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委(黨組)網絡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黨委(黨組)網絡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2017年8月15日 |
(2017年8月15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7年8月1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 |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網絡安全工作,明確和落實黨委(黨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網絡安全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網絡安全工作事關國家安全、政權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各級黨委(黨組)對本地區本部門網絡安全工作負主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主管網絡安全的領導班子成員是直接責任人。
第三條 各級黨委(黨組)主要承擔的網絡安全責任是: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網絡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網絡安全法律法規,明確本地區本部門網絡安全的主要目標、基本要求、工作任務、保護措施;
(二)建立和落實網絡安全責任制,把網絡安全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工作機構,加大人力、財力、物力的支持和保障力度;
(三)統一組織領導本地區本部門網絡安全保護和重大事件處置工作,研究解決重要問題;
(四)採取有效措施,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偵查犯罪以及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組織開展經常性網絡安全宣傳教育,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絡安全人才,支持網絡安全技術產業發展。
第四條 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對本行業本領域的網絡安全負指導監管責任。沒有主管監管部門的,由所在地區負指導監管責任。
主管監管部門應當依法開展網絡安全檢查、處置網絡安全事件,並及時將情況通報網絡和信息系統所在地區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機構。各地區開展網絡安全檢查、處置網絡安全事件時,涉及重要行業的,應當會同相關主管監管部門進行。
第五條 各級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機構應當加強和規範本地區本部門網絡安全信息匯集、分析和研判工作,要求有關單位和機構及時報告網絡安全信息,組織指導網絡安全通報機構開展網絡安全信息通報,統籌協調開展網絡安全檢查。
第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機構應當向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及時報告網絡安全重大事項,包括出台涉及網安全的重要政策和制度措施等。
各地區各部門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機構每年向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報告網絡安全工作情況。
第七條 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網絡安全先進集體予以表彰,對網絡安全先進工作者予以表彰獎勵。
第八條 各級黨委(黨組)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辦法所列職責,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關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黨委(黨組)應當逐級倒查,追究當事人、網絡安全負責人直至主要負責人責任。協調監管不力的,還應當追究綜合協調或監管部門負責人責任。
(一)黨政機關門戶網站、重點新聞網站、大型網絡平台被攻擊篡改,導致反動言論或者謠言等違法有害信息大面積擴散,且沒有及時報告和組織處置的;
(二)地市級以上黨政機關門戶網站或者重點新聞網站受到攻擊後沒有及時組織處置,且癱瘓6小時以上的;
(三)發生國家秘密泄露、大面積個人信息泄露或者大量地理、人口、資源等國家基礎數據泄露的;
(四)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遭受網絡攻擊,沒有及時處置導致大面積影響人民群眾工作、生活,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封鎖、瞞報網絡安全事件情況,拒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開展調查、處置工作,或者對有關部門通報的問題和風險隱患不及時整改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阻礙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偵查犯罪以及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或者拒不提供支持和保障的;
(七)發生其他嚴重危害網絡安全行為的。
第九條 實施責任追究應當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主管網絡安全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相關工作決策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進行問責,應當由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依據有關規定實施。各級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機構辦公室可以向實施問責的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提出問責建議。
第十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建立網絡安全責任制檢查考核制度,完善健全考核機制,明確考核內容、方法、程序,考核結果送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各級審計機關在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審計中,應當將網絡安全建設和績效納入審計範圍。
第十二條 網絡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按照《黨委(黨組)網絡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執行。涉密網絡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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