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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網站開辦審核、資格覆核和網站標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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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網站開辦審核、資格覆核和網站標識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4年8月22日
官方來源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於做好黨政機關網站開辦審核、資格覆核和網站標識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央編辦發【2014】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辦、黨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編辦,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

  根據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機構編制部門會同同級黨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黨政機關網站開辦審核和資格覆核工作,建立黨政機關網站標識制度,在2015年前組織完成黨政機關網站開辦資格覆核。

  做好黨政機關網站開辦審核、資格覆核和網站標識管理工作與網上名稱管理密切相關。按照《通知》精神,結合中央編辦、工業和信息化部2014年2月聯合印發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網上名稱管理暫行辦法》(中央編辦發〔2014〕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我們制訂了《黨政機關網站開辦審核、資格覆核和網站標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具體工作安排如下:

  一、任務分工

  按照《管理辦法》、網站標識、管理平台「三統一」的原則,中央編辦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制訂《管理辦法》、設計網站標識、建設和維護統一的「黨政機關網站審核管理平台」(以下簡稱管理平台),管理域名註冊和核發網站標識,指導地方機構編制部門開展工作;各省級編辦承擔本地區黨政機關網站開辦審核和資格覆核工作;各省級黨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做好配合工作。

  二、時間安排

  自2014年9月15日起,黨政機關通過在中國機構編制網(中文域名:中國機構編制網.政務、中央編辦.政務;英文域名:www.scopsr.gov.cn)開設的管理平台,在線提交網站開辦審核和資格覆核申請,2014年10月31日前為集中報送時間。同時,參照《管理辦法》,積極推進事業單位網上名稱管理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事業單位網上名稱規範以及加掛網站標識工作。

  三、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省級編辦應指定一位負責同志分管相關工作,明確承擔該項工作的機構和人員,並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具體工作方案,確保如期完成任務。請於2014年9月15日前將相關機構和人員情況以及工作方案等報中央編辦(聯繫電話010-52810422,傳真010-52818489)。

  (二)加強培訓和經費保障。各省級編辦應根據《通知》和《暫行辦法》要求,及時組織網站開辦審核和資格覆核、網站標識使用、域名註冊等相關內容的業務培訓,並積極爭取財政部門支持,為開展相關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中央編辦 中央網信辦

2014年8月22日


黨政機關網站開辦審核、資格覆核和網站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黨政機關網站安全防護水平,維護黨政機關在互聯網上的合法權益,規範黨政機關網站開辦審核、資格覆核和網站標識管理,根據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網上名稱管理暫行辦法》(中央編辦發〔2014〕6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互聯網上開辦的黨政機關網站的開辦審核、資格覆核以及網站標識申領、使用,應當遵循本辦法。 

  第三條 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開辦黨政機關網站,企業、個人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不得開辦黨政機關網站。縣級黨政機關各部門以及鄉鎮黨政機關可利用上級黨政機關網站平台,也可利用中央編辦政務和公益機構域名註冊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註冊管理中心)免費提供的政務和公益機構建站平台建設本單位的網站,原則上不單獨建設。 

  第四條 網上名稱是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在互聯網上使用的中英文域名和網站名稱等。域名是指互聯網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與該計算機互聯網協議(IP)地址相對應的層次結構式的字符標識。網站名稱是指用於網站識別的字符標識。 

  網站標識是指黨政機關向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統一頒發、包含可公開的單位基本信息和網上名稱信息等內容並顯示在網站顯著位置的電子標識。點擊該電子標識,可顯示網站開辦主體的機構名稱、機構類型、機構地址、機構職能、網站名稱、中英文域名、標識編號、標識發放單位和時間等內容。 

  第二章 網站開辦審核和資格覆核 

  第五條 黨政機關網站開辦主體通過中國機構編制網開設的「黨政機關網站審核管理平台」(以下簡稱管理平台)在線提交網站開辦申請(中央垂直管理系統的地方機構開辦網站報中央編辦審核、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統的地方機構開辦網站報省級編辦審核)。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函和申請表(參考模板附後); 

