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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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 |
(2006年10月30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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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0月28日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草案普遍表示贊同,建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同時,有些常委委員也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律委員會於10月28日下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國務院港澳辦的有關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同意草案的規定;同時,根據有的常委委員的意見,建議將草案第一條中「香港特別行政區對該口岸區實行禁區式管理」一句,作為這一條第二款,修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行禁區式管理。」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關於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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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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