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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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編輯]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會議認為,香港回歸祖國後,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選舉制度,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確保愛國愛港者治港,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為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發展適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如下決定:

一、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必須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確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切實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行政長官候任人、立法會部分議員,以及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等事宜。

選舉委員會由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等五個界別共1500名委員組成。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不少於188名委員聯合提名,且上述五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不少於15名。選舉委員會以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行政長官候任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支持。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每屆90人。通過選舉委員會選舉、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三種方式分別選舉產生。

五、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健全和完善有關資格審查制度機制,確保候選人資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和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有關法律的規定。

六、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七、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依照本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有關法律,依法組織、規管相關選舉活動。

八、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安排和選舉組織等有關重要情況,及時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九、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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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涉港決定

時間 概述 相關事物
1985 批准《中英聯合聲明》 中英聯合聲明》(條目
1985 成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
1990 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
1990 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 香港特區籌委會

推選委員會

特區第一屆政府

香港第一屆立法會

1990 關於《基本法》 基本法》(條目
1990 設立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委員會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
1993 設立特區籌備委員會的準備工作機構 香港特區籌委會預委會
2020 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
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條目
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

香港國安法》(條目

香港國安委

香港國安處

香港國安公署

2021 完善選舉制度
條目
2019年香港區議會選舉
2021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常委會發布
1989 公布《基本法(草案)》的決議 基本法(草案)
1990 關於《基本法》英文本 基本法
1993 設立全國人大常委會特區籌委會預備工作委員會 香港特區籌委會預委會
1994 關於鄭耀棠等32名全國人大代表所提議案 彭定康政改方案
1997 批准特區籌委會結束工作的建議 香港特區籌委會
1997 處理香港原有法律
1998-10-27 補選出缺的香港特區九屆全國人大代表
2002 關於第一任基本法委員會成員繼續履行職責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
2004 2007年特首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 2007年行政長官選舉

2008年立法會選舉

0708政改

第四屆立法會

2007 2012年特首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 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

2012年立法會選舉

2012年政改

第五屆立法會

2010 批准《特首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2014 特首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 2016年立法會選舉

第六屆立法會

提名委員會

2017 批准《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
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
香港西九龍站

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

一地兩檢

2020 關於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 第六屆立法會

2020年立法會選舉

2019冠狀病毒病香港疫情

2020 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 條目

2020年立法會選舉
2020年香港立法會參選人被取消參選資格風波

2020 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
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
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
《附件三》相關
1997年 增加下列全國性法律:

  1、《國旗法》;

  2、《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3、《國徽法》;

  4、《領海及毗連區法》;

  5、《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刪去《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

1998年 增加《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2005年 增加《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2017年 增加《國歌法
2020年 增加《香港國安法
特區籌委會發布
1996-03-24 設立臨時立法會 臨時立法會
1996-03-24 成立香港各界慶祝香港回歸祖國活動委員會
1996-03-24 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香港公眾假日安排
1996-12-12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1997-02-01 第一任行政長官、臨時立法會在1997年6月30日前開展工作
1997-02-01 設立特區臨時性區域組織 臨時市政局

臨時區域市政局

1997-05-23 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人員就職宣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