  (二)申請「.政務」或「.政務.cn」、「.gov.cn」域名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證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或申請經辦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四)按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應當真實、有效、準確和完整。 

  第六條 黨政機關網站要註冊以「.政務」或「.政務.cn」為結尾的中文域名,「.gov.cn」為結尾的英文域名,並填報其網站名稱。 

  第七條 機構編制部門通過管理平台,依託機構編制統計及實名制網絡管理系統、域名註冊管理系統對黨政機關網站申請材料進行在線初審。審核內容包括: 

  (一)網站開辦主體的性質; 

  (二)網站開辦主體是否經法定程序批准設立和變更; 

  (三)網站開辦主體的名稱是否經機構編制部門批准; 

  (四)網上名稱是否規範; 

  (五)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八條 在線初審通過後,機構編制部門通知申請單位將申請函、申請表、證明材料複印件等書面申請材料加蓋單位公章後以機要交換方式報送。 

  因材料不全或需更正未通過初審的,申請單位應按要求及時補充或更正後再次提交。不具備開辦資格的,告知申請單位原因。 

  第九條 機構編制部門對申請單位報送的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審核通過的,機構編制部門在申請表中簽署審核意見並加蓋公章後通過機要交換給申請單位;審核未通過的,機構編制部門函告申請單位原因。機構編制部門及時將審核結果通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 

  第十條 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對已開辦的黨政機關網站進行資格覆核。資格覆核申請內容和審核程序與開辦審核相同。 

  第十一條 資格覆核未通過的,機構編制部門及時通知註冊管理中心、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停止中英文域名解析。 

  第十二條 機構編制部門收到申請單位在線申請後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收到書面申請材料後原則上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在管理平台上公布審核通過的黨政機關網站名單。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網站通過開辦審核和資格覆核後,註冊管理中心將網站標識代碼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申請單位,並以手機短信方式告知申請單位經辦人。 

  第十四條 網站開辦主體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網站標識加掛在網站所有頁面底部中間顯著位置。 

  第三章 網站標識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均應在其網站上加掛網站標識。已建網站的黨政機關應按要求做好系統配置,確保網站標識顯示在其網站所有頁面底部中間顯著位置。未建網站的黨政機關可利用註冊管理中心免費提供的政務和公益機構建站平台建設本單位網站並加掛網站標識。 

  第十六條 網站開辦主體應規範使用網站標識,制定安全防範措施,嚴禁將網站標識代碼出租、出借和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十七條 實行定期報告制度。網站開辦主體應當通過管理平台,定期向機構編制部門在線報告開辦主體資格變動、網上名稱和網站標識使用等情況。如需變更相關信息,網站開辦主體應重新申報,流程與開辦審核相同。 

  第十八條 機構編制部門配合同級網信辦對黨政機關網站標識使用情況進行監測,對未規範使用的,要及時告知網站開辦主體,限1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構編制部門應撤銷其網站標識: 

  (一)因機構合併、撤銷、變更而使網站開辦主體性質發生變化的; 

  (二)網站名稱變更與註銷的; 

  (三)網站關閉或網上名稱失效超過30天的; 

  (四)擅自出租、出借和轉讓網站標識的; 

  (五)未按要求定期報告的; 

  (六)其他應予撤銷的情形。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網站在網上名稱管理和網站標識使用中出現違規行為的,由機構編制部門商有關部門作如下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提出口頭或書面警告,並敦促網站開辦主體及時整改; 

  (二)情節嚴重的,通知註冊管理中心、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立即終止中英文域名解析,責令網站開辦主體立刻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重新進行黨政機關網站開辦資格審核。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發現偽造、盜用黨政機關網站標識和仿冒黨政機關網站的行為要及時報告。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受理仿冒黨政機關網站舉報並組織處置。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管理平台以及使用說明見中國機構編制網。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申請網站開辦審核資格覆核的函

  2.網站開辦審核和資格覆核申請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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