喪令女僕招之。
○性齋曰周禮後之喪。女御持翣。從柩且然。況招魂乎。
按復必三呼者。一號於上。冀其自天而來。一號於下。冀其自地而來。一號於中。冀其自天地四方之間而來。又按喪大記曰禮成於三。
立喪主
[編輯]○家禮曰凡主人謂長子。無則長孫承重以奉饋奠。其與賓客爲禮則同居之親且尊者主之。
○小記曰父不主庶子之喪。
○喪大記曰子幼抱之以衰。人爲之拜。
○朱子曰據禮合以長孫主。若不能則尊長攝行。如又疾病則以次孫。異時長孫長成卻改正。
○雜記曰姑姊妹其夫死。夫黨無兄弟。使夫之族人主喪。妻黨雖親不主。夫若無族。東西家裡尹主之。
○小記曰夫人不主喪。疏死者有妻。不可爲主。
○寒岡曰父在父爲主者。取統於尊之義而言之。夫主妻喪則祝文當書夫名。夫若有尊親。則與賓客爲禮尊親主之。神主之題。雖有長子。必夫主而書之。
○旅軒曰若子孫有喪而祖父主之。子孫執喪。祖父拜賓。乃喪大記之文。則告當以子孫之名。惟拜賓時。祖父主之爲是耶。若無子孫者之喪而祖父爲主。則不得不自告。告辭中措語當小別。
○愚伏曰夫承重則從服。而有姑在則不服。禮中明有此意。蓋亦喪不二孤之義也。然則只當服其本服。
○星湖曰喪有無後。無無主。雖緦功之踈者皆得主之。與題主屬稱旁註。自是異例。又曰男主必使同姓。故同居之親且尊者主之。雖有婦人恐不得主之。禮雲親同則長者主之。不同則親者主之。贈玄纁亦使此人行之。
○性齋曰立長承統。古禮也。生前已有定屬則不必待喪而立之。後世宗法壞。不用周禮立孫。至宋則傳於次子。伊川主太中之祀。卽時王之制也。家禮特著立喪主者以此也。
按初喪則亡者之妻當爲主婦。葬後奉奠之事則雖有母。主人夫婦必親之也。特牲註主婦主人之妻。雖姑存猶使之主祭祀。
被髮
[編輯]○家禮曰妻子婦妾皆被髮。爲人後者爲本生父母及女子已嫁者。皆不被髮。
○旅軒曰被髮本非古禮。然循俗爲之。豈戾於人子之情乎。
○金沙溪曰按檀弓註。括髮當在小斂之後屍出堂之前。今俗或至成服始括髮非矣。又奔喪雲奔喪者不及殯。先之墓哭盡哀。括髮遂冠歸。註不可以括髮行於道路也。括髮而行。尙雲不可。今俗奔喪者或被髮而行。甚非也。
○丘氏曰問喪親始死鷄斯。註鷄斯讀爲笄纚。笄謂以骨爲笄也。纚卽內則所謂縰者。韜髮之繒也。
○星湖曰始死笄纚。至小斂乃括髮。若笄纚猶存則恐無用更括。括者爲其散亂也。笄纚平時吉飾也。禮合去之。古者固䯻必用笄。笄去髮散。後世團結作䯻。有不賴笄而固者矣。於是使之解䯻被散。所以飾哀也。
○性齋曰鷄斯註始死去冠。二日乃去笄纚括髮也。疏先去冠惟留笄纚。士喪禮疏亦云去冠着笄纚。小記疏亦云始死去冠。笄纚如故。此恐沿襲相誤而皆失經旨也。蓋鷄斯雲者。必謂父母始死之時。卽行鷄斯之節也。鷄斯之節則去其平時之吉笄纚於易服之初也。
按被髮非古禮也。遍考三禮文字。都無被髮之說。唐開元禮。始有被髮。家禮仍之。然被髮左衽。孔子惡之。沙溪所歎西原蠻俗者有由然矣。但習俗已久。今莫之改焉。
易服性齋曰開元禮。男女易服布素及坐哭之位。皆言於旣絶之下。書儀係之復後。
[編輯]○家禮曰妻子婦妾皆去冠及上服。男子扱上衽徒跣。餘有服者皆去華飾。
○喪服小記曰親始死。子服布深衣去吉冠。
○儀禮曰男子括髮與免。婦人髽。皆云如着幓頭。然所謂幓頭。如今之掠頭編子。自項而前。交於額上。卻繞䯻。
○楊氏曰自始死至成服。白布深衣不改。
○申義慶曰婦人用白長衣。
○金沙溪曰爲所生父母及祖父母與妻喪。豈有不去吉冠之禮乎。
○宋尤庵曰朞而吉冠。亦似駭俗。毋寧從俗去冠。
○李陶庵曰朞大功之去冠。禮無明文。
○星湖曰今俗臨喪。自朞功以下。皆去冠露紒。予以爲不然。按通典天子吊大臣。服議雲夫冠成德之表。於服爲尊。惟君親之喪。小斂之前。與服辜之人去冠。其餘禮儀雖齊衰之痛。有變無廢。蓋古法然也。禮雲始死鷄斯徒跣。孝子猶不去鷄斯。自朞功以下。如何廢冠。家禮曰妻子婦妾皆去冠。餘有服者皆去華飾。華飾謂錦繡紅紫金玉珠翠之類。若錦繡之屬。誠不可不去。東俗所用黑笠者。吉匈通用。故忌日終身之喪也而以此行禮。玄冠不可以吊而以此臨吊。朞功之人出入道路。無不以此。儒先君子躬親行之。已成規例。何獨初喪時不可着乎。
按徒跣。言未着喪屨。又不可着吉履也。扱衽。孝子以號踴履踐爲妨。故扱之。
