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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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
2005年6月17日
(2005年6月1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原則同意)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議案的權利,做好代表議案工作,發揮代表作用,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表議案,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事原案。

第三條 代表提出議案是執行代表職務,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的一項重要工作。

認真處理代表議案,是有關機關或者機構的法定職責。

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為代表議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為代表議案工作提供服務。

第二章 代表議案的基本要求[編輯]

第四條 代表議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二)內容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三)要求列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議程進行審議的事項。

第五條 下列事項可以作為代表議案提出:

(一)制定法律,修改現行法律,解釋法律的議案;

(二)需要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的有關憲法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的議案;

(三)應當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項的議案。

第六條 下列事項不應當作為代表議案提出:

(一)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二)應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處理的地方性事務;

(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審判權、檢察權範圍內的事項;

(四)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事務;

(五)其他不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第七條 代表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案由應當明確清楚,案據應當充分合理,方案應當具體可行。

代表提出法律案,最好同時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相關資料。

第八條 代表議案應當一事一案,使用統一印製的代表議案專用紙。

第三章 代表議案的提出[編輯]

第九條 代表應通過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在認真醞釀並充分準備的基礎上提出議案。

第十條 代表議案一般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符合議案基本條件、準備成熟的,也可以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

第十一條 代表團提出議案,應當經過代表團全體會議充分討論,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由代表團團長簽署。

代表聯名提出議案,領銜代表應當向參加聯名附議的代表分別提供議案文本,經附議人認真審閱同意後,再簽名附議;有條件集體討論的,應經集體討論,取得一致意見後,簽名提出,以示共同負責。

第十二條 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由各代表團在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前送交大會秘書處。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送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

大會秘書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分別對代表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提出的議案進行整理、分類和分析。對不符合議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議案,可以建議提議案人進行修改、完善,或者將議案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對閉會期間提出的符合議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議案,屬於法律案的,可以依照立法法的規定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其他議案在大會會議舉行時,送交大會秘書處,與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一併處理。

第四章 代表議案的處理[編輯]

第十三條 大會秘書處應當召開有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參加的代表議案處理協調工作會議,研究議案處理的具體建議,向大會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大會主席團根據大會秘書處的報告,決定代表議案是否列入本次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經大會主席團通過的大會秘書處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應印發大會全體代表。

第十四條 大會主席團決定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應交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並同時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是否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十五條 專門委員會對大會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議案,要組織本委員會辦事機構進行研究分析,提出代表議案審議工作的安排建議。

專門委員會應當召開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對本委員會辦事機構提出的代表議案審議工作的安排建議進行研究,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代表議案,涉及需要先徵求有關機關、組織意見,再進行審議的問題時,應當在大會閉會之日起一個月內,將代表議案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有關機關、組織應當在大會閉會之日起四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提出意見。

第十七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代表議案時,應邀請議案領銜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還可以採取邀請提議案人參加立法調研、座談等多種方式,加強聯繫和溝通,昕取提議案人對議案處理的意見。

第十八條 專門委員會應當認真採納有關機關、組織和提議案人的合理意見,對於切實可行的代表議案,應當建議列入全國人大會議或者它的常委會會議議程;對於暫時不能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可以建議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或者相關工作的計劃。

第十九條 專門委員會在認真審議的基礎上,應當提出代表議案審議結果報告,經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審議結果報告應當包括議案的主要內容,聽取和採納有關機關、組織和提議案人意見的情況,審議意見等內容。必要時可以以附件作詳細說明。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的代表議案審議結果報告,應印發下次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有關機關應當高度重視代表議案。在提請審議有關法律草案的說明中,應當充分反映吸收代表議案有關內容的情況。

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應當根據會議議程,邀請部分提出相關議案的代表列席會議參與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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