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一号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25件,其中提出制定法律和决定的17件,修改法律的8件,共涉及14个立法项目。

按照代表议案办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议案办理工作要求,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加强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领导,认真部署落实,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就代表议案办理广泛征求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大代表的意见,结合委员会立法和监督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与代表沟通联系,认真做好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及时征求议案领衔代表对议案办理工作及相关立法的意见,使代表更加充分地了解和参与三农立法和监督工作。2021年10月23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6件议案提出的3个立法项目,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编辑]

1.修改种子法的议案3件

2.修改畜牧法的议案2件

3.制定黑土地保护法的议案1件

我委负责起草的种子法修正草案已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审,本次会议进行二审。各方面对修正草案的认识较为一致,建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及时通过,以适应种业振兴的法治需求。

我委负责起草的畜牧法修订草案、黑土地保护法草案已分别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本次会议初次审议。我委在起草过程中已经认真研究、尽可能吸纳代表议案所提建议。下一步,我委将积极配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抓紧开展草案修改工作。建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审议通过,为加强公共卫生安全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8件议案提出的4个立法项目,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继续抓紧开展相关立法工作,按计划提请审议[编辑]

4.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的议案5件

5.修改渔业法的议案1件

6.修改气象法的议案1件

7.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议案1件

上述立法项目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各起草单位正在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我委积极参与,已提前介入起草工作,并将进一步推动立法进程,促进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得到采纳。

三、13件议案提出的7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或改进相关工作,解决议案提出的问题[编辑]

8.制定耕地资源保护法的议案1件

9.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的议案1件

10.制定土地征收法的议案1件

11.修改农业法的议案1件

12.制定过程农业系统工程建设法的议案1件

13.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的议案5件

14.设立脱贫攻坚胜利纪念日的议案1件

以上议案涉及的立法问题,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研究认为,有的可以在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时解决,有的可以通过制定或修改行政法规予以解决,有的可以通过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予以解决,有的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加强研究论证,目前不急于制定法律。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重点关注解决代表议案所提问题,不断积累实践经验,进一步提高相关工作质量。我委将在其他相关立法工作中对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继续予以重点关注。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25件,其中提出制定法律和决定的17件,修改法律的8件,共涉及14个立法项目。2021年10月23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审议意见如下:

一、6件议案提出的3个立法项目,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编辑]

1.王华生、王娟玲、唐海龙等92名代表提出修改种子法的议案3件(第249、252、316号)。议案提出,种子法在知识产权保护、种业科技创新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建议修改种子法,完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明确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扩大品种权保护范围,延长保护链条和保护期限,加大保护力度,规范农民自繁自用行为,细化育种成果转化的内容,完善品种审定、品种登记的相关规定。

建立激励和保护原始创新的种业法律制度,是“打好种业翻身仗的关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高度重视种子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今年3月,牵头组织开展种子法修改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参与,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种子企业及专家意见,认真吸纳代表议案所提建议,召开评估论证会,反复研究,形成种子法修正草案,已提请8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我委积极配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抓紧开展草案修改工作,并将提请本次会议进行二审。各方面认识较为一致,建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及时通过,以适应种业振兴的法治需求。

2.郭素萍、张莉等61名代表提出修改畜牧法的议案2件(第109、251号)。议案提出,修改畜牧法,加强重要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强化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和用地政策保障,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明确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主体责任,强化对地方品种资源的基础研究和开发利用,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行为,合理划定禁养区,促进种养循环发展。

202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畜牧法列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并明确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起草。我委高度重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重要指示要求,统筹畜牧业公共卫生安全和高质量发展。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畜牧法修订草案,经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提请2021年10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我委将积极配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抓紧开展草案修改完善和进一步工作。

3.董文琴等41名代表提出制定黑土地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436号)。议案提出,黑土地保护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十分重要,但存在“重用轻养”,保护不够等问题,建议制定黑土地保护法,建立保护机制,确定责任主体,规定分类保护措施,明确法律责任,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

