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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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
2021年12月2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一號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審議的代表議案共25件,其中提出制定法律和決定的17件,修改法律的8件,共涉及14個立法項目。

按照代表議案辦理的有關法律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議案辦理工作要求,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加強代表議案辦理工作的領導,認真部署落實,及時制定工作方案,就代表議案辦理廣泛徵求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大代表的意見,結合委員會立法和監督工作,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加強與代表溝通聯繫,認真做好代表議案辦理工作,及時徵求議案領銜代表對議案辦理工作及相關立法的意見,使代表更加充分地了解和參與三農立法和監督工作。2021年10月23日,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全體會議對代表議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6件議案提出的3個立法項目,已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編輯]

1.修改種子法的議案3件

2.修改畜牧法的議案2件

3.制定黑土地保護法的議案1件

我委負責起草的種子法修正草案已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審,本次會議進行二審。各方面對修正草案的認識較為一致,建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及時通過,以適應種業振興的法治需求。

我委負責起草的畜牧法修訂草案、黑土地保護法草案已分別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和本次會議初次審議。我委在起草過程中已經認真研究、儘可能吸納代表議案所提建議。下一步,我委將積極配合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抓緊開展草案修改工作。建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儘快審議通過,為加強公共衛生安全和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8件議案提出的4個立法項目,已列入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建議繼續抓緊開展相關立法工作,按計劃提請審議[編輯]

4.制定糧食安全保障法的議案5件

5.修改漁業法的議案1件

6.修改氣象法的議案1件

7.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議案1件

上述立法項目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各起草單位正在抓緊開展相關工作,已形成徵求意見稿。我委積極參與,已提前介入起草工作,並將進一步推動立法進程,促進代表議案提出的意見得到採納。

三、13件議案提出的7個立法項目,建議通過制定、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或改進相關工作,解決議案提出的問題[編輯]

8.制定耕地資源保護法的議案1件

9.制定農產品批發市場法的議案1件

10.制定土地徵收法的議案1件

11.修改農業法的議案1件

12.制定過程農業系統工程建設法的議案1件

13.制定反虐待動物法(伴侶動物保護和管理法)的議案5件

14.設立脫貧攻堅勝利紀念日的議案1件

以上議案涉及的立法問題,經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研究認為,有的可以在制定或修改相關法律時解決,有的可以通過制定或修改行政法規予以解決,有的可以通過加強和改進相關工作予以解決,有的需要進一步總結經驗,加強研究論證,目前不急於制定法律。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在今後的工作中,重點關註解決代表議案所提問題,不斷積累實踐經驗,進一步提高相關工作質量。我委將在其他相關立法工作中對代表議案提出的問題繼續予以重點關注。

以上報告,請審議。

附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的審議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
2021年12月20日


附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的審議意見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審議的代表議案共25件,其中提出制定法律和決定的17件,修改法律的8件,共涉及14個立法項目。2021年10月23日,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全體會議對代表議案進行了審議,審議意見如下:

一、6件議案提出的3個立法項目,已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編輯]

1.王華生、王娟玲、唐海龍等92名代表提出修改種子法的議案3件(第249、252、316號)。議案提出,種子法在知識產權保護、種業科技創新等方面存在較多問題,建議修改種子法,完善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制度,明確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擴大品種權保護範圍,延長保護鏈條和保護期限,加大保護力度,規範農民自繁自用行為,細化育種成果轉化的內容,完善品種審定、品種登記的相關規定。

建立激勵和保護原始創新的種業法律制度,是「打好種業翻身仗的關鍵」。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高度重視種子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要求,今年3月,牽頭組織開展種子法修改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司法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部門參與,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種子企業及專家意見,認真吸納代表議案所提建議,召開評估論證會,反覆研究,形成種子法修正草案,已提請8月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次審議,我委積極配合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抓緊開展草案修改工作,並將提請本次會議進行二審。各方面認識較為一致,建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及時通過,以適應種業振興的法治需求。

2.郭素萍、張莉等61名代表提出修改畜牧法的議案2件(第109、251號)。議案提出,修改畜牧法,加強重要畜產品有效供給保障,強化規模養殖場備案管理和用地政策保障,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明確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的主體責任,強化對地方品種資源的基礎研究和開發利用,規範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行為,合理劃定禁養區,促進種養循環發展。