不食
[編輯]○家禮曰諸子三日不食。期九月之喪三不食。五月三月之喪再不食。親戚隣里爲糜粥以助之。尊長強之。少食可也。
○書儀曰隣有喪。以罌貯粥。就草土中哺之。謂之飧孝粥。體羸者旣殯食粗飯。旣葬食萊茹醯醬可也。
○問喪曰三日不擧火。
按人子於此時。固已不能食矣。三日而後尊長強之。小食而已。謂之三日而食則實敎無傷生之義。而特曰三日不食者。恐是煩文也。
治棺
[編輯]○家禮曰護喪命匠擇木爲棺。油杉爲上。栢次之。土杉爲下。其制方直。頭大足小。僅取容身。勿令高大及爲虛簷高足。內外皆用灰漆。內仍用瀝靑溶瀉。厚半寸以上。以煉熟秫米灰鋪其底厚四寸許。加七星板。底四隅各釘大鐵環。動則以大索貫而擧之。
○會通曰棺材如不得黃腸全板。須盡斫去白邊而連板。
○朱子曰棺材合衆材之黃腸。以爲完久之計。
○要儀曰孔子之喪。公西赤掌殯葬。桐棺四寸則栢檜雜木亦何不可。凡棺非刳鑿全木則四縫六縫。何妨之有。
○退溪曰七星板之用北斗形。北斗司死故也。
○尹義貞伐黃腸木爲槨以葬其親。退溪曰雖欲厚葬。豈可伐禁木乎。乃引虧姑成婦之事以責之。〈初齊姜之姑穆姜。使擇美檟以自爲櫬。齊姜薨。季文子取以葬。君子曰非禮也。虧姑成婦。蓋譏其虧其姑之事而成其婦之棺也。黃腸國家棺材。而私自葬親。有類於此。〉
○寒岡曰油杉常以爲朱子避諱而以松爲杉。如大全集中松逕謂之杉逕。油杉則蓋指木品之性剛者。如黃腸之類。土杉則木品柔而最下者也。竊謂如是。而人或有言油杉自有別種。今關北之三水等處。俗名잇갈木木性甚剛。如以油灌。最爲佳品。故時或爲卿相方兵伯之所取而爲壽板。不知是果爲眞油杉否也。
○星湖曰今俗咸以海松爲栢。此木易朽。最不可用。
○性齋曰漆棺畢。以倭朱紅和漆書銘㫌於棺上。貧者粉書。有力者金字。
○劉氏曰初喪之日。擇木爲棺。恐倉猝未得其木。或値暑月。屍難久留。生時自爲壽器。非預匈事也。
○宋同春曰親老預備喪具。恐未免左氏預匈事之譏。
○王制曰六十歲制。七十時制。八十月制。九十日修。唯絞紟衾冒死而後制。註漸老則漸近死期。當預爲送終之備也。歲制謂棺也。不易可成故云歲制。衣物之難得者。須三月可辦故云時制。衣物之易得者則一月可就故云月制。至九十則棺衣皆具。無事於製作。但每日修理之。恐或有不完整也。絞所以收束衣服。紟單被也。衾皆五幅。士小斂緇衾赬裏。大斂則二衾。冒所以韜屍。此四物須死乃制。以其易成故也。
○檀弓曰一日二日可辦之物則君子不預爲之。
○丘氏曰謂之恥具者。恥成其制。非不蓄其質也。
按家禮棺材只言油杉栢土杉而不言松者。朱子諱而不書也。周公作詩而不諱昌者。臨文不諱也。朱子諱松者。抑自家之禮而然耶。其所謂土杉者。似是以松而改稱也。
告廟
[編輯]○通典曰古之死者必告於廟。
○唐元陵儀曰五廟之孫。祖廟未毀。死必赴。練祥則告。
○星湖曰家有喪。豈可無告。告雲某親某。以某疾某月日棄世敢告。
○權遂庵曰使無服者告。
○性齋曰禮君薨聚羣廟之主。藏諸祖廟。註象爲匈事而聚也。藏主之時。不應無告也。
訃告訃音赴
[編輯]○家禮曰護喪司書爲之發書。若無則主人自訃親戚。不訃僚友。自餘書問悉停。以書來吊者。並須卒哭後答之。
○旣夕曰赴走告也。取急疾之義。
○雜記曰凡訃於其君曰君之臣某死。大夫訃於同國適者曰某不祿。訃於士亦曰某不祿。訃於他國適者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祿。使某實。訃於士亦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祿。使某實。註實讀爲至。言爲訃而至此也。
○性齋曰今有官者訃於該曹。
按以書吊者卒哭後答之禮也。而或有事關喪葬。不得不書者。雖未卒哭。豈可不發也。
設幃
[編輯]○家禮曰執事者以幃障臥內。
○要儀曰圍屛帳。
○備要曰以幾綴足。護以屛。
遷屍
[編輯]○家禮曰侍者設牀於屍牀前。縱置之。施簀去薦。設席枕。遷屍其上南首。覆以衾。掘坎於屛處潔地。
○檀弓曰殯時仍南首者。猶若其生。不忍以神而待之。〈按書儀惟朝廟北首。〉
