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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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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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2024年9月12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9月10日下午對國防教育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9月10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統一審議。中央宣傳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五條對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選派軍事教員作出了規定。有的委員提出,選派軍事教員對學校開展國防教育非常關鍵,建議進一步明確程序要求,增強操作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考慮到有關國家機關和軍委機關有關部門已制定相關規定,建議明確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有關規定」為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選派軍事教員。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修訂後的國防教育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4年9月2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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