2020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修改畜牧法列入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計劃,並明確由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牽頭起草。我委高度重視,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重要指示要求,統籌畜牧業公共衛生安全和高質量發展。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反覆修改完善,形成畜牧法修訂草案,經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提請2021年10月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進行初次審議。我委將積極配合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抓緊開展草案修改完善和進一步工作。

3.董文琴等41名代表提出制定黑土地保護法的議案1件(第436號)。議案提出,黑土地保護對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十分重要,但存在「重用輕養」,保護不夠等問題,建議制定黑土地保護法,建立保護機制,確定責任主體,規定分類保護措施,明確法律責任,加大黑土地保護力度,促進資源可持續利用。

加強黑土地保護立法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現實需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同志高度重視,多次就黑土地保護立法作出批示指示。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高度重視黑土地保護,認真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的指示要求,通過立法保護好黑土地這一「耕地中的大熊貓」。結合代表議案辦理,迅速開展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分別赴內蒙古、黑龍江、吉林、遼寧等地的黑土區進行實地調研,聽取基層幹部和農民群眾的意見,召開有關部門和專家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反覆研究論證、修改完善,形成黑土地保護法草案,經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提請2021年12月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進行初次審議,我委將積極配合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抓緊開展草案修改完善和進一步工作,繼續發揮「小快靈」立法模式的優勢,滿足穩步恢復提升黑土地基礎地力和糧食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現實需求。

二、8件議案提出的4個立法項目,已列入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建議繼續抓緊開展相關立法工作,按計劃提請審議[編輯]

4.趙治海、胡季強、王金會、史貴祿、方蘭等152名代表提出制定糧食安全保障法的議案5件(第170、248、370、381、421號)。議案提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糧食安全的重要論述,建立新時代糧食安全保障體系,需要加快構建糧食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建議制定糧食安全保障法,依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規定糧食生產經營、儲備調控、預警應急、安全責任、產業發展、法律責任等。

制定糧食安全保障法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由國務院提請審議。2020年7月,國家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將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司法部已先後兩次徵求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和重點企業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實地調研,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司法部表示,將在草案修改完善過程中認真研究並儘可能吸納代表議案中所提建議,進一步完善糧食安全保障相關制度。我委將進一步推動糧食安全保障立法進程,爭取糧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及早提請審議。

5.於普松等31名代表提出修改漁業法的議案1件(第110號)。議案建議修改漁業法,規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人工魚礁建造投放和海洋牧場管理行為,規範休閒漁業活動,加強生產工具安全管理,推動生態漁業發展,完善相關法律責任。

修改漁業法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屬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項目,由農業農村部牽頭起草,我委提前介入起草工作。農業農村部已將修訂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司法部正在抓緊開展立法審查工作,目前已完成第一次徵求意見,正在會同有關部門對修訂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司法部表示,將認真研究吸收採納議案所提建議,按照立法程序抓緊推進審查工作,進一步完善「增殖放流、休閒漁業」相關規定,完善法律責任,維護漁業發展空間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我委同意上述意見,並繼續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積極推進立法進程。

6.鮑守坤等31名代表提出關於修改氣象法的議案1件(第111號)。議案建議修改氣象法,將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列入建設規劃和項目審批程序,明確氣象探測、氣象信息發布等領域的執法主體,完善天氣預報發布制度,建立氣象服務發展機制,加強涉外氣象活動管理等。

修改氣象法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屬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項目,由中國氣象局牽頭起草。2019年4月正式啟動相關工作,成立了修改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在積極開展氣象法立法後評估的基礎上,圍繞重點難點問題開展立法調研,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特別是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目前已形成氣象法修訂草案稿。司法部建議中國氣象局會同有關部門,在全面總結氣象法實施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新情況、新問題、新要求,進一步研究完善相關制度,認真研究採納議案所提建議,抓緊推進相關工作。我委將繼續介入立法相關工作,推動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