○性齋曰用衣絮之屬。卷疊撐支於枕上左右。勿令頭面傾側。收兩臂於胷上而俯兩手於臍下。按摩伸舒然後。臂節及手腕及兩膝。用絞結之。
設冒韜屍
[編輯]○喪大記曰大夫玄冒黼。殺綴旁五。士緇冒頳。殺綴旁三。凡冒質長與手齊。殺三尺。
○士喪禮曰先以殺韜足而上。後以質韜首而下。上玄下纁。
○備要曰設冒結帶。
○性齋曰未大斂之前。護屍之方無踰於此。暑月尤不可廢也。復以衾覆之。鎭衾四裔。以防蠅蛆。
始死奠
[編輯]○檀弓曰以生時庋閣上所餘醢脯以爲奠也。
○士喪禮曰奠脯醢醴酒於屍東。
○開元禮曰五品以上。復後卽奠。六品以下。襲而後奠。
○性齋曰始死之奠。用病時所置庋閣之飮食。無過二器。不忍遽絶其飮食。故以其所餘。隨有而奠之。其奠也設於地。用巾冪之。家禮則襲後奠。襲在死日故也。襲若過期。一日闕奠未安。
沐浴
[編輯]○家禮曰侍者以湯入。主人以下皆出帷外北面。侍者沐髮櫛之。晞以巾。撮爲䯻。抗衾而浴。拭以巾。剪爪。其沐浴餘水幷巾櫛。棄於坎而埋之。
○喪大記曰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或稷之潘汁以沐髮也。君與士同用粱者。士卑不嫌於僭上也。
○金沙溪曰浴用香水。五禮儀君喪有之。僭不可用也。沐水從禮經用潘汁可也。
○性齋曰古禮則士之爪髮。皆於沐浴後埋於坎也。並盛囊置棺。自唐宋間始也。
造冰
[編輯]○喪大記曰夷槃造冰。士瓦槃。註夷大造納也。自仲春納冰。秋涼而止。士無冰盛水。又曰設牀襢笫有枕。註襢笫袒簀也。謂無席。如浴時牀。先納冰於槃中。乃設牀於其上。不施席而遷屍。疏無席爲通寒氣也。
設熬
[編輯]○喪大記曰熬。大夫三種六筐。士二種四筐。加魚臘。
○鄭玄曰設熬所以惑蜉蚍也。
○僿說曰今人屍傍必燒稻。其氣可以止屍臭。古之設熬。其必爲此。若加魚臘尤善。
○性齋曰設熬非但止臭。可以禁蠅蚋之屬。
襲
[編輯]○家禮曰侍者別設襲牀於幃外。施薦席褥枕。先置大帶深衣袍襖汗衫袴襪勒帛裹肚之類於其上。遂擧以入置沐浴之西。遷屍於其上。悉去病時衣及復衣。易以新衣。但未着幅巾深衣履。〈先以卓子陳襲衣於堂前東壁下。西領南上。〉
○退溪曰襲男用幅巾。婦人襲冠。禮所不言。難以義起。然儀註襲有幅巾。註皁紬制如𭅞頭。其於婦人亦依此。象平時所服而制用。無乃宜乎。
○寒岡曰斂時婦人之冠。畧倣暖帽之制。主於掩頭。設使婦人有冠。冠非斂襲之所合用。
○旅軒曰士以下皆以深衣爲上服。則深衣上又加上服。恐非古禮也。
○金沙溪曰裹肚之用最在內。乃屍身親近之物。必是如今包裹腰腹之物也。勒帛。丘氏曰裹足也。歐陽脩爲考官。以朱筆橫抹擧子文。自首至尾。謂之紅勒帛。向年見漢人以布三四尺裹足至膝。縛繞袴管。恐此卽勒帛也。又曰紗帽及品帶。磊嵬難用。
○禮輯曰恐礙於斂。故雖有官者。亦用幅巾深衣。
○星湖曰女帽用之愜宜。然但憑廛市賤隷之任裁。其必轉訛者也。余參酌爲定製。用繒廣六寸長五寸。中屈六寸方正。縫合兩邊。則下端餘三寸。又從下端當中折開六寸。則至方正之中心而止。捲其兩端至後幅。適對綴住。而其剪開處。別用夾縫。後垂兩角如唐巾。未知如何。又曰收聚落髮。圓包作枕。以待斂用。
○性齋曰髮齒與爪。生時無棄而收置則善矣。古禮沐浴時。雖有鬊爪之文。死後用刀剪爪。亦有所不忍者。廢之恐當。
按士喪禮。乃襲三稱。註凡衣屍者左袵。疏引喪大記小大斂左袵結絞不紐之文以證之。余以爲襲者衣屍也。斂者裹屍也。是故斂有絞而襲無絞。然則襲與斂大相不同。不可引小大斂之文以證襲也。考諸禮經。無襲屍左袵之文。且家禮至小斂始左袵。則朱子之不從鄭註。此可見矣。
充耳
[編輯]○家禮曰充耳二。用白纊如棗核大。所以塞耳者也。
幎目
[編輯]○家禮曰幎目。帛方尺二寸。所以覆面者也。
○士喪禮曰用緇方尺二寸。䞓裏著組繫。註覆面者也。䞓赤也。著充之以絮也。疏此面衣縈於面目。四角有繫於後結之。
握手按禮家頗致意於握手之制。故今特爲一綱。而並與充耳幎目而擧之。
[編輯]○家禮曰握手。用帛長尺二寸廣五寸。所以裹手者也。
