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说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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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山东、重庆、福建、安徽等地方、企业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就一些重要问题会同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形成共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犯罪主体规定,与正在修改的公司法等做好衔接,同时建议进一步明确其他公司、企业中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的成立条件,妥当把握好此类犯罪的处罚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草案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董事、经理”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第二款中增加“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作为犯罪门槛。
二、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和地方提出,符合规定的同类营业和有关关联交易行为不宜确定为犯罪,建议作进一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草案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中分别增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企业章程规定”的条件,与公司法等的相关规定做好衔接。
三、草案第五条修改完善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增加了第二款从重处罚的六类情形。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准确、妥善划定从重处罚情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第五条第二款作如下修改:一是删去第三项中的“重要工作”;二是将原第四项、第五项整合细化规定为三项,“(四)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行贿的”“(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这样修改后,与有关文件确定的重点查处的行贿情形相一致,同时保留“等”领域,对其他需要从重处罚的情形,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2月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基层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企业和专家学者,就草案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总的评价是,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惩治行贿类犯罪,充分体现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要求;完善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损企肥私”犯罪规定,为有效预防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提供刑事法治保障。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同时,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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