7.史貴祿等30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議案1件(第379號)。議案建議,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統籌規定集體經濟組織的形式、運行模式,構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權屬確認和分配機制,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標準等內容,發揮集體經濟組織在鄉村振興中的重要作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研究論證類項目。目前,農業農村部正在牽頭組織開展起草工作,圍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特徵、法人屬性、功能作用、內部運行機制等重點問題開展立法調研,並研究起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初稿。司法部建議農業農村部,在起草過程中認真研究、吸收代表所提建議,進一步完善草案稿。我委已提前介入相關立法工作,並將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積極推動相關工作。

三、13件議案提出的7個立法項目,建議通過修改、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或改進相關工作,解決議案提出的問題[編輯]

8.秦光蔚等30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耕地資源保護法的議案1件(第142號)。議案提出,我國耕地資源存在保護不充分、耕地資源占補制度不完善等問題,制約了耕地資源高質量利用,建議制定耕地資源保護法,建立保護機制和監管制度,設立發展基金,明確保護措施,並規定相應法律責任。

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認為,耕地是糧食生產的命根子。現階段,我國存在人均耕地少、耕地質量總體不高、後備耕地資源不足等現象。現行法律法規對耕地保護缺乏系統性、整體性和完整性規定。耕地保護立法非常必要,是落實黨中央加強耕地保護決策的具體舉措。司法部建議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等有關部門結合議案所提建議,就耕地保護立法開展前期論證,並在此基礎上,綜合考慮現有法律法規之間的關係,研究推進耕地保護立法工作。目前自然資源部正在開展耕地保護立法前期研究論證。我委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抓緊開展耕地保護相關立法工作,有序推動耕地資源依法建設和保護利用,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我委將依據職責,積極做好相關工作。

9.喬彬等30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農產品批發市場法的議案1件(第422號)。議案提出,農產品批發市場亂批亂建、重複建設問題較為突出,擾亂了農產品流通秩序,建議制定農產品批發市場法,加強批發市場規劃,建立准入退出機制和審批制度,加強農產品市場監管等。

國家發改委、商務部、農業農村部認為,今後相當長一段時期內,農產品批發市場仍將是我國農產品流通的主渠道,由於缺乏有效規劃布局調控和准入退出機制,農產品批發市場一直處於完全自由競爭和無序發展狀態,贊成儘快將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和管理納入法治軌道。國家發改委提出,近期司法部正在研究起草國務院關於加強農產品批發市場監督管理的規定,考慮到立法需要較長的過程,建議在此規定起草中,研究吸納代表議案所提建議。商務部、農業農村部表示,國務院有關規定的起草將為立法奠定良好的基礎,並將在今後有關立法工作中積極配合。司法部認為,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已經針對加強農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建設和管理作了規定,建議有關部門在加強現有法律和政策文件執行的基礎上,深入研究論證專門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我委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研究代表議案建議,在完善國務院有關批發市場規定的內容基礎上,加強溝通協調,深入研究論證。

10.胡季強等31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土地徵收法的議案1件(第194號)。議案提出,集體土地徵收規定不夠完善,徵收矛盾突出,建議制定土地徵收法,明確徵收集體土地的前提條件,細化「公共利益」和「公用目的」的具體內涵,明確徵收程序,規範補償標準,加強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認為,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將土地徵收的創新經驗上升為法律規定,縮小徵收範圍,規範徵收程序,完善被徵地農民的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進一步細化了有關規定。土地徵收方面的具體細化內容可以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或相應細則、辦法中進一步明確。司法部建議自然資源部等有關部門,結合議案所提建議,統籌考慮現有法律、行政法規的基礎上,進一步論證專門立法的必要性。我委同意司法部意見,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密切關注徵地過程中農民合法權益保護,以及農業生產用地保障等相關方面問題,及時總結經驗,完善土地徵收法律制度。

11.崔榮華等30名代表提出關於修改農業法的議案1件(第382號)。議案提出,我國農業保險保障水平較低,影響農業生產者的經營能力和積極性,建議修改農業法,增加強制責任保險的規定,完善基本農業保險制度,建立國家基本農業保險基金等。