○士喪禮曰握手用玄纁裏。長尺二寸廣五寸。牢中旁寸。着組繫。註牢讀爲摟。摟謂削約握之中央以安手也。疏名此衣爲握。以其在手故言握手。廣五寸。摟中旁寸者則中央廣三寸。三寸中央。又容四指而已。四指指一寸則四寸。四寸之外。仍有八寸。皆廣五寸也。讀從摟者。義取摟斂狹少之意。削約者。削之使約少也。○設決麗於擥。自飯持之。設握乃連擥。註設握者。以綦係鉤中指。由手錶與決帶之餘連結之。此謂右手也。古文麗亦爲連。擥作腕。疏按上文握手長尺二寸裹手。一端繞於手錶必重。宜於上掩者。屬一繫於下角。乃以繫繞手一匝。當手錶中指。向上鉤中指。又反而上繞。取繫向下。與決之帶餘連結之。以其右手有決。今言無決同結。明是右手也。下記所云設握者。此謂左手。鄭雲手無決者也。○設握裏親膚。繫鉤中指。結於擥。註擥掌後節中也。手無決者。以握繫一端繞擥。還從上自貫。反與其一端結之。疏手無決者。以其經已雲設握麗於擥。與決連結。據右手有決者。不言左手無決者。故記之。上文握手用玄纁裏長尺二寸。令裏親膚。據從手內置之。長尺二寸。中掩之手相對也。兩端各有繫。先以一端繞擥一匝。還從上自貫。又以一端向上鉤中指。反與繞擥者。結於掌後節中。
○退溪曰禹性傳所謂以兩手並置。爲象平常拱手。恐未然。蓋人於平時。或坐或立。而拱手則其勢順便。今試於夜臥。伸兩手相並而置於一處如設握者然。則兩掌所置。正當兩股之間。而臂肘所在斜搭膁䯗之上。勢甚妨戾不便。此豈如事生之意哉。故妄意不若分手爲置兩股近旁之爲順且便也。
○高峯曰儀禮本註握手二。右手則只一繫。左手則兩端皆有繫。今從左手者。家禮旣不用決。故從無決者耳。
○金沙溪曰按疏家之說則左右手各用一握手。分明可考。近世講禮者。或雲用一握手。兩端上下角皆有繫。其設之分置兩手於兩端四寸中。各以其繫結之。使之不散。未知何所據。
○愚伏曰疏所謂繞於手錶必重雲者。用一則說不行。
○星湖曰握手之重掩手錶。左右均也。雖無決。若與臂同裹則用手不便。似無此理。若然註中必言之矣。使其相對足矣則雖右手不必重掩也。
襲奠
[編輯]○家禮曰執事者以卓子置脯醢。升自阼階。祝盥手洗盞。斟酒奠於屍東當肩巾之。祝以親戚爲之。○卒襲覆以衾。
○士喪禮曰始死奠。反之於屍東。因名襲奠。
○劉氏璋曰士喪禮。復者降。楔齒綴足。卽奠脯醢與酒於屍東。鄭註鬼神無象。設奠以憑依之。開元禮五品以上。如士喪禮。六品以下。襲而後奠。今不以官品高下。沐浴正屍然後設奠。於事爲宜。奠謂斟酒奉至卓上而不酹。主人虞祭然後親奠。酹巾者以避塵蠅也。
按襲奠宜在飯含之後。而從家禮錄於此。
爲位哭
[編輯]○家禮曰主人坐於牀東奠北。衆男應服三年者坐其下。皆藉以稾。同姓朞功以下各以服次坐於其後。皆西向南上。尊行以長幼坐於牀東北壁下。南向西上。藉以席薦。主婦衆婦女坐於牀西。藉以稾。同姓婦女以服爲次。坐於其後。皆東向南上。尊行以長幼坐於牀西北壁下。南向東上。藉以席薦。妾婢立於婦女之後。別設幃以障內外異姓之親。丈夫坐於幃外之東。北向西上。婦人坐於帷外之西。北向東上。皆藉以席。以服爲行。無服在後。○若內喪則同姓丈夫尊卑坐於幃外之東。北向西上。異姓丈夫坐於帷外之西。北向東上。○三年之喪。夜則寢於屍旁。藉稾枕塊。羸病者藉以草薦可也。期以下寢於側近。男女異室。外親歸家可也。
○大記曰喪遽哀迫。人雜事叢。先謹男女之辨。
○旅軒曰成殯後則喪主之位不得不變。恐北上爲宜。
○李栗谷曰屍在牀而未殯。男女位於屍旁。則其位南上。以屍頭所在爲上也。旣殯之後。女子則依前位於堂上南上。男子則位於階下。其位當北上。以殯所在爲上也。發引時男女之位復南上。以靈柩所在爲上也。隨時變位而各有禮意。
○金沙溪曰爲人後者於本生父母之喪。亦以服次爲主。雖未安。禮當然也。服雖盡。參祭則當隨兄弟而哭。○成殯後當以屍柩所在爲上。衆主人自北而南。古禮然也。
○星湖曰外喪則丈夫當近而婦人當遠。內喪則異姓當近而同姓當遠。
○士儀曰無事則哭不絶聲。有弔客則哭無辭。男僕於庭下。女僕於階上。
按家禮爲位。在沐襲之後。蓋襲在死日也。若經宿而沐浴正屍。則當從士喪禮。爲位於始死命赴之後。
飯含
[編輯]○家禮曰主人哭盡哀。左袒自前扱於腰之右。盥手執箱以入。侍者一人揷匙於米。益執以從。置於屍西。徹枕以幎巾入覆面。主人就屍東。由足而西。牀上坐。東面擧巾。以匙抄米。實於屍口之右。幷實一錢。又於左於中亦如之。主人襲所袒衣復位。