加强黑土地保护立法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现实需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就黑土地保护立法作出批示指示。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高度重视黑土地保护,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通过立法保护好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结合代表议案办理,迅速开展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分别赴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等地的黑土区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完善,形成黑土地保护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提请2021年12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我委将积极配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抓紧开展草案修改完善和进一步工作,继续发挥“小快灵”立法模式的优势,满足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和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现实需求。

二、8件议案提出的4个立法项目,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继续抓紧开展相关立法工作,按计划提请审议[编辑]

4.赵治海、胡季强、王金会、史贵禄、方兰等152名代表提出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的议案5件(第170、248、370、381、421号)。议案提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建立新时代粮食安全保障体系,需要加快构建粮食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建议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依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规定粮食生产经营、储备调控、预警应急、安全责任、产业发展、法律责任等。

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国务院提请审议。2020年7月,国家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司法部已先后两次征求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重点企业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实地调研,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司法部表示,将在草案修改完善过程中认真研究并尽可能吸纳代表议案中所提建议,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制度。我委将进一步推动粮食安全保障立法进程,争取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及早提请审议。

5.于普松等31名代表提出修改渔业法的议案1件(第110号)。议案建议修改渔业法,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造投放和海洋牧场管理行为,规范休闲渔业活动,加强生产工具安全管理,推动生态渔业发展,完善相关法律责任。

修改渔业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属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由农业农村部牵头起草,我委提前介入起草工作。农业农村部已将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司法部正在抓紧开展立法审查工作,目前已完成第一次征求意见,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对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司法部表示,将认真研究吸收采纳议案所提建议,按照立法程序抓紧推进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增殖放流、休闲渔业”相关规定,完善法律责任,维护渔业发展空间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我委同意上述意见,并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推进立法进程。

6.鲍守坤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气象法的议案1件(第111号)。议案建议修改气象法,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列入建设规划和项目审批程序,明确气象探测、气象信息发布等领域的执法主体,完善天气预报发布制度,建立气象服务发展机制,加强涉外气象活动管理等。

修改气象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属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由中国气象局牵头起草。2019年4月正式启动相关工作,成立了修改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在积极开展气象法立法后评估的基础上,围绕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目前已形成气象法修订草案稿。司法部建议中国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全面总结气象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制度,认真研究采纳议案所提建议,抓紧推进相关工作。我委将继续介入立法相关工作,推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7.史贵禄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议案1件(第379号)。议案建议,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统筹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运行模式,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权属确认和分配机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等内容,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研究论证类项目。目前,农业农村部正在牵头组织开展起草工作,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法人属性、功能作用、内部运行机制等重点问题开展立法调研,并研究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初稿。司法部建议农业农村部,在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代表所提建议,进一步完善草案稿。我委已提前介入相关立法工作,并将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动相关工作。

三、13件议案提出的7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改进相关工作,解决议案提出的问题[编辑]

8.秦光蔚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耕地资源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142号)。议案提出,我国耕地资源存在保护不充分、耕地资源占补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制约了耕地资源高质量利用,建议制定耕地资源保护法,建立保护机制和监管制度,设立发展基金,明确保护措施,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认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现阶段,我国存在人均耕地少、耕地质量总体不高、后备耕地资源不足等现象。现行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和完整性规定。耕地保护立法非常必要,是落实党中央加强耕地保护决策的具体举措。司法部建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结合议案所提建议,就耕地保护立法开展前期论证,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现有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研究推进耕地保护立法工作。目前自然资源部正在开展耕地保护立法前期研究论证。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开展耕地保护相关立法工作,有序推动耕地资源依法建设和保护利用,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我委将依据职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9.乔彬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的议案1件(第422号)。议案提出,农产品批发市场乱批乱建、重复建设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农产品流通秩序,建议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加强批发市场规划,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和审批制度,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等。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农业农村部认为,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农产品批发市场仍将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由于缺乏有效规划布局调控和准入退出机制,农产品批发市场一直处于完全自由竞争和无序发展状态,赞成尽快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国家发改委提出,近期司法部正在研究起草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考虑到立法需要较长的过程,建议在此规定起草中,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所提建议。商务部、农业农村部表示,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起草将为立法奠定良好的基础,并将在今后有关立法工作中积极配合。司法部认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已经针对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作了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在加强现有法律和政策文件执行的基础上,深入研究论证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研究代表议案建议,在完善国务院有关批发市场规定的内容基础上,加强沟通协调,深入研究论证。

