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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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4月28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4月26日下午對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4月27日上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司法部、農業農村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在草案三次審議稿中增加加強鄉村振興普法宣傳、支持社會廣泛參與的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一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鼓勵、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各方面參與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活動。

二、在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針對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等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持續改善農村學校辦學條件,支持開展網絡遠程教育,支持縣鄉村醫療衛生人員參加培訓、進修,支持醫師到鄉村普及醫療衛生知識等規定;二是將第四章章名「文化傳承」修改為「文化繁榮」,在有關條款中增加提倡誠實守信、促進男女平等等規定;三是增加加強鄉村環境治理,因地制宜推廣簡便易行的垃圾分類,鼓勵和支持使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等規定;四是增加推進數字鄉村建設,加快縣域城鄉融合發展,提升鄉村基本公共服務水平,加強對殘疾人的關愛服務,保障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等規定;五是增加規定,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應當接受村民監督,村莊規劃、建設應當尊重農民意願。

三、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十分重視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的發展,加大支持力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在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五十九條中增加一款專門規定。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本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1年6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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