○檀弓曰飯卽含也。以用米故謂之飯含。
○士喪禮曰貝三實於笲。稻米一豆實於筐。奠於屍西。主人左扱米實於右三。實貝一。左中亦如之。又實米唯盈。疏右屍口之右。左右及中各三扱米。恐不滿。重雲惟盈。
○退溪曰飯含斂絞擧屍撫屍之類。喪者所當自爲。
○金沙溪曰古者諸侯用珠。而國俗士庶人通用珠。五禮儀亦許用之。此亦異代之制不同故也。
○星湖曰將欲含之。不得已先揳齒。哭踴方始。而擧措殆類不忍。旣揳之後。口急不可復閉。以此斂葬。何異目之不瞑乎。且米穀不日朽腐。爲死者害。聖人之制。雖不可妄意去取。然古者繁縟之儀。今未必皆擧。如笣筲之類。其於不忍死親之義。可謂不可闕也。而先儒或慮其爲害。直廢之不疑。良以古今殊宜而後出愈詳也。雖附於棺者猶如此周愼。況剝膚切近者乎。
○性齋曰我東禮家不用飯含者多。鄙家亦陳而不含。
按喪之含。是文勝也。以不忍虛口之義。用飯米。又用玉貝。未知只用飯米則尙爲虛口。而必兼玉貝然後方爲不虛耶。
設燎
[編輯]○士喪禮曰旣襲。宵爲燎於庭中。
○李陶庵曰古者襲必在死日。今不盡然。雖於襲前。當夜似當設炬。
靈座附靈牀
[編輯]○家禮曰設椸於屍南。覆以帕。置倚卓其前。設香爐合盞注酒果於卓子上。侍者朝夕設櫛頮奉養之具。皆如平生。
○開元禮曰旣殯設靈座於下室之西。
○金沙溪曰將大斂。先遷靈座於旁側。大斂畢。復設靈座於故處。指堂中而言也。非謂棺前也。置棺於堂中少西。設靈座於堂中。乃禮也。○靈牀東首恐非是。病時東首以受生氣也。死後則自襲皆南首。獨於靈牀東首。甚無據。
○宋尤庵曰靈座之間。盡用素器。以主人哀素故也。帳亦用素或出於此。
○韓南塘曰未殯之前。屍在牀上。覆之以衾。則靈牀之具。無所容其復設矣。故旣殯而設靈牀。成服而上食。無苟艱紛窒之患。
魂帛
[編輯]○家禮曰結白絹爲魂帛。置倚上。
○司馬溫公曰古者鑿木爲重。以主其神。今令式亦有之。然士民之家未嘗識也。故用束帛依神。謂之魂帛。亦古禮之遺意也。〈重製見士儀如在篇。〉
○性齋曰魂帛箱用壯厚紙爲之。有座底有上蓋。○魂帛及魂帛箱。俱用壯紙。帕用紬或白布。○奠與饋時。魂帛立而倚之於椅子。
銘㫌
[編輯]○家禮曰以絳帛爲銘㫌。廣終幅。二品以上九尺。五品以下八尺。六品以下七尺。書曰某官某公之柩。無官卽隨其生時所稱。以竹爲槓。如其長。倚於靈座之右。〈○金沙溪曰五品以下之下字。當作上。〉
○司馬公曰銘㫌設跗。立於殯東。註跗槓足也。其制如傘架。
○檀弓曰銘明㫌也。以死者爲不可別已。故以其旗識之。
○退溪曰銘㫌初立於右。終立於左者。屍南首而靈座在其東。則疑其初所謂立於靈座之右。與其後立於柩東者。同是爲右。
○寒岡曰夫無職則借用孺人。削奪者之妻。恐當用無職者之例也。
○星湖曰沙溪引禮竆則同一句。爲稱孺人之證。男子亦將稱郞乎。無官者妻當稱某氏婦人。
○性齋曰西銜雖時職不書。
按西厓曰行二三品顯職而爲護軍僉知者。可貶損其號而書時職耶云云。此可爲據。然有或曾行三品顯職而陞資付西銜。未及爲二品實職而死。則豈可以貶損爲嫌而不書二品之西銜乎。
小斂
[編輯]○家禮曰侍者盥手擧屍。男女共扶助之。遷於小斂牀上。先去枕而舒絹疊衣以藉其首。仍卷兩端以補兩肩空處。又卷衣夾其兩脛。取其正方然後。以餘衣掩屍。左袵不紐。裹之以衾而未結以絞。未掩其面。蓋孝子猶俟其復生。欲時見其面故也。斂畢別覆以衾。
○士喪禮曰厥明陳衣。疏厥明者。對昨日始死之日爲厥明。
○周太祖命世宗曰斂以紙被。不然吾不福汝矣。
○成牛溪自誌曰衣以布衣。斂以紙衾。無違我志。
○性齋曰家禮雖有未結絞未掩面之說。儀禮分明言卒斂。故今從儀禮。
袒括
[編輯]○家禮曰男子斬衰者袒括髮。齊衰以下至同五世祖者。皆袒免於別室。婦人髽於別室。
○司馬溫公曰禮袒者皆當肉袒。免者皆當露髮。今袒者止袒上衣。免者惟主人不冠。齊衰以下去帽著頭巾。加免於其上亦可也。婦人髽也。當去冠梳。
○語類曰束髮爲括。
○金沙溪曰小斂時環絰白布。括髮時絞帶。
○性齋曰奴僕撮䯻加巾帶。
小斂奠徹舊奠。設新奠。
[編輯]○家禮曰祝帥執事者。盥手擧饌。升自阼階。至靈座前。祝焚香洗盞斟酒奠之。卑幼者皆再拜。侍者巾之。
