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部公布衆議院議員第一屆選舉籌備日期令
內務部部令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內務部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9月9日 1912年9月9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九月初九日第一百三十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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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按照衆議院議員選舉法。曁衆議院議員選舉日期令第四條。制定公布衆議院議員第一屆選舉籌備日期令公布之。此令。
第一條 衆議院議員第一屆選舉之籌備日期。依本令行之。
按照衆議院議員選舉日期令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而延期者。其籌備延期。依選舉延期之規定行之。但不得與法定期間抵觸。
第二條 籌備日期。依左列各款規定行之。
(一)九月初十日以前。總監督委任各覆選監督。(選舉法第十五條)總監督定覆選監督駐在地。(選舉法第十五條二項)
(二)九月十五日以前。初選監督籌定投票區。分派調査委員。定調査委員辦事細則。(選舉法第二十三條)
(三)十月初十日以前。各初選區選舉人名冊一律吿成。(選舉法第二十五條)初選監督頒發選舉人名冊於各投票所。宣示公衆。(選舉法第二十六條)初選區選舉人名冊。分別呈報覆選監督及總監督。(選舉法第二十五條)
(四)十月二十日以前。初選監督判定更正選舉人名冊。(選舉法第二十七條)
(五)十月三十日以前。各省總監督。呈報該省選舉人總數於內務部。(選舉法第二十九條)初選監督補報更正選舉人名冊於覆選監督及總監督。(選舉法第二十八條)初選監督頒發初選舉通吿。(選舉法第三十二條)
(六)十一月初十日以前。總監督分配覆選當選人名額。通知各覆選監督。(選舉法第七十條三項)覆選監督製成投票紙。分交各初選監督。(選舉法第三十九條)
(七)十一月二十日以前。覆選監督製成初選當選證書。分交各初選監督。(選舉法第六十三條)
(八)十一月三十日以前。覆選監督分配初選當選人名額。榜示各初選區。(選舉法第三十一條三項)
(九)十二月初三日以前。初選監督造具投票簿、製成投票匭。分交各投票所。(選舉法第四十條)初選監督分交投票紙於各投票所。(選舉法第三十九條)
(十)十二月初十日以前。覆選監督頒發覆選舉通吿於各初選區。(選舉法第七十一條)舉行初選舉。(選舉日期令第二條)
(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初選投票所開票所。一律裁撤。(選舉法第三十六條)確定初選當選人。(選舉法第六十條)初選監督通知初選當選人。給與初選當選證書。並榜示當選人姓名。呈報覆選監督。(選舉法第六十二條及六十四條)
(十二)正月初十日以前。初選當選人名冊一律到達各覆選監督駐在地。初選當選人。一律齊集各覆選監督駐在地。舉行覆選舉。(選舉日期令第三條)
第三條 蒙古西藏靑海議員之選舉日期。依衆議院議員選舉日期令第三條之規定行之。其籌備日期。以未屆選舉日期以前爲限。不適用本令第二條之規定。
第四條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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