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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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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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審計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正草案印發各省(區、市)、部分設區的市、基層立法聯繫點和中央有關部門、單位等徵求意見,並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正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全國人大代表、中央有關部門、有關企業和專家對修正草案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到寧夏調研,並與有關基層立法聯繫點召開視頻座談會,聽取基層同志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就修正草案中的主要問題與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9月13日召開會議,根據委員長會議精神、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正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司法部、審計署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9月29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的決策部署,將改革成果法治化,更好發揮審計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對審計法進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草案經過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決策部署,建議增加對預算績效管理進行審計監督的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建議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相銜接,明確審計工作報告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對國有資源、國有資產的審計情況。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對修正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規定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及其績效的審計情況;二是明確審計工作報告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對國有資源、國有資產的審計情況。
二、修正草案第三條規定,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原則上應當列入本級預算予以保證。有些常委委員、地方、中央有關部門、高等院校和社會公眾提出,為使審計工作經費切實得到保障,建議刪去「原則上」的表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修正草案規定審計工作經費「原則上應當列入本級預算予以保證」主要是考慮到,實行審計機關人財物管理改革試點的一些地方已經試行由省級財政統一保證市、縣級審計機關的經費。為避免理解上產生歧義並為相關改革留有空間,建議不具體規定列入哪一級預算,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預算予以保證。
三、有的常委委員、地方提出,為了與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相銜接,建議增加規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應對知悉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有的常委委員和專家提出,審計機關對取得的相關信息除用於審計用途外,有時還有其他法定用途,建議刪去修正草案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對有關表述予以修改完善。
四、現行審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審計機關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不受實施審計三日前送達審計通知書規定的限制。有的部門和專家提出,目前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的事項是經過批准的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為進一步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建議將該款中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修改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對相關規定作出修改。
五、現行審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有的全國人大代表、部門和專家提出,為了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和監督,建議明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應當同時報送上一級審計機關。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對相關規定作出修改。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進一步增強審計結果的運用,明確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可以作為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依據或者參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參考。
此外,還對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9月29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和有關企業、審計學會以及地方審計機關等方面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普遍認為,草案貫徹落實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審計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關於改革審計管理體制的重大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了黨對審計工作的統一領導,有利於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審計制度改革,有利於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以更好地發揮審計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草案結構合理、思路清晰,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應儘早出台。與會人員還對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有的意見已經採納。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草案),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改決定草案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0月1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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