○疑禮類說曰士喪葬前不拜。今不宜用此禮。而此時孝子迷哀。不暇成拜。且未忍遽以神道事之。依丘儀不拜不爲失。成服後則自當如禮。
○金沙溪曰言卑幼則孝子似在其中歟。丘儀雲孝子不拜。當考尊長於卑幼喪不拜也。
○星湖曰主人亦當有拜。主人不拜。乃丘氏之誤也。上言卑幼立。主人在其中。言卑幼皆拜。可以例之。襲奠無焚香則不拜。斂奠有焚香則拜。焚香者報神也。
○性齋曰始自小斂奠而有焚香再拜之儀。蓋屍柩前無拜。靈座前有拜故也。
代哭不絶
[編輯]○家禮曰乃代哭不絶聲。
○喪服傳曰晝夜哭無時。疏始死未殯以前。哭不絶聲。
○士喪禮曰禮防以死傷生。故使之更哭。
大斂家禮曰小斂之明日。死之第三日也。
[編輯]○家禮曰侍者與子孫婦女俱盥手掩首結絞。共擧屍納於棺中。實生時所落齒髮及所剪爪於棺角。又揣其空缺處。卷衣塞之。務令充實。不可搖動。謹勿以金玉珍玩置棺中。啓盜賊心。收衾先掩足。次掩首。次掩左。次掩右。令棺中平滿。主人主婦憑哭盡哀。婦人退入幕中。乃召匠加蓋下釘。徹牀覆柩以衣。祝取銘㫌設跗於柩東。復設靈座於故處。留婦人兩人守之。
○司馬公曰凡動屍擧棺。哭擗無筭。然殯斂之際。亦當輟哭臨視。務令安固。不可但哭而已。
○士喪禮曰君使人襚。親者襚。庶兄弟襚。朋友襚。註襚遺也。衣服曰襚。疏穀梁傳曰衣衾曰襚。君襚雖在襲前。襲與小斂俱不得用。至大斂乃用之。
○喪大記曰君將大斂。小臣鋪席。商祝鋪絞衾衣。士盥於盤上。士擧屍於斂上。〈斂上斂處也〉○丘氏曰據此則大斂不在棺中可知矣。世俗不知家禮卷首圖非朱子本意。往往據其說就棺中大斂。殊非古禮。竊意家禮本書儀。蓋合兩斂以爲一。小斂布絞。將入棺乃結。溫公非不知古人大斂之制。蓋欲從簡以便無力者耳。然君子不以天下儉其親。有力者自當如禮。
○司馬公曰按士喪禮疏雲大斂之時。兩衾俱用。一衾承薦於下。一衾以覆屍。則始死所用之衾。至大斂卽以承薦。非停而不用也。
○退溪曰家禮大斂無絞。故就棺而斂。今依高氏楊氏丘氏之說大斂用絞。則牀上大斂而納於棺當矣。但恐或與棺中不相稱穩。須十分商度。令無此患可也。或曰雖用絞就棺而斂。亦無大害於理也。
○星湖曰大斂用二衾皆有著。一是襲時覆屍者。至小斂侇衾而後去之。至大斂則與新衾並用之。一以承藉。一以覆之。
按大斂註天子陳衣百二十稱。亦文勝也。若其有益於死者則雖萬億稱。亦當隨力備用。而決知其無一益而徒費矣。若於生時着衣至百餘稱。則百體必動彈不得。豈非難堪乎。事亡之禮。亦依事生之情則是固孝也。○又按家禮大斂畢。留婦人兩人守之者。恐是女御也。男子將各歸喪次。故留女御守靈座。
大斂奠
[編輯]○家禮曰設靈牀於柩東。牀帳薦席屛枕衣被之屬。皆如平生時。乃設奠如小斂之儀。
○士喪禮曰大斂奠而有席。彌神之。
成殯
[編輯]○士儀曰執事者以厚紙裹棺上下四方。〈自下先裹。不使逆鱗。〉次油芚次茵席。冬則用氊屬。以小大索縱橫固結。〈橫結或五或三。〉乃以板木圍障於棺之四面。以沙土乾淨者繞其外。
○喪大記曰君殯用輴。欑至於上畢塗屋。大夫殯以幬。欑至於西序。不曁於棺。士殯見袵。塗上帷之。註輴盛柩之車。殯時以柩置輴上。欑猶叢也。叢木於輴之四面。至於棺上。以泥盡塗之。此欑木似屋形。故曰畢塗屋。大夫之殯不用輴。其棺一面貼西序之壁而欑其三面。上不爲屋形。但以棺衣覆之。塗不曁於棺者。天子諸侯之欑木廣而去棺遠。大夫之欑狹而去棺近。所塗者僅僅不及乎棺而已。士殯掘肂以容棺。肂卽坎也。棺在坎中。不沒其蓋縫用袵處。猶在外而可見其袵以上。亦用木覆而塗之。貴賤皆有帷。惟朝夕哭乃褰。鬼神尙幽闇也。
○旅軒曰塗殯誠依古制則啓時亦當用古儀。其節目在旣夕禮。
○金沙溪曰禮君大夫士殯皆用塗。所以備火也。溫公以漆板未乾。又南方土多螻蟻。廢此不用。以從其便。今若以火爲慮。則或塗或沙。隨宜爲之。
○星湖曰殯肂在正寢西階。則正寢謂之殯宮。奠於奧處。便是殯宮之奧矣。下室則常時燕處之地。尊者生時未必與衆人同室。雖饋於此。生人亦豈無常住之房耶。奧雖無奠。非人恆居矣。
各歸喪次
[編輯]○家禮曰中門之外。擇樸陋之室。爲丈夫喪次。斬衰寢苦枕塊。不脫絰帶。不與人坐焉。非時見乎母也。不及中門。齊衰寢席。大功以下異居者。旣殯而歸。居宿於外。三月而復寢。婦人次於中門之內別室。或居殯側。去帷帳衾褥之華麗者。不得輒至男子喪次。
