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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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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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基層立法聯繫點等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到山東、重慶、福建、安徽等地方、企業調研,多次召開座談會,就一些重要問題會同有關方面共同研究,形成共識。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2月5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中央政法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2月18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草案第一條第一款中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追究刑事責任;第二款規定,「其他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的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完善犯罪主體規定,與正在修改的公司法等做好銜接,同時建議進一步明確其他公司、企業中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犯罪的成立條件,妥當把握好此類犯罪的處罰範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將草案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董事、經理」修改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第二款中增加「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作為犯罪門檻。
二、有的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部門和地方提出,符合規定的同類營業和有關關聯交易行為不宜確定為犯罪,建議作進一步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在草案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二款中分別增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企業章程規定」的條件,與公司法等的相關規定做好銜接。
三、草案第五條修改完善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增加了第二款從重處罰的六類情形。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建議進一步準確、妥善劃定從重處罰情形。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第五條第二款作如下修改:一是刪去第三項中的「重要工作」;二是將原第四項、第五項整合細化規定為三項,「(四)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行賄的」「(五)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六)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這樣修改後,與有關文件確定的重點查處的行賄情形相一致,同時保留「等」領域,對其他需要從重處罰的情形,提供法律依據。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2月1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基層有關部門、全國人大代表、企業和專家學者,就草案的可行性、出台時機、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總的評價是,草案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大懲治行賄類犯罪,充分體現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的要求;完善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通過各種非法手段「損企肥私」犯罪規定,為有效預防懲治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提供刑事法治保障。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現在出台是必要的、適時的。同時,還對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意見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研究,對有的意見予以採納。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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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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