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銀保監會認為,現階段,我國以農業法、農業保險條例為主要內容的農業保險制度仍在不斷完善,其發展還在農業法原則性規定的框架內。農業法的修改要考慮與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階段相適應、與農戶風險保障需求相契合、與中央和地方的責任分工相匹配。對農業保險有關條款的修改應當堅持審慎原則,在完善中穩步推進,不宜將政策性保險統一改為基本農業保險,實行在責任限額內賠償的強制性責任險。農業保險相關制度完善,應當在繼續堅持我國農業保險制度框架和基本原則基礎上,繼續完善制度機制。司法部認為,將農業保險作為強制性保險,是對現行農業保險制度的重大調整,涉及廣大農業生產經營者的切身利益和政府的財政負擔能力,是否可行,建議有關部門深入研究論證。我委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對農業保險的戰略部署,結合發展實際,統籌考慮,不斷推動我國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

12.黨永富等30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過程農業系統工程建設法的議案1件(第105號)。議案認為,過程農業具有推動鄉村產業興旺、提升鄉村生態宜居水平、促進鄉風文明建設等作用,建議制定過程農業系統工程建設法,依法保障鄉村振興產業發展,提高我國農業綜合實力。

科技部、農業農村部認為,代表議案中提出堅持系統觀念,以投入減量化、生產清潔化、廢棄物資源化、生產模式生態化、產品質量安全為目標,通過土壤到餐桌全過程管理,實現系統化、精細化、標準化、綠色化、智能化為特徵的現代農業發展模式,與現行農業法律中加強農業生產全過程管理的理念是一致的,在相關法律中特定農業生產環節中均有體現。議案所提問題可通過修改完善相關立法、加強執法及完善全鏈條標準體系等方式解決。司法部建議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結合議案所提建議,在統籌考慮現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深入研究論證專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委贊同司法部意見,同時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完善法律制度體系,不斷提高執法水平,提升執行落實質量,進一步完善加強農業全過程管理。

13.朱列玉、新甲旦真、孫元華、陳佐東、買世蕊等162名代表提出制定反虐待動物法(伴侶動物保護和管理法)的議案5件(第027、045、055、195、250號)。議案建議,制定反虐待動物法(伴侶動物保護和管理法),確立管理和保護並重的立法理念,對動物實行分類保護,規定文明飼養、許可證制度、履行防疫義務等內容,明確禁止虐待和食用,強化法律責任。

司法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認為,近年來,動物保護相關法律制度日趨完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及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畜牧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都對動物保護做了明確規定,相關法律法規也在不斷調整、修訂,逐步加大保護力度。制定專門的反虐待動物法(伴侶動物保護和管理法),需要處理好與現行有關動物保護管理的法律規定之間的關係,並充分考慮國情實際和社會發展需求,以及宗教、文化、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建議通過完善現有涉及動物保護法律制度和技術規定、加強監管執法、提高公民保護動物意識等措施,提高全社會動物保護水平。我委同意上述意見,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綜合考慮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精神文明進步水平,加強動物保護執法。同時,進一步完善加強動物保護的相關規定,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實際先行先試,積累立法經驗。

14.史秉銳等31名代表提出關於設立脫貧攻堅勝利紀念日的議案1件(第380號)。議案認為,脫貧攻堅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華民族實現第一個百年奮鬥目標的重要標誌性工程,歷史貢獻巨大,應為全體中國人民永遠銘記。建議將每年2月25日設立為「脫貧攻堅勝利紀念日」。

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國家鄉村振興局提出,在習近平總書記的關心下,經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自2018年起每年農曆秋分日為「中國農民豐收節」。自2014年起,國務院決定將每年10月17日設立為「扶貧日」。經過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努力,2021年2月2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脫貧攻堅總結表彰大會上莊嚴宣告,我國脫貧攻堅戰取得全面勝利,完成了消除絕對貧困的艱巨任務。脫貧攻堅戰的全面勝利,意味着「扶貧日」使命完成。目前有關部門正在按照程序申請報批設立「鄉村振興日」,替代「扶貧日」。鑑於三農領域已有「一節一紀念日」,建議不再單獨設立「脫貧攻堅勝利紀念日」。我委同意以上意見,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快推進相關工作,通過有關紀念日的設立,繼續弘揚脫貧攻堅精神,匯聚更大的力量助推鄉村全面振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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