○雜記曰衰皆居堊室不廬。廬嚴者也。註衰齊衰也。齊衰有三年者有朞者有三月者。凡喪次斬衰居倚廬。齊衰居堊室。大功有帷帳。小功緦麻有牀笫。廬嚴者謂倚廬。乃哀敬嚴肅之所。服輕者不得居。
○士喪禮曰殯後阼階下朝夕哭。廬中思憶則哭。
成服
[編輯]○家禮曰厥明〈大斂之明日。死之第四日。〉五服之人。各服其服入就位然後朝哭。相吊如儀。
○四禮要畧曰執事盥手啓箱立魂帛。焚香奠酒。啓飯蓋。揷匙飯中。正箸再拜。撤羹進熟水。反匙下箸。還安魂帛。蓋箱覆帕。
○丘氏曰男位於柩東西向。女位於柩西東向。各以服爲次序擧哀。
○旅軒曰初喪不成服而出避。已爲失禮。何可越月踰時而喪主不加衰絰於其身乎。旣避在別所。則要就切近不煩處成服耳。
○李澤堂曰朝奠入哭而退。禮之正也。今人設爲大卓祭之。殊可駭。
○權晩悔曰家禮成服。無備物之語。今俗盛饌。有涉於易。當以哀戚爲主。不以豐腆爲貴。
○權強庵禮訓曰成服殷奠。惟五禮儀有之。古禮無據。哭擗中盛備祭饌。有所不忍。切勿從俗。
○朴南溪曰成服盛祭。於禮無據。
○星湖曰事或未辦。食時並行何妨。
○大山曰禮子幼則抱之以衰。人爲之拜。有病則使人扶之可也。
○性齋曰大斂之明日成服。又曰主喪者疾病亦當成服。雖以衰加之身上可也。
始食粥
[編輯]○家禮曰諸子食粥。妻妾及期九月。疏食水飮。不食菜果。五月三月者。飮酒食肉。不與宴樂。
○孝經曰三日而食。敎民無以死傷生。毀不滅性。
○喪服傳曰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按朝夕合二升有餘。不能頓食。糜費在其中。〉
○退溪曰孔子亦曰病則飮酒食肉。毀瘠爲病。君子不爲也。毀而死。君子謂之無子。滉每竊伏念當乙巳諒闇時事。未嘗不掩抑而抆淚。又如故友洪君應吉執喪過毀。終至滅性。曾閔之孝。豈爲是哉。
朝奠附夕奠
[編輯]○家禮曰每日晨起。主人以下皆服其服入就位。尊長坐哭。卑者立哭。侍者設盥櫛之具於靈牀側。奉魂帛出就靈座然後朝奠。執事者設蔬果脯醢。祝盥手焚香斟酒。主人以下再拜哭盡哀。○夕奠如朝奠儀。畢。主人以下奉魂帛入就靈座。哭盡哀。
○通典曰每日就位皆哭。質明徹奠。又以朝奠入設於室如初。日出後小頃皆止哭。至夕內外就位哭。徹朝奠。進夕奠如初儀。日入後止哭。
○雜記曰國禁哭則止。朝夕之奠。卽位自因也。註不敢哭。然朝夕奠時。自卽其位。而因仍禮節之故事以行之也。
○檀弓曰朝奠日出。夕奠逮日。註逮日及日之未落。
○劉氏璋曰凡奠用脯醢者。蓋古人家常有之。如無別具饌數器亦可。朝奠將至然後徹夕奠。夕奠將至然後徹朝奠。各用罩子。若暑月恐臭敗則設饌食頃去之。只留酒果。〈○遂庵曰奠留酒果者。以爲留神。仍存可也。〉
○退溪曰內喪祭僕。以女僕爲之則似當而廬。所蓄婢子又未安。以子弟爲執事。陳設諸事皆令子弟行之。似合禮意。子弟有故。親執可也。嘗觀宗廟之祭。太祝啓君之主櫝。內官啓小君之櫝。亦以此也。
○愚伏曰父母喪中身死則其成服前。父母朝夕奠。依禮當廢。〈○尤庵曰葬前用素饌。〉
○朴南溪曰雖有痘患癘疫。未可廢饋奠哭泣。
○金沙溪曰喪人常侍几筵。故無朝夕拜謁之禮。而家禮言朝夕奠再拜者。非爲朝夕哭也。爲其設奠故也。且屍柩前不拜。朱子以爲未忍以神事之義也。
○宋尤庵曰朝夕上墓哭則當拜。又曰朝夕哭。不啓門燃燭。
○星湖曰或問儀禮孝子於屍柩前都不拜。朱子曰必於起而衣服飮食之時云云。以此言之。如生時定省之禮。必行於下室。至於奠獻之類。亦祝及執事事。主人不與。所以無拜也。若但曰有常侍之義則主人之常侍者。定無定省饋獻之拜耶。退溪每以常侍之義。爲喪內無參之證。雖無參而必有辭。則家禮之意恐不但爲此也。家禮合下室之禮而爲一。與古稍變。所謂卑幼皆拜。恐是包孝子在中也。○虞以前孝子不澡潔。雖欲躬奠得乎。如子若妻之喪。主喪者躬親無害。而朝夕奠及題主奠之類。斟酒皆執事之任。不必主者親之也。如無執事則朝夕之饋。雖孝子不得已畧加澡潔而躬行之。已有先賢之論。
○性齋曰今俗之或朝哭於未明。夕哭於昏後者。失經義也。
按家禮特揭朝奠夕奠爲綱。而不復並着哭一項者。如士喪禮只言哭而包奠之之義。
上食