10.胡季强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土地征收法的议案1件(第194号)。议案提出,集体土地征收规定不够完善,征收矛盾突出,建议制定土地征收法,明确征收集体土地的前提条件,细化“公共利益”和“公用目的”的具体内涵,明确征收程序,规范补偿标准,加强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认为,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征收的创新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缩小征收范围,规范征收程序,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有关规定。土地征收方面的具体细化内容可以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或相应细则、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司法部建议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结合议案所提建议,统筹考虑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专门立法的必要性。我委同意司法部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征地过程中农民合法权益保护,以及农业生产用地保障等相关方面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11.崔荣华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农业法的议案1件(第382号)。议案提出,我国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较低,影响农业生产者的经营能力和积极性,建议修改农业法,增加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完善基本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国家基本农业保险基金等。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认为,现阶段,我国以农业法、农业保险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农业保险制度仍在不断完善,其发展还在农业法原则性规定的框架内。农业法的修改要考虑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与中央和地方的责任分工相匹配。对农业保险有关条款的修改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在完善中稳步推进,不宜将政策性保险统一改为基本农业保险,实行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的强制性责任险。农业保险相关制度完善,应当在继续坚持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框架和基本原则基础上,继续完善制度机制。司法部认为,将农业保险作为强制性保险,是对现行农业保险制度的重大调整,涉及广大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和政府的财政负担能力,是否可行,建议有关部门深入研究论证。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保险的战略部署,结合发展实际,统筹考虑,不断推动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12.党永富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过程农业系统工程建设法的议案1件(第105号)。议案认为,过程农业具有推动乡村产业兴旺、提升乡村生态宜居水平、促进乡风文明建设等作用,建议制定过程农业系统工程建设法,依法保障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提高我国农业综合实力。

科技部、农业农村部认为,代表议案中提出坚持系统观念,以投入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生产模式生态化、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通过土壤到餐桌全过程管理,实现系统化、精细化、标准化、绿色化、智能化为特征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与现行农业法律中加强农业生产全过程管理的理念是一致的,在相关法律中特定农业生产环节中均有体现。议案所提问题可通过修改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执法及完善全链条标准体系等方式解决。司法部建议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议案所提建议,在统筹考虑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深入研究论证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委赞同司法部意见,同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行落实质量,进一步完善加强农业全过程管理。

13.朱列玉、新甲旦真、孙元华、陈佐东、买世蕊等162名代表提出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的议案5件(第027、045、055、195、250号)。议案建议,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确立管理和保护并重的立法理念,对动物实行分类保护,规定文明饲养、许可证制度、履行防疫义务等内容,明确禁止虐待和食用,强化法律责任。

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为,近年来,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日趋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及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畜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对动物保护做了明确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调整、修订,逐步加大保护力度。制定专门的反虐待动物法(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需要处理好与现行有关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并充分考虑国情实际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宗教、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建议通过完善现有涉及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和技术规定、加强监管执法、提高公民保护动物意识等措施,提高全社会动物保护水平。我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精神文明进步水平,加强动物保护执法。同时,进一步完善加强动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先行先试,积累立法经验。

14.史秉锐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设立脱贫攻坚胜利纪念日的议案1件(第380号)。议案认为,脱贫攻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标志性工程,历史贡献巨大,应为全体中国人民永远铭记。建议将每年2月25日设立为“脱贫攻坚胜利纪念日”。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提出,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关心下,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18年起每年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自2014年起,国务院决定将每年10月17日设立为“扶贫日”。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努力,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庄严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意味着“扶贫日”使命完成。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按照程序申请报批设立“乡村振兴日”,替代“扶贫日”。鉴于三农领域已有“一节一纪念日”,建议不再单独设立“脱贫攻坚胜利纪念日”。我委同意以上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相关工作,通过有关纪念日的设立,继续弘扬脱贫攻坚精神,汇聚更大的力量助推乡村全面振兴。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