[編輯]○家禮曰如朝奠儀。〈按士儀不徹奠。但徹奠時酒。〉
○士喪禮曰燕養饋羞湯沐之饌如他日。註饋朝夕食也。疏鄭註鄕黨雲不時非朝夕日中時。一日之中三時食。今註雲朝夕不言日中者。或畧言亦有日中也。或以死後畧去日中。直有朝夕食而已。〈按玉溪遭喪。日三上食。〉
○退溪曰上食所以象平生。左設無疑。○上食而行三獻。甚非禮也。
○旅軒曰朝夕上食。只用單酌似宜。闔門後啓門前止哭。
○朴南溪曰上食終始哭泣。而無論輕重。當一再拜禮也。
○宋尤庵曰抄飯之節。恐是東俗。家禮無之。
○李陶庵曰抄飯。鄙家三年內隨俗行之。三年後則不行。
○尹明齋曰上食奠時。主人皆當依杖於外。
○士儀曰設匕筋楪於卓北。右羹左飯。次設饌品。斟酒一獻。扱匕正筋。少頃進熟水。又小頃徹。
○性齋曰上食當依家禮始於死之第四日。其或有殯斂過時者則變禮也。鶴峯遭喪。不斂已過四日。食時乃饋。退溪以爲當然。
朔奠
[編輯]○家禮曰朔日則於朝奠設饌。饌用肉魚麪米食羹飯各一器。禮如朝奠之儀。
○高氏曰若遇朔望節序則具盛饌。其品物比朝夕奠差衆。
○士喪禮曰月半不殷奠。疏士則月望不盛奠。唯朔奠而已。
○儀禮曰大夫以上。有月半奠。
○政和議曰六品以下至庶人無朔奠。朱子曰旣有朝奠。朔奠且遵當代之制。不設無害。
○寒岡曰通禮許以朔望之參。故今人居喪。望日亦皆設饌如朔日之儀。又曰朔望饌品。比朝夕奠差衆。而禮如朝奠之儀。則三獻恐過也。且喪祭無參神一節。所以如事生。見生前常侍之義也。
○旅軒曰葬後則降神之節。恐不可無。
○愚伏曰士喪殺於大夫。故月半不殷奠。據此則只得如常時上食之饌而已。
○類編曰古者士月半不奠。故家禮望日闕如。然家禮之文。在於葬前。則本有朝夕二奠故也。至旣葬則畧減饌品。以存不殷之義恐無妨。
○性齋曰葬後朔奠有降神。家禮朔奠之文在葬前。故不言降神。而至於卒哭後則當於就位哭後行之。
按月半奠。唯大夫以上許之。而今之禮。大夫士類多通用。雖葬前士行月半之參。恐無大妨。
受吊按禮皆以弔爲綱。而此特言受弔者。蓋弔在人。受弔在主人。右諸綱旣爲人子倉卒應副。而畧先講定者。則何暇說到弔者之儀節乎。
[編輯]○士儀曰護喪出迎賓。引入靈座前。哭盡哀再拜。主人哭出。西向稽顙再拜。賓亦哭東向答拜。主人又再拜。賓答拜。又相向哭盡哀。賓先止。寬譬主人。乃揖而出。主人哭而入。護喪送至廳事。主人以下止哭。又曰今俗客至門外通名。則主人兄弟於倚廬。西向拄杖。立哭而俟之。護喪還刺迎入。開殯戶正客席。客就靈座前。立哭盡哀而止。再拜出。詣客席。東向立。主人置杖俯伏哭。客亦俯伏哭先止。主人稽顙再拜。仍俯伏哭。客亦再拜跪。主人又再拜。客俯身致慰。主人以哭答。客辭退。主人拜客答拜。客出主人拄杖立哭移時。止就次。又曰下賤之來弔者。哭於庭下。主人坐哭而接之可也。
○寒岡曰弔禮喪主西向再拜。賓東向答拜。旣慰。主人又再拜。賓又答拜。註以賓不答拜爲禮。
○開元禮曰賓客已弔而重來者。主人哭而見。其去也又哭。
○喪大記曰男子出寢門外不哭。註非其所而哭。非禮也。若有君命而出迎。亦不哭也。
○通典曰父喪內祖亡。立二廬。人爲父喪來弔。往父廬。爲祖喪來弔。往祖廬。
○金愼獨齋曰旅次不可不受弔。
○宋同春曰族親家則如在家受弔之禮。
拜賓
[編輯]○雜記曰小斂大斂啓殯。皆辨拜。註辨遍也。禮當小斂大斂啓殯之時。君來弔則轍事而出拜之。若他賓客至則不輟事。待事畢乃卽堂下之位而遍拜之。應氏曰小斂大斂啓殯。皆喪事之變節而切於死者之身也。生者之痛。莫此爲甚。於是拜死者弔生者。故主人皆遍拜以謝之而致其哀也。
○士喪禮曰男女奉屍侇於堂。衆主人東卽位。主人拜。賓卽位踴東方位。東方位者。主人拜賓訖。卽向東方阼階下。卽西向位。
○丘氏曰禮有拜賓之文。家禮無之。今補入者。蓋以禮廢之後。能知禮者少。賓友來助斂者。不可不謝也。又曰親始死。雖不敢出見賓。然有所尊者。不可不出。
己卯元朝祝詞
[編輯]所願乎身者。一年無恙。無貽老母之憂。所願乎親者。兩眼復明。能見稚孫之戲。所願乎家者。百口受職。必得有年之慶。所願乎國者。八域安業。